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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中的监护权救济

一起外祖父母申请变更监护权案分析

2026年第02期    作者:孙凯哲    阅读 4 次

【案件焦点】

1.父母一方去世后,在世的另一方未尽监护义务时,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变更监护权?

2.在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过程中,若证据不足,应采取何种诉讼策略推动案件审理?

3.监护权变更后,如何追索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孙小某出生于2010年,系孙某与张某婚生子。2011年,孙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孙小某随张某共同生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孙小某年满18周岁。2013年,张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张某因拒绝为再婚配偶偿还债务,被其残忍杀害,再婚配偶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张某去世后,孙某将孙小某接走,送往其再婚配偶的父母家中生活,本人未直接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孙小某遭受虐待,身心健康受损,学业受到严重影响。孙某对此知情却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实际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孙小某的外祖父母(即张某父母)心疼外孙,决定将其接回身边照顾。但二人均为退休人员,依靠退休金生活,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承担孙小某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他们多次找到孙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可孙某始终不愿支付。

【办案过程】

(一)诉讼启动前的思路梳理

外祖父母的核心诉求是代孙小某向其父亲孙某主张抚养费。但仔细分析案情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存在诸多法律难题: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去世后,孙某系孙小某唯一法定监护人。若以孙小某的名义起诉,需要有监护人授权,而孙某不可能授权起诉自己。若以外祖父母的名义起诉,则仅能主张其为抚养孙小某实际垫付的费用,无法覆盖后续持续产生的抚养开支。这将导致反复诉讼,不仅会增加讼累,也不利于孙小某的生活稳定。

承办律师检索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后发现,《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若想从根本上解决孙小某的抚养费问题,首先需要变更监护权。承办律师决定先与孙某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先代理外祖父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以孙某未尽监护义务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变更外祖父母为孙小某的监护人。外祖父母取得孙小某的监护权后,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孙小某向孙某提起抚养费之诉,从而实现追索抚养费的最终诉求。

为确保这一思路的可行性,承办律师进一步分析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发现撤销监护人资格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未尽监护义务的情形,而本案目前掌握的证据明显不足——只有孙小某的陈述和两件破损的衣服,且无法证明衣服破损系虐待所致。不过,孙小某的陈述是重要线索,只要引导得当,或许能从中获取更有价值的信息。同时,可以通过与法官沟通及采取合理的诉讼策略弥补证据方面的不足。

(二)与孙某的协商过程

确定诉讼思路后,承办律师并未立即启动诉讼程序,而是先尝试与孙某协商。协商解决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更重要的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孙小某的伤害,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律师向孙某说明了孙小某的生活现状及其外祖父母的困境,希望其承担作为父亲的责任,按时支付抚养费。然而,孙某态度冷漠,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同时辩称其将孙小某送到再婚配偶父母家生活系无奈之举,并非不尽监护义务。承办律师虽意识到孙某的抵触情绪,仍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拒不支付抚养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孙某依旧不为所动,协商以失败告终。

(三)诉讼中的策略运用

协商失败后,承办律师正式代理外祖父母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特别程序,请求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变更外祖父母为孙小某的监护人。

正如之前所料,诉讼过程中,证据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除了孙小某的陈述和两件无法证明系虐待导致破损的衣服外,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孙某的再婚配偶及其家人对孙小某实施了虐待,也难以充分证明孙某未尽监护义务。

不过,承办律师在开庭前与法官进行了充分沟通:一方面,向法官详细说明孙小某的情况,强调孙小某作为案件核心人物,其陈述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请求法官准许孙小某到庭陈述。法官考虑到案件特殊性及孙小某的权益,同意了该请求。另一方面,向法官提出申请人可以接受共同监护的方案。共同监护既能保障孙小某的合法权益,让外祖父母参与其抚养和教育;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孙某的抵触情绪,增加案件调解成功的可能性。

庭审过程中,孙小某到庭陈述了自己在孙某再婚配偶父母家的生活经历。其虽年幼,但清晰地讲述了自己被虐待的细节。同时,承办律师向外祖父母详细了解了照顾孙小某的日常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孙小某的学习成绩单、医院检查记录等,以此证明外祖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照顾孙小某,能够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法庭辩论环节,承办律师围绕孙某未尽监护义务这一核心问题,结合孙小某的陈述和在案证据进行论证:孙某作为孙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将其送往外地后对其生活和学习漠不关心,放任其遭受虐待,显然未尽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孙小某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官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前了解及开庭审理,综合考虑各方的陈述和证据,且充分权衡孙小某的利益后,最终作出判决:孙小某由其父亲孙某和外祖母共同监护。

该判决虽未完全支持外祖父母的请求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质问题。共同监护模式使外祖母能够名正言顺地参与孙小某的抚养和教育,也能对孙某的监护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更重要的是,该判决打通了孙小某追索抚养费的程序障碍。共同监护确立后,外祖母作为共同监护人,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孙小某向孙某提起抚养费之诉。

判决生效后,孙某开始按时支付抚养费,孙小某的生活和学习得到了基本保障。征得孙小某同意后,外祖父母将其转至自家附近的学校就读。孙小某逐渐走出过往阴影,学习成绩逐步提升。

【分析和建议】

(一)父母一方离世后的监护权变更与抚养费追索难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父母一方去世后,在世的另一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如何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监护权的合理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其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但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形时,法律赋予有关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的权利。

此类案件通常面临三重困境:一是证据收集难,家庭内部的监护缺位行为多发生于私人领域,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取证能力。如本案中,承办律师仅掌握孙小某的陈述和两件破损的衣服,难以直接证明虐待事实。二是程序启动难,若直接起诉追索抚养费,会因监护人身份冲突导致诉讼主体不适格,须先通过特别程序解决监护权问题。三是利益平衡难,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要兼顾亲生父母的法定监护权,避免简单剥夺监护权对亲子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本案采取的“共同监护”方案为破解上述困境提供了可行路径。法院未完全撤销孙某的监护资格,而是通过引入外祖母作为共同监护人,实现监护责任的合理分担。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活稳定,又为后续的抚养费追索扫清了程序障碍,体现了《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

(二)一次性解决抚养费纠纷的诉讼策略选择

实践中,隔代亲属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时,往往陷入“被动维权”的困境——只能就已支出的费用起诉,导致重复诉讼、讼累加剧。本案通过“先变更监护权,再追索抚养费”的两步走策略,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抚养义务仍需履行,为“监护权变更+抚养费追索”的程序衔接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操作层面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优先协商,通过亲友调解、基层组织介入等方式促使监护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诉讼对抗;二是全面取证,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应收集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证明、学校反馈、社区意见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三是灵活设计诉讼请求,如本案中向法官提出申请人可以接受共同监护,既降低了诉讼阻力,又实现了权益保护的目标。

该策略的优势在于:通过一次特别程序解决监护权问题后,可凭新的监护关系一次性确定抚养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避免重复诉讼对未成年人生活的持续干扰。

(三)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跨部门协作与社会支持

本案的顺利解决离不开法院、学校、社区等多方力量的协同配合,这也凸显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系统性特征。基层实践中,应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学校可作为“第一观察哨”,及时反馈未成年人的异常情况;社区居委会应定期走访特殊家庭,协助收集监护履职证据;司法机关则应简化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流程,设立绿色通道。

对律师而言,办理此类公益案件,需注重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情绪疏导能力,面对弱势群体的求助,需耐心引导其梳理诉求,避免因情绪激动遗漏关键信息;二是资源整合能力,善于借助社工组织、心理机构等专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等附加服务;三是政策建议能力,通过个案总结共性问题,推动相关制度完善,如本案暴露的监护监督缺位问题可反馈给立法机关作为制度修订参考。

(四)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思考

结合本案及类似案例,现行监护制度仍存在三方面问题有待完善:一是明确“监护监督人”制度,可由社区居委会或专业社工担任,定期评估监护人的履职情况,提前介入风险家庭;二是细化共同监护的操作规范,对监护职责分工、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避免实践中出现责任推诿现象;三是强化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对于无合适亲属监护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所属机构统一承担监护职责,防止监护缺位。

此外,应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教育,通过社区讲座、案例宣传等方式,明确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怠于履职将面临法律追责。只有让每一位监护人都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

总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既需要法律的刚性约束,也需要社会的柔性关怀。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既要用专业知识为困境儿童提供保护,也要通过个案推动制度进步,让更多未成年人能在安全、温暖的环境中成长。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公益初心。

 

孙凯哲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闵行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员

业务方向:离婚家庭类纠纷、未成年人相关纠纷、继承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