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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行业公益之星

公益之路是我最好的选择

2020年第10期    作者:罗一静    阅读 2,986 次

罗一静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2016年被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单位评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6年被司法部评为第五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7年她获得2014—2016年度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工作先进个人;2019年获得首届上海律师行业公益之星的荣誉。

2012年年底,我告别了在巴西年深日久的工作与生活,回到了中国。原本我的计划是与朋友一起开一个小咖啡馆,慵懒舒适地开始享受我的退休生活,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这个大家庭,点燃了我重新做一名执业律师的信念。根据律所主任的提议,让我发挥多年海外生活的优势以及出国前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浦东新区商会工作的有利条件,为所里拓展一些涉外法律业务。于是我开始了成天跑企业、拜访客户的生活。正当业务渐入佳境,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从东方律师网上看到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倡导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消息,我的心被触动了,当即就报名参加了此项行动。尽管我的年龄已经超过报名要求,但由于我的坚持,最终获取了组织上的批准,成为了一名光荣的法律援助志愿者。2014年盛夏,我离开了熟悉而温暖的上海,踏上了法律援助的征途——来到了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一个20多年前从小渔村发展起来的新城区。

自上世纪90年代初,我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就在上海主要从事涉外业务,曾先后为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上海文教用品进出口公司等10余家进出口公司和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受理了百余起债权债务,涉外经济,租赁,房产等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出国到巴西后,开始从事进出口贸易。随着中巴贸易的发展,我于2002年又回到了律师行业,在巴西诺劳亚律师事务所工作,帮助巴西诺劳亚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并任巴西诺劳亚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主任,受理了多起反倾销案子及其他经济案件。

我虽有十多年的涉外法律工作经验,却几乎没有接触过刑、民事案件。到了北海,我忽然发现自己练就了的一身功夫却全无用武之地,找上门来的全是小案子——农民工被欠薪、下岗工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土地承包纠纷,房屋拆迁、改建纠纷、人身伤害赔偿……但这些小案子,却是影响着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问题。群众的需要,就是我们法律援助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于是我边学边干:一起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在法院和我的努力主持下得到了调解,当事人送来了精通法律,维护正义的锦旗;一起外地农民工的人身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在我的斡旋下顺利地与肇事司机达成了协议,并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两位年迈的受害者父母委托其儿子送来了法律援助解忧困,尽心尽责一心为民的锦旗。很快,一年的法律援助任职期很快就到期了,我在当地政府、机关以及同事、居民的热情挽留下又延续了一年。

两年后,我怀揣着在北海结下的浓厚情感与不舍重返上海。回到上海后,我利用休整期重新学习了证券业务方面的知识,并通过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打算加入事务所的基金团队,但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召唤又让我回归到了法律援助队伍——加入了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和静安区法律援助志愿团。自此,先后为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联、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我居住地所属的瑞金二路街道的法律咨询窗口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约500余人次,并坚持每年办理10余起法律援助案件。道虽通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通过从事援助工作我深深地体会到:正是这些小案子,才是老百姓亟需维权的大事。做好这些小案子犹如雪中送炭,表达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关注,体现援助律师回馈社会的心愿和价值。

这几年,我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活动中,我的体会是:

法律援助工作,把我从一个商业律师变成了社会律师

在做援助律师之前,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奔走于各种类型的企业中间,而对社会上各种群体性矛盾以及弱势群体的热门话题并不关注。当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后,我的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我开始更多地关心下岗失业工人的利益保护、劳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社会群体性事件,开始把眼光投向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通过多年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我深深地体会到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手段是最重要、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而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调节器减压阀的重要作用,它使社会成员中的贫弱群体在遇到矛盾和纠纷的时候,能够通过理性制度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使上述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避免社会冲突与动荡,达到和谐社会安定有序之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也充分证明,法律援助工作者通过参与和处理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群体性案件,能够及时解决纠纷,有效地化解矛盾。因此,法律援助的实施是民主工程,更是一项稳定措施。

法律援助工作,把我从一个经济律师变成了公益律师

在做援助律师之前,我更多关心的是房产市场的导向,经济政策的趋势,注重各种经济类型的法律法规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指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基本原则,我认为它只是一个理论,一个概念和精神。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后,使我真正有机会参加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践活动中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无论其是否存在社会地位高低,财产多寡,种族不同,智力强弱,年龄大小等差别,一律平等地受到既定法律的保护,实现法律所认可和赋予的权利。严格地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还只是一种秩序平等的权利,它本身并不能保证实体法律权利的平等。如果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享受不了法律服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然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系列的问题。法律援助对于我们法援律师而言,它不仅在于维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法援公益律师的努力,将这个宪法原则变成了现实。

法律援助的任务十分艰巨,前景十分广阔

法律援助切实保障了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援助旨在保障人权。人权是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也称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一方面体现了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靠自身从事法律行为而获得;一方面也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体现在诉讼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处于特殊地位,往往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某些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有可能出现无法从法律角度阐述自己无罪,罪轻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不起律师,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来说,也许损失的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聘请律师的费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法律援助工作大有可为,前景广阔。大力弘扬司法良知,开展人性化司法,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采取缓、减、免律师费、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这才是我们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公益是一种润物无声、水滴石穿的力量,热心投入公益活动,可以从中获得成长、历练和充实。我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已六年有余,我的生活变得更加充实,我的心态变得更加平和。我热爱公益工作,通过公益工作,增强了自己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我将继续努力,努力使自己无愧于公益律师这一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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