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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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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疫情期间,硅谷Y某事件刷爆海外华人圈,引发舆论风潮。事件经过大致如下:男方Y某与其已逝太太D某为硕士同学,结婚20余年,育有一儿一女。婚后,D某为了照顾Y某,随其迁往美国加州硅谷工作。2020年,D某查出胃癌。然而在D某患病期间,Y某忙于在美国各地相亲,其父母也在国内为其物色新妻子人选,只能由D某父母赴美照顾女儿。2021年5月,D某因胃癌去世。Y某继承了D某的遗产,并随即于7月再婚,新妻子于8月入住Y某与D某的住宅并怀孕,两人随后将D某的父母赶出家门。
试问在国内,如果发生类似的事件,女方父母是否有救济办法?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往往不明确。一旦发生意外事件,继承人之间产生纠葛、诉诸公堂的案例很多,此时除了遵守法律规定外还需要周全思量,这其中难免有无奈和妥协,甚至痛苦。
对于那些财力雄厚的家庭来说,可以通过约定婚前婚后财产、筹划家庭财产、信托资产、分配遗产等各种方式组合对冲,保障家族财产的传承。但对于普通家庭(有房产、车辆及有限的存款)来说,可能没有丰厚的财产可供筹划,也无法支付高昂的第三方财富管理费用。那么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普通家庭应该怎么办?
一、立遗嘱
D某应该立有遗嘱,将大部分财产都留给孩子,包括给孩子做信托。网上说她曾经问过父母是否需要遗产,其父母说不要;Y某也说,因为前岳父容易被骗去炒股投资,所以不能给他们太多钱。这样来看,D某其实已经做好了遗产规划,但她忽视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孩子未成年时,留给孩子的遗产可由监护人代管,因此监护人可以为孩子好的名义自由使用孩子名下的资产。二是中青年子女在遇到意外时,一定要给父母留一部分遗产。这样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孩子未来有一个可依靠的外家,也可以避免自己的父母与配偶未来发生遗产继承纠纷,防范配偶未来再婚、再生育子女对自己孩子财产的影响。
(一)遗嘱内容
一般而言,遗嘱的内容包括:
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订立遗嘱的原因;
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
对财产及其他事物的处理意见;
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及其要求: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注意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普通家庭如何立遗嘱、做财产分配
笔者长期从事涉房纠纷诉讼。对于在国内有多套房产的普通家庭,在孩子未成年时,中青年夫妻中的一方若遇到人身意外或者身患重疾,建议其在立遗嘱时将遗产中98%的房产份额及全部或大部分财产留给子女,此时配偶一般都不会反对;另外2%的房产份额则留给父母,断绝配偶作为监护人出售房屋的可能,即便出售也必须经过遗嘱人父母的同意。同时,遗嘱中应约定好配偶在遗嘱人去世后须支付给其父母的赡养费;一旦违约,遗嘱人父母可以提起诉讼。
因为遗产中的房产不受“限购令”的限制,无论遗嘱人名下有多少套房产,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配,且无需在生前办理过户。不过,这种方式只适合家庭财产主要为房产且数量有限的普通家庭。如果家庭财产中包含股权或其他更有价值的资产,就需要根据情况设立信托或者进行其他筹划。
三、寻找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职责。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是为了更加准确地确定遗产的范围,包括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情况。遗产管理人应准确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并清点核实,进而编制遗产清单。这样可以有效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便于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防止遗产散失。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在完成遗产清理和遗产清单制作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并方便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尽义务妥善保管遗产,维护遗产的现状。如果遗产中存在需要维修的财产且必须采取修缮措施来保证其价值的,应当以不改变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在正式分割遗产前,遗产管理人要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时应当将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纳入遗产范围。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如果被继承人仅有一个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清点好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有两个及以上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对遗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这是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兜底条款,前述条款中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未尽事宜可通过此条款予以包含。遗产管理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许可下履行更多职责,如有对遗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或可与遗嘱信托相衔接,抑或参与可能存在的继承诉讼等。
除了《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资质要求外,笔者还建议结合信任程度、年龄、身体情况、责任感、能力水平、机构规模等方面综合考虑,寻找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即使不指定遗产管理人,如果发生意外事件,也建议立刻找律师或专业机构咨询和留存遗产处置材料,保障后续遗嘱的顺利执行。目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实施两年多,业内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和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帮助普通家庭处理遗产问题。
郭韧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房地产、金融、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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