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树立行业标杆典范,表扬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鼓舞和激励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上海市律师协会十一届理事会工作部署,定于2023年3月至7月开展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新时代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团结带领全市律师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理念,展现良好社会形象和精神风貌,积极引导本市律师事务所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在律师事务所建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为法治上海建设、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以及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组织机构: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领导、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担任,并分设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和律师业内相关人员组成。
终评委员会在初评委员会基础上再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法学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三)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监督机构:本次评选活动由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全程监督。
四、评选名额
参评律师事务所数量按照各区律师事务所数量的4%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按比例推荐数量少于1家的,推荐1家律师事务所(具体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1)。
本次评选活动将评选出20家2019-2022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中排名前10位为“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五、参评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设立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二)政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规范党组织设置,党建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中的政治把关作用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律师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引领促进作用充分体现。
(三)工作突出。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某一法律服务领域或综合实力处于业内或本区域内前列;主动服务大局,积极为重大任务提供法律服务;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作出积极贡献。
(四)管理规范。建立并落实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齐全,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能够有效监督本所律师规范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监督、指导,认真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2018年至今,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及党员律师未受过党纪处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还应当对分所执业和管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五)年限要求。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且连续执业6年以上,依法开展律师业务。新设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本次活动时未满六年,但是原先参与合并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成立的,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的,可以申报;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2016年12月31日(含)之前成立的,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的,可以申报。
六、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推荐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1.推荐工作以各区为单位,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本区司法局、区律师行业党组织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区参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动员和推荐工作。
2.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推荐过程中,应当兼顾和涵盖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在各个不同方面真正具有行业标杆性和引领性的律师事务所。
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推荐律师事务所参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业内外意见和建议。在充分酝酿、认真考核、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按照申报表的要求,填写表格,报请本区司法局和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审核并出具鉴定意见。区司法局和区律师行业党组织在审核把关过程中,应当听取本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4.推荐截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
(二)评选阶段(2023年5月-2023年6月)
1.核查(2023年5月中旬前)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对参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核,并听取市级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后,将相关情况报告评选委员会。
2.初评(2023年5月下旬-6月上旬)
初评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等书面审核形式,评选出进入终评的35家候选律师事务所。
3.公示(2023年6月)
市律师协会通过东方律师网对进入终评的35家候选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外监督。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候选律师事务所提出异议。如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
4.终评(2023年7月中旬前)
终评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入终评的候选律师事务所到场进行现场演讲,介绍和说明本所情况,并接受评委会的提问。终评委员会根据候选律师事务所的综合情况,评选出20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其中排名前10位为“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
(三)报审阶段(2023年7月下旬)
“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建议名单报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确定。
(四)表扬和宣传阶段(2023年下半年)
市律师协会对荣获“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予以通报表扬,并在市律师协会各媒体平台及其他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
七、注意事项
(一)参评律师事务所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凡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等,经查证属实的,评选委员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在授予“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之后,发现参评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市律师协会将收回该荣誉称号,并依据有关规则对有关律师事务所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二)评选通知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通知未尽事宜由评选委员会决定。
(三)请各律师工作委员会于2023年4月30日(周日)前,按各区推荐名额分配表,将参评律所申报材料提交至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本次评选活动相关材料均可在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com.cn/)浏览下载。
本次活动所收材料一经提交,恕不退还,故申报材料请勿提供原件。
八、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仲峥、薛侃、金鹰
电 话:021-64030000-151、64180307、64030000-107
邮 箱:shyxpx@163.com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市律师协会公共关系部
邮 编:20003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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