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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十一届理事会部分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开放补报名通知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19-10-29    阅读:7,015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十一届六次会长会议决定,上海律协十一届理事会共设业务研究委员会(下称“研究会”)52个。研究会是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研究会人员组建遵循专业性、自愿性原则。

现根据前期报名人数情况,于201910309点——11324,如下9家业务研究委员会,面向前期未提交过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报名申请的上海律协个人会员开放补报名:

1、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

3、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

4、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

5、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

6、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

7、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

8、自贸区业务研究委员会

9、农村与农业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

有关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未提交过十一届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报名申请的上海律协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2、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协工作及研究会活动;

3、在律师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或虽未满3年但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

4、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二、报名方式

1、采取自愿报名,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的方式;

2、登陆东方律师网,进入会员中心,选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报名”栏目,填写信息提交并打印;

3、请将打印好的表格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至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部(邮件请标注“研究会报名”)。

三、注意事项

1、每名律师只能担任1个研究会的委员。由于研究会委员人数有限,报名律师可选择填写第二个研究会作为第二选择。

2、每个业务研究会设委员20-50名(含本数)。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研究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十届研究会委员如希望继续担任原所在研究会委员或改任其他研究会委员的,都须重新报名。

4、社会兼职、荣誉称号、代理典型案件及法律事务、著作、论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执业未满3年但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报名表中个人信息为东方律师网会员基本信息。如数据有误,请通过更改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后再行申请。

7、填写完成报名信息后,点击“打印报名表”进行打印。

8、如报名表为2张以上,每张报名表均须所在单位盖章。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无需盖章。

9、凡需要更改报名信息或撤回报名申请的,可在201911324点前进行相关操作。必须保证寄送报名表信息与系统填写报名表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10、报名律师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1、委员名单经分管会长与业务部根据委员报名材料、上届委员履职情况审核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四、主任人选自荐、推荐

(一)条件

1、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

2、执业5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

3、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4、在同一业务研究会连续担任主任不超过3届。

(二)产生方式

主任人选由符合条件的委员律师自荐或经2名以上委员律师共同推荐,并经竞选或者推选产生,最终主任名单由会长会议确定。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确定。

拟参加竞选主任的律师请附上书面竞聘报告(2000字内),详细阐述组织和开展该研究会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方案。

五、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律协业务部(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编:200032

联系人:陈一沁  马殷华

电话:64030000-135/112

欢迎本市律师择专业所长踊跃报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91029


 附件:上海律协十一届理事会补报名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置情况

1、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

(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相关业务)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业务研究委员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服务相关业务)

3、侵权责任业务研究委员会

(侵权责任相关业务,如新类型财产权益及涉人身权类型等案件)

4、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

(社会矛盾化解相关业务,包括政府信访、ADR机制等)

5、现代物流业务研究委员会

(除海运之外的各类运输和物流相关业务,包括航空运输、陆上运输仓储、港口运营、物流服务、运输安全等)

6、政府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

(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业务)

7、科创板业务研究委员会

(科创板发行、交易等相关业务)

8、自贸区业务研究委员会

(自贸区建设法律服务相关业务)

9、农村与农业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

(农村、农业法律服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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