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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是电影,还是案子? 一位律师的《我不是药神》观后感

2018年第08期    作者:文│杨通梅    阅读 8,613 次

不久之前,《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药神》”)热映。

朋友们让我点评,我犹豫一下,给了个差评。之所以犹豫,是因为与那些烂片比起来,此片已经很不错了,给差评是因为与我的预期相差甚远。

电影上映前几天,朋友圈疯转了一篇论文,《价值判断与刑法解释:对陆勇案的刑法困境与出路的思考》(原载于《清华法律评论》第9卷第1辑),作者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我在下班的地铁上读完了此文,又看了陆勇案的《不起诉决定书》(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回顾了电影的原型故事,思考了案件的去罪路径。

电影主人公的原型陆勇被确诊为慢粒白血病,吃了两年的瑞士抗癌药格列卫。但由于瑞士抗癌药价格昂贵,不堪重负的他改用印度仿制药,这种药的价格只有瑞士药的1/20。陆勇推荐给了其他病友,还帮忙代购。随着病友间的传播,购买的病友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从4000元直至降到200余元。为方便支付购药款,陆勇通过淘宝网以500元的价格,成功购买1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用于接收病友的购药款,并定期转账到印度公司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药物。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完全是无偿的,他还运用熟悉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病友提供翻译帮助。

然而,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需要经过临床检测,还需要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陆勇代购的这些印度仿制药,即使在印度合法生产,其疗效也得到了病友的认可,但在国内仍然属于假药。陆勇因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被捕,上千病友为其联名声援。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的购买行为和帮助他人购买印度仿制药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该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其购买并使用1张借记卡的行为,完全是为了病友支付自服药品的购药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最后,检察院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可是,改编后的《药神》,恰好抹杀了真实故事的闪光点。电影矫情、夸张,缺乏基本法律常识,误导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即使各位主要演员演技炸裂,也不能掩盖改编情节的俗套。就像电影主人公的原型陆勇所说:我想拍一部更像我的电影,我和病友们的真实故事,不需要太多的改编,足以让观众落泪,更足以让观众感受到生命之光,感受到爱的力量。

真实故事中,病友之间的大爱互助,买药时的担心焦虑,上千病友为陆勇联名声援,公安、检察院逐一询问证人,最终检察院研究决定不起诉,就是一个展现悲情与挣扎、法律与伦理的绝佳故事。

如果真实故事搬上荧幕,一定完美。但是,并没有。

优秀的电影,人物的成长必不可少,但成长必须要符合内在逻辑。《药神》在这个环节存在巨大硬伤。

程勇(陆勇的改编角色)本人并不是患者(改编设定很冒险,也确实成了Bug),最初只是经济状况糟糕,才由卖成人用品转为卖药。按照这个情节,走私假药,赚取暴利,判个5年有期完全没有问题。程勇明知是犯罪,赚到了第一桶金之后,果断放弃了这条不归路,于是有了大家的散伙饭,渠道让给假教授张长林,只有几个主要病友还有原价买药的权利。从法律上讲,程勇是停止犯罪,毫无问题。但在电影中,程勇就是见利忘义,亏欠了广大病友,之后的救赎也有了基础。

再后来,几个主要病友原价买药的权利也泡汤了,吕受益绝望自杀,张长林受到警方通缉,病友们再次断药。此时的程勇已小有成就,之前的所谓亏欠,让他觉得是自己造成了吕受益的死亡,于是重新出山,最终每瓶倒贴1500元,每个月倒贴几十万元。作为一个原本唯利是图的小店主,自己也不是癌症患者,这种巨大转折的力量来自于何方?况且,几个主要病友合作卖药早已运作成熟,刘牧师搞翻译,刘思慧走市场,黄毛负责运输,少了程勇完全能够照常运转,程勇只要将渠道交给他们,就能确保病友们能够继续购买印度抗癌药。然而,电影设定他重出江湖,塑造他成为病友的救世主,这样的升华明显缺少逻辑。

最不能接受的是,《药神》将大反派分配给了研发药物的瑞士药厂。尽管电影需要反派,在现有的审查机制之下,貌似其他角色都不可以是反派,好像只有瑞士药厂勉强可行,但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其实是将最实际的受害者变成了观众最憎恨的坏人,这样的设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亟须加强的我国,实在是更令人挠头。

说到知识产权,在看电影时我的职业病又犯了。看到台词称印度仿制药侵犯了格列宁(故事原型中为格列卫)的版权,我顿时就呵呵了。药品是对抗疾病的发明,属于专利权。而此处的版权,与药品完全无关。

最让人意外的是电影的结局,每个月倒贴几十万帮助他人的程勇,最终还被判了5年有期徒刑。这与真实故事里不起诉的结局背道而驰,完全出乎我的意料,误导公众对法律的认知,甚至诟病法律的残酷无情,蔑视法律的内在价值。

为了电影,改编必不可少,可是改编过了头,就只剩下矫揉造作,偏离了原有的价值观。虽然演技给力,好多镜头令人揪心。可是我看完了劳东燕老师的文章,读完了《不起诉决定书》,做足功课走进电影院,却没有看到想看的故事,没有引发更多的思考。甚至,没有掉眼泪。我所期待的故事,和我看到的故事,完全不同。

我的朋友们不太认可我的评价。他们有的说,电影不是普法片,夸张和戏剧化不可避免。有的说,引发大众思考争论,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单这点,就好过绝大多数国产影片。最后,有朋友笑问:你看的是电影,还是案子?

 

杨通梅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投资并购、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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