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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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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系我国自国外引入的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该制度之主要作用为进一步保护原简单合同关系之下的债券持有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债券发行人进行监督、履行合同义务、代债券持有人采取保护自身利益的行动。随着近年债券违约事件不断发生,违约诉讼相应呈现多发状态,债券受托管理人机制在此背景之下也逐步显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当债券发生违约时,债券受托管理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这一问题展开论述。本文中所称“债券”系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统称。
一、现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二、典型案件
1.“ST湘鄂债”违约
发行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科云网”)2015年4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ST湘鄂债”付息日及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15年4月7日。截至公告日,公司通过大股东财务资助、处置资产、回收应收账款等方式已收到偿债资金1.61亿元,但尚有2.41亿元资金缺口,因此无法按时、足额筹集资金用于偿付本期债券应付利息及回售款项,构成对本期债券的实质违约。
经过2015年第一次、第二次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后,广发证券基于债券持有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广发证券在起诉前对发行人中科云网及担保人的银行账号、不动产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ST湘鄂债”债券纠纷调解进程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六)》披露的情况,2015年12月30日,受托管理人、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凯、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方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聚”)等的代理人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2.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债”违约
根据《中诚信国际关于关注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基本无法兑付以及目前新增法律诉讼的公告》披露,2016年1月22日山东山水水泥集团发布《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目前新增法律诉讼的公告》,公示详细列明山东山水因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债券简称:15山水SCP001)发生违约,部分债权人及供应商对山东山水提起27件法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7.58亿元人民币。
15山水SCP001短期融资券的受托管理机构为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15山水SCP001短期融资券违约起诉的原告为债券持有人。
三、分析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虽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存有下述两个问题: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属于行业规定。上述规定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公司债券领域能够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之上,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无明文规定授予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应权利。
另,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一方面由于代表人诉讼需要当事人在法院进行提前登记,没有登记的权利人不能直接适用判决结果,应另行提起诉讼。该规定对于债券违约诉讼而言,实质上并不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于诉讼代表人需要在法院登记成功的权利人进行推选,因此在该规定下诉讼代表人并不一定会是债券受托管理人。即使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成为了诉讼代表人,但是在对起诉的债券持有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依然需提前征得起诉的债券持有人的同意。
综上,《民事诉讼法》与目前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尚未有效衔接,应通过在国家法律层面构建专门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制度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合理诉权,进一步提高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效率。
2.近年我国债券市场陆续出现了多起债券违约事件,债券市场的风险释放已经进入了违约主体和品种多元化的新阶段,违约的品种也已经由私募扩展到公募。综上可知,司法实践允许公司债债券受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就债券违约起诉发行人。但是由国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人民银行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并未有成文规定明确债券受托管理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就债券违约起诉发行人。客观而言,债券受托管理人并非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这个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要求发行人偿债。因此,受托管理人还是需要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取得适格原告的资格。
谢向阳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仲裁员。
业务方向:金融、商事、银行。
卢俊成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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