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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成立有限公司是商业合作最通常的方式之一。由于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及众多的外来投资者,在国内成立及运作的公司的股东往往包括不同地方和国家的公司或人士。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的法律根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公司注册地的有关法律(如内地的《公司法》或香港的《公司条例》);第二是公司的章程细则;第三是在很多时候股东也会另订一份特别的股东协议,处理一些在公司章程中没有提及的事情。
当然,股东之间能不能合作及保持相互之间的良好关系是公司能否成功的关键。但在现实中,股东之间出现矛盾并不罕见。股东纠纷常见的情况包括出资问题、管理问题、利润及亏损分配等。
如果股东之间真的不能再继续合作下去,也要处理其相关的股权转让及如何结束合作关系等问题。例如一股东希望收购另一股东的股权时,该股东是否有购买另一股东股份的权利;或者,股份的价值应该如何计算等。
股东纠纷涉及的争议有如其他的一般争议,通常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事实争议;第二是有关法律的争议,例如有关《公司法》、章程细则及股东协议应该怎样解释及应用等。
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法:第一是双方自行协商;第二是诉讼;第三是调解;第四是仲裁。第一种方法需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实际上往往不容易,因为出现争议时股东之间的关系必然已变得紧张,很多时候彼此不容易作妥协。第二种方法以诉讼解决纠纷则经常要涉及到冗长繁复的法律程序及昂贵的费用,而且如果诉讼在公开进行时也不利于保持其商业秘密及敏感资料。在上述情况下,调解和仲裁则提供了两种另类的解决方法。
本文的主旨是介绍香港在调解及仲裁这两方面可以怎样地为内地公司企业提供协助,尤其是考虑到涉及争议的股东很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方。
当然,调解及仲裁在国内其他地方甚至其他国家进行也都可以,那么为什么要大老远地跑到香港去?
调 解
首先,让我们看看在香港进行调解的情况。在内地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调解的规定。其主要由法院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由此可见,法院在调解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但是在香港,法庭却不会直接地参与调解。
香港《调解条例》(香港法律第620章)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这个条例适用于在香港全部及部分进行的调解。在香港法律下,调解主要是指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个人在不对有关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双方找出争议点,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互相沟通,并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达成协议。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则该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任何一般的合约,也可以按照一般的合同法原则来执行该调解协议。
香港的调解法律中一个重要的条款就是规定调解通讯的保密。除了一些例外的原因外,任何人不得披露调解通讯的内容,尤其是调解的内容。一般来说,除非获得法庭的批准,否则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这是保障双方在调解中能畅所欲言,不用担心在调解过程中说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话或透露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资料或文件,以防如果调解不成,而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纠纷时,对方可以把上述资料拿出来作为攻击其的证据。
调解是否能有效地解决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谁来担当调解员?一个良好的调解员作为一个“中间人”应该具备两个特征:第一,必须是独立公正、不偏不倚、客观地帮助双方解决问题;第二,必须对双关的争议有一定的知识及经验,否则很难提出有建设性及说服力的解决方法。这两个特征正好体现出在香港进行股东之间纠纷调解的另外一个好处。
在香港,要成为一名被认可及专业的调解员,必须完成一些特定的课程及训练。很多被认可的调解员都是在香港执业的大律师及律师。根据大律师名册,现在香港共有1000多名大律师,其中有300多位是被认可的调解员,他们基本上对涉及内地公司及相关的商业纠纷都有一定的知识和经验。
基于香港法律工作者操守的优良传统及声誉,大律师或律师调解员的独立性较容易获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人士的认同。一方面,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对来自内地的股东来说,香港如同是自己的“主场”;另一方面,香港作为一个公认的国际贸易中心,对外来股东来说,也不会产生不必要的忧虑,担心在香港会遭遇到不公平的对待。
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内地与香港的交通往来快捷便利,调解配套设施完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了香港调解会,并编订了《调解规则》。此外,香港还有一个香港和解中心,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及编订了《调解守则》。
仲 裁
如果调解不幸失败,股东也可以考虑在香港进行仲裁。香港《仲裁条例》(香港法律第609章)自2011年6月1日生效,其适用于在香港进行的仲裁。有关仲裁的规则程序,香港主要采纳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的具体规定,并作出了一些变通及补充。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仲裁规条,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士所能接受。
在香港以仲裁解决股东之间纠纷的好处与在香港调解的好处有相同的地方。例如香港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受到国际认同、配套完善及仲裁过程一般保密等等。但也有几点特别之处,尤其与诉讼相比。
第一,香港仲裁与诉讼的其中一个分别就是在仲裁时,双方可以自行挑选合适的仲裁员。香港有众多符合资格的仲裁员能够运用多种语言(包括中英文),其中不少是具有处理涉及内地公司或相关商业纠纷知识和经验的大律师及律师,根据大律师名册,香港现有大约80名大律师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二,一般来说,在香港仲裁的程序与在香港进行诉讼的程序差不多,双方须事先交换申索书、答辩书及有关文件;在聆讯时,如有事实争议,双方可向对方证人作详细的盘问。故此在香港进行的仲裁,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委托律师作为代表。在国际仲裁中,当事人不用通过香港律师转聘,就可以直接委托香港大律师代表处理及出席有关仲裁。
第三,香港现有多个仲裁机构,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它们有不同的仲裁规则、服务设施及收费等。换而言之,在香港进行仲裁,也可以有不同的选择。
第四,由于仲裁裁决一般而言是最终裁决,在通常的情况下不能上诉;相反,诉讼败诉则可以提起上诉。故仲裁可较省时及经济地解决纠纷。
仲裁是否能有效地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取决于在香港仲裁的裁决是否可在内地或其他地方被有效地执行。根据在1999年6月达成的《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决定的安排》的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应该执行在香港特区按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内地法院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此外,根据《纽约公约》,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可以在140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被强制执行。
实 践
假如股东之间认同在香港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可取之处,下一个实际问题便是如何实践在香港以调解或仲裁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
无论是调解或仲裁,都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股东可以在出现纠纷后才同意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由于已出现了纠纷,实际上彼此较难达成协议。故此,十分重要的是,股东应在制订股东协议时考虑加入调解及仲裁的条款。有关条款应指明在出现任何股东争议时双方应先行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则付诸仲裁;而相关调解及仲裁均须在香港进行。双方也应对相关调解及仲裁的细节作出规范,例如调解或仲裁的时限、适用法律、适用的调解或仲裁机构及规则、调解员或仲裁员的人数及如何选择以及有关费用该如何承担等。
总 结
调解及仲裁是香港近年来发展法律服务业中十分重要的一环。香港的法律界也十分期望在这方面能积极配合内地公司企业的需要。我们深信,在香港以调解或仲裁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有众多的好处,值得内地的朋友们细心考虑及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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