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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
作者:业务部   日期:2023-09-25    阅读:42,670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

(2012年4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更好地开展和指导专业委员会工作,使专业委员会活动取得的成果以一定的分值予以体现,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实施提供依据,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专业委员会活动,是指专业委员会以律师协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各类线下及线上活动,包括内部会议、公开活动、与外单位交流等。未列入本规则计分内容的活动不予计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部门)

业务部负责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

计分情况每月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发布一次,且随时可供专业委员会主任查询。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须填写《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至少提前一周交业务部,由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专业委员会须将活动相关材料报业务部备案。未进行备案或材料不全的,不予计分。备案材料包括《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内部会议、公开活动的签到表、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 (计分调整)

专业委员会可向业务部咨询计分事宜。对计分有异议的,可自计分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业务部提出。计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调整。

对计分仍有异议的专业委员会可自计分产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分管会长确定活动最终计分。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向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提议调整计分方式及内容,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后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七条 (计分取整)

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均为整数。每次活动计分出现小数点时,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

第八条 (内部会议计分)

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下及线上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工作会议、内部座谈等非公开形式的会议,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计分公式为:10×(出席委员人数÷全体委员人数);

(二)提交会议纪要并得到分管会长认可的,加3分;

(三)多家专业委员会合作的,依据各自出席委员人数计分。

专业委员会举办此类活动时,须将会议签到表报业务部备案。

第九条 (公开活动计分)

由专业委员会邀请学者、专家,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公益课程等对上海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开放的线下及线上活动,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每半日计一次活动,半日活动时长不少于3个小时;

(二)东方律师网发布通知可由全体律师报名参加的且律师参与人数大于一百三十人的,计分公式为:(律师参与人数-130)÷40+15。最高计20;

(三)在东方律师网发布通知可由全体律师报名参加的且律师参与人数小于或等于一百三十人的,计分公式为:(律师参与人数-30)÷20+10;

(四)有国内外著名学者、国家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出席的,加2分。活动质量特别高的、对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由分管会长酌情予以1至3分的加分;

(五)公开活动在发布通知后,发生变更时间或取消活动情形的,或因主讲人、与会嘉宾、主讲内容变更等原因造成活动内容与通知明显不符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分减半;

(六)多家专业委员会合作的,各自参照计分公式计分。

专业委员会举办此类活动时,须将活动签到表报业务部备案。

第十条 (与外单位交流计分)

与外单位交流包括与公检法职能部门、各大高校、法学会等进行交流。有专业委员会和外单位参与的,但不属于内部会议、公开活动范畴的相关活动,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与外单位合作,由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不通过东方律师网公开报名的,计10分。其相关加分规则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并应当将活动签到表报业务部备案;

(二)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与外单位交流的,每名参加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三)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名参加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四)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派,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每半日计5分;

(五)以律协或专业委员会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协议,承办委托事项等须经分管会长同意后,报会长会审议通过。

与外单位交流不包括商业公司等有偿讲座或服务。

第十一条 (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计分)

由专业委员会起草后,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每二条修改意见计1分。每部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上限为30分。以上海市律师协会最终提交相关单位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条数为准。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计分)

由专业委员会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试行)的,可供本市全体律师共享或对本市律师行业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调研报告、起草法律法规等,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起草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每千字计5-10分,由分管会长确定。每部上限为80分;

(二)修订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每千字计2-7分,由分管会长确定。每部上限为50分;

(三)其它形式的研究成果,依据其具体情况,每千字计2-10分,由分管会长确定。每部上限为80分;

(四)多家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根据各自完成字数计分;

(五)已经试行的研究成果获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时不再重复计分。

第十三条 (专题约稿计分)

专业委员会完成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上海律师》编辑部约稿的,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专业委员会根据《上海律师》编辑部要求,完成一期“专题研究”栏目,计30分;

(二)完成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上海律师》编辑部约稿的,每千字计2分;

(三)多家专业委员会合作的,以所得总分均分。

第十四条 (行业法讯计分)

专业委员会编写行业法讯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编写行业法讯,且在东方律师网发布的,计5分,每月限计1次;

(二)每月平均点击率排名前半的行业法讯加5分。同一专业委员会的多部法讯排名靠前的可累计加分。

第十五条 (新闻简讯计分)

专业委员会每次活动结束后,须向业务部提交上传东方律师网的新闻简讯,并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投稿系统”提交完稿的简讯,加1分;

(二)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投稿系统”提交完稿的简讯,扣1分;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未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投稿系统”提交完稿的简讯,该次活动不予计分。

第十六条 (业务综述计分)

专业委员会编写业务综述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在专业委员会活动后,编写《业务综述》,并编入《上海律协研究会业务通讯》的,加5分;

(二)《业务综述》编写内容丰富,表述专家观点充实,归纳细致清晰的,会长(签发人)可根据质量高低,酌情增加1至10分不等。

第十七条 (上传网络资源计分)

专业委员会在东方律师网《业务研究》版块上传资源的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在东方律师网《业务研究》版块上传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源,并通过审核发布的,每篇计1分。每月上限为20分;

(二)质量特别高的、对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可由分管会长酌情予以1至10分的加分;

(三)上传质量不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率低的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会议决定暂停或取消其上传资格。

第十八条 (出版书籍计分)

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出版书籍,入选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库的计100分,入选上海律师文丛的计80分,都未入选的计50分。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各专业委员会以互联网等远程方式开展活动的,可参照规则计分。

第二十条 (虚假申报)

如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计分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经业务部审查核实,该次申报不予计分,并扣10分。

第二十一条 (计分周期及期限)

专业委员会计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研究成果类计分截止日期为本自然年度11月30日,活动类计分截止日期为本自然年度12月31日。

专业委员会分数结算应在本年度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总结会议召开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内”、“不少于”和“上限”均含本数,“小于”和“大于”均不含本数。“日”指自然日。

第二十三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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