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从今年第2期开始,上海律协邀请《上海法治报》记者沈栖,对十位第四届“东方大律师”进行专访,文章将陆续刊登在《上海律师》和《上海法治报》上。
人生定位:专业律师
斯文儒雅,从容自信,谦恭温良,思维敏捷,口才伶俐,这是我采访周知明后得到的第一印象。
早闻其名,知道他在律师界以“口才”而闻名遐迩。我们的交谈便从这个话题切入。
周知明在中学时代,就多次获得上海市级学生演讲比赛第一名,表现出不凡的“口才”。1992年入读复旦大学法律系,从大二到大四,课余时间在东方广播电台主持财经和法律节目。虽说是兼职,但独当一面,备受好评。1997年毕业后即加入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初涉律师业,两次辩论赛使周知明声誉鹊起:1999年上海律师辩论赛,他代表浦东新区队,脱颖而出;2001年,由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央视联袂主办的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作为上海队成员他和其他队友一起力压群芳,荣获特等金奖(即第一名)。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表达艺术,周知明的“口才”得到业界的认可和赞誉:2000年,他作为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代表(上海唯一的代表)参加了司法部全国巡回报告团,宣传上海的法援事业;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他担任历次律师TED演讲总指导及2019年度女律师演讲比赛指导,带教的选手每每名列前茅;2020年初,他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的“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大会”上担纲主持,潇洒自如,一展风采。
然而,在我看来,周知明虽然在表达领域屡有功绩,但其人生标签并不在此,他真正的标签是一名敬业有责的专业律师。20多年来,他在这一心仪的人生舞台上施展才华,颇有建树,实现自身价值。从1997年进入申达律师事务所当律师、合伙人、首席管理合伙人到2016年10月“申达”与“观韬中茂”合并,周知明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他一步一个脚印,几年一个台阶,努力推动事务所规模化和专业化建设,助力“观韬中茂”在本埠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一直以来,他始终以厚实的法理知识和平实的人格魅力赢得社会各界的垂注和青睐。
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专家
周知明长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目前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20多年来他办理了逾千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的经济损失高达百亿元,赢得广泛赞誉。他所代理的商事案件多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贝塔斯曼”案即是其一。
2004年5月初,周知明接到来自贝塔斯曼中国法务总监的电话,称因为法律文书转递出了状况,贝塔斯曼在北京二中院有个当被告而且基本要输掉的案件,明天就开庭。周知明当即办妥委托飞赴北京。
此案纠纷因一本名为《威廉:一个将要继承王位的男孩》的跨境出版合同纠纷而起。原告台湾大都会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在2000年12月18日,其与著作权人英国BLAKE PUBLISHING LIMITED公司(以下称“BLAKE”公司)签订《协议备忘录》一份,被授权自2001年7月1日 至2006年7月1日独家享有全球范围内《威廉:一个将要继承王位的男孩》中文版本之编制、翻译、发行权利。但是贝塔斯曼在此期间也出版了该书中文版。
贝塔斯曼虽然在1998年11月10日与BLAKE公司签订《协议备忘录》拿到了出版该书中文版的授权,但是BLAKE公司已经在早前发出了关于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且贝塔斯曼收到文件后没有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贝塔斯曼出版该书的权利已经丧失。在诉讼中,原告更持有BLAKE公司出具的文件,明确载明贝塔斯曼已经丧失权利。因此,原告认为贝塔斯曼构成侵权,而贝塔斯曼也做好了败诉的准备。
第二天的庭审时,周知明开宗明义提出,贝塔斯曼是否已经丧失基于《协议备忘录》项下的被授权权利,并不取决于BLAKE公司的单方陈述。双方在《协议备忘录》中就准据法以及争议解决问题有明确约定: 第13条:如果所有权人和出版商就本协议的含义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该争议应由双方分别指定的两人或双方的仲裁员根据1950年仲裁法案进行仲裁; 第14条:本协议应被视为在英国订立的合同,并且在各方面应根据英国法律解释和运用,双方应当并且同意应当接受英国法院管辖。
周知明认为:贝塔斯曼与BLAKE公司之间的《协议备忘录》是否失效乃是判断贝塔斯曼是否侵权的先决条件,而北京二中院并无权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认定和判断,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在英国进行仲裁,且适用的实体法并非中国法而是英国法;只有当《协议备忘录》是否失效的问题按协议在英国进行仲裁并得出明确结论后,才能判断贝塔斯曼是否侵害原告对著作物享有的中文版权。除此之外,周知明还针对出版时间前后,权利是否溯及既往等问题发表了精彩的辩论意见。
最终,北京二中院完全采纳了周知明提出的抗辩意见,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经北京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案例在周知明的职业生涯中还有很多,许多案件给当事人、甚至给法官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2020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个晚上,周知明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电话那头是昆山法院的一位退休庭长,庭长说自己在15年前办理的一个案件中周知明是一方代理人,对他留下了无比深刻的印象,所以开完庭要了一张名片保存至今。因为现在自己家里有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虽然接触过无数律师,但这位庭长脑海中出现的第一个人就是周知明,这是一份多么深厚的信任与褒奖。
开先河的示范性案例
律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不源自于办案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他所办的案件对推进我国法制建设是否具有示范意义。周知明善于把握机遇,以敏锐的政治目光和扎实的法理知识,挑战法律亟待解决的难题,突破“灰色地带”藩篱。
2004年,周知明接受一家著名国际连锁超市委托代理的一起案件便是具有示范意义。
一位女士去超市购物前将随身携带的背包存入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之后,再次取物时发现背包及物品均全部丢失,遂起诉以保管合同为依据要求超市赔偿。按当初的司法实践,一般判决都认定商场提供自助寄存柜与顾客之间构成保管法律关系而需承担赔偿责任。
周知明经过对案情的分析,提出了超市与顾客就寄存柜之间不构成保管而是借用关系的主张。保管最重要的特征是保管物的交付,但考察整个寄存过程,从顾客按下取票按钮激活自助寄存柜存物,再到凭小票扫描验证打开寄存柜取物,整个过程中,超市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寄存物,也没有对寄存物有着事实上的掌控或占有,故不符合保管合同中保管物交付从而转移占有的特征。反观顾客,根据操作流程,顾客对其寄存物有着完全的掌控,其凭借小票可以随时取走寄存物,随时再进行寄存,因此其始终对寄存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在法庭上,除了对于保管法律特征的阐述,周知明还从权利义务衡平、法律判决保障合理有序商业环境等角度进行了论述。该案庭审实况经上海电视台向社会播出后引起广泛关注。
周知明关于使用自助寄包柜的合同性质是借用而非保管的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上海市二中院判定,顾客与超市之间形成借用法律关系,超市对自助寄存柜已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真实说明及明确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未能证明其所存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超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故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此案判决生效后即被收录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也是周知明执业生涯里办理的第一起最高院公报案例。该案成为该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判例,有效引导了商业企业规范操作和此种类型化纠纷的妥善解决。
周知明办理的适用新《证券法》的第一案更是值得一书。
2019年初,某证券公司就发行人债券违约事宜与周知明进行沟通。当时发行人的债券已经出现利息到期未付情况,证券公司拟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部分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债券提前到期并全部对付本息。
当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持有人提起诉讼,虽有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相关文件的支持,但实务中存有许多争议。本案中证券公司仅能取得部分持有人的授权,仅代表部分而非全部持有人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顾忌出现管理人、持有人重复起诉等情形。但周知明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完善,司法实践和法律修订势必会朝着支持债券管理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趋势发展。故建议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人身份直接提起诉讼,并且指导证券公司组织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最严标准实施征求意见、决议、通知、再征求等程序,为后续诉讼打下良好基础。
2019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在网上公布《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周知明注意到有关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内容,相信它对本案应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2019年6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本案。2019年12月28日,即在本案开庭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颁布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第三款明确:“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此条款直接解决了本案中的证券公司的原告主体问题,周知明笃信本案原告主体风险不复存在。果不其然,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2日的法院判决书中直接适用了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认可了证券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并支持了证券公司的诉讼请求,成为上海乃至是全国法院适用新《证券法》的第一案。本案最终取得圆满的判决结果。
周知明基于对法律修订方向的正确预判,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不囿于现有的法律条文,用发展的眼光从法理、法律趋势等各方面综合考量问题,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客户权利。
疫情中的申城线上仲裁第一案
抗疫期间,上海市司法局成立“复工复产法治保障小组”,周知明任商事组副组长。他更是作为首席仲裁员在上海仲裁委办理了申城线上仲裁第一案。
某民营企业与某建工国企签订的建工材料买卖合同,因材料款给付产生纠纷,于2019年11月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定于2020年2月5日开庭,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得双方当事人被隔离在异地,无法按规定前往上海。作为仲裁申请人,民营企业渴望尽快拿到裁决书以实现资金回笼,这是复工复产的关键;作为被申请人,建工国企也希望早日通过仲裁程序定分止争,让双方回归正常的合作轨道。
于是,在线下开庭被迫取消的情形下,上海仲裁委与周知明等3名仲裁员商定,通过仲裁信息化技术以化解双方燃眉之急。要知道,这可是上海线上仲裁第一案,许多困难都亟待克服。
在仲裁委的精心组织和周知明等仲裁员的努力下,案件很快顺利进行了庭审并作了线上评议。最终,争议双方在仲裁庭耐心组织和积极斡旋下达成了和解,此举迅速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复工复产。这一案件最终因其典型性被司法部列为“抗击疫情、促进复工复产”十大案例。采访中,周知明多次提及“责任感”。他说:“律师必须始终把责任感放在第一位。有了责任感,就能够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就能够摆正利益和正义的位置。”周知明具有这一良知和睿智,并在律师从业中矢志不渝地践履之。
周知明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律协对外联络与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曾荣获第四届东方大律师、上海市第三届优秀青年律师、上海市首届司法行政系统十大杰出青年、首届全国律师辩论大赛团体冠军等荣誉与奖项。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