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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日期:2017-11-20    阅读:8,504次

通知链接:http://xzb.sh.gov.cn/node2/node4/n1021/n1027/n1049/u1ai108193.html



    为贯彻中央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法治政府办〔2017〕5号)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拟聘法律顾问4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与研究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研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参与相关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非诉法律任务,信访矛盾化解,突发事件应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提出法律意见;

  (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执业律师;熟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编制工作,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过的法律专业工作者均可受聘担任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法律顾问,但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熟悉本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

  三、选聘组织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会同市律师协会、市国内合作交流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成立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选聘事宜。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7年11月20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

  1.个人报名

  (1)填写《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并附相关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2)请在报名期限内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本市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2103室,邮编:200125,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工作小组收,同时将电子材料发送至xzbyjs@shanghai.gov.cn。

  2.所在单位推荐

  由推荐单位负责填报《报名表》,并加盖公章。相关报名材料及邮寄地址同上。

  五、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1.审查报名资格,对报名人选进行初选。

  2.形成候选名单,提交选聘委员会评审。

  3.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确定聘任人选。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法律顾问,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报名咨询电话:23115391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法律顾问报名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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