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25 >> 2025年第03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曹志龙   

                  屠   磊    唐   洁     

                  潘   瑜           

编  委   会: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李维世   

                   吴月琴    黄   东

                  曾    涛
主       编: 韩   璐  
副  主  编:谭    芳  曹   频    
责任编辑:王凤梅  
摄影记者:曹申星  
美术编辑:高春光  
编       务: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新规赋能:中国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策略与实践

2025年第03期    阅读 11 次

主持人:刘建强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主任

嘉宾:徐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李擘 上海律协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吴月琴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 许   倩

刘建强: 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律师》2025年第三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刘建强,今天请到了三位嘉宾,分别是徐明副教授、李擘律师和吴月琴律师。《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下称“新规”)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包括加强信息查询服务、健全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制、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我最近也看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于2025年5月联合发布的《2024年度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根据该报告,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了大量专利和商标方面的诉讼,专利诉讼新立案587起,商标诉讼新立案668起;此外,新立案跨境电商案件共涉及中国企业12382家次,其中中国企业作为被告的12000家次,占比96.91%。报告还显示,专利诉讼最终平均判赔额是280.3万美金,商标诉讼的平均判赔额是25.1万美金。除了美国之外,还有欧盟和其他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诉讼,欧盟诉讼专利赔偿金额达到了300余万欧元。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应该也是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首先请徐教授解读一下新规出台的背景和战略意义,主要从宏观政策层面谈谈新规如何帮助企业应对日趋激烈的全球知识产权竞争。

 

徐明: 理论上,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若未在海外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则无法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宏观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因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时常被部分国家作为构建贸易壁垒或获取贸易竞争优势的工具,对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进程形成限制。微观上,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不足,在急于拓展国际市场时,因前期准备不充分而面临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因此,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引导国内企业强化对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鉴于我国在制造业及相关领域已形成品牌优势与一定的自主研发能力,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首要任务是做好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同时,企业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并非孤立无援。国家政策已明确构建支持体系,根据新规的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工作机构和工作规程,为公民、组织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应对指导和维权援助。同时还有很多配套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策在表述上采用“支持”“鼓励”等引导性措辞,既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也反映出不主动干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谦抑性。在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趋于稳定的背景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风险仍较为突出,当前正值国家知识产权“十五五”规划起草阶段,建议将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点范畴。

 

刘建强: 感谢徐教授的分享。2024年我国在美商标诉讼案件中,有64.12%的被告因缺席应诉而被判败诉。李律师是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根据您自身的经验,包括之前的案例,新规从哪些方面可以进一步支持中国企业在海外维权?

 

李擘: 我觉得新规出台与当前的国际环境有关,是中国在国际环境复杂化和国内转型需求双重背景下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其实这两年,我们每一名关注时事的律师都能够感受到国际环境的复杂性在进一步加深,原有的全球化经贸秩序走向解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新规则、新秩序的建立仍需要时间。在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部分国家频繁以关税、知识产权为工具对中国企业实施遏制和打压,试图通过规则制定和技术封锁来维持其领先地位,使得作为新兴经济体和制造业大国的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外部压力。新规的出台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新规通过完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通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中国可以更好地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国际规则的协调与统一。第二,新规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海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构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新格局。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和技术合作,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三,新规通过反制措施,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霸凌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通过依法反制,中国可以有效应对部分国家的不合理限制措施,保护中国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我是第二批上海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从2023年开始,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组织下对接了许多国内企业的咨询,问题主要集中在中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被抢注,包括美国、俄罗斯、东南亚等。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度都不一样,国内企业不太了解,导致与当地律师的合作会出现一些问题。企业寻求保护中心的支持后,保护中心会把所有专家力量组合起来给企业提供咨询,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保护中心还建立了一个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指导公益性服务,包括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信息预警、商标海外抢注预警、海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推送等。对应新规来看,上述这个已经先行先试的模式值得参考和借鉴。

吴月琴: 我认为,这好像并不是单纯依靠法律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它还涉及整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政治形象的展示以及外交等更广泛的层面。我曾经和一些专注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同行专家交流过,他们提出的一个很直观的观点是,首先应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当前的问题。然而,WTO机制实际上已经出现了失灵的情况。中国当初加入WTO是希望通过这一机制来处理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在政策上的一些争议,但现在有些国家已经不再参与这个机制,可能是采用了更高层次的手段或策略来博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依靠怎样的机制和力量来应对,我认为已经不仅仅是法律层面可以解答的问题,毕竟法律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滞后的。

 

刘建强: 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还是要公平,当然每个国家的实力不一样,可能没办法做到完全公平,但至少在规则上要往公平方面去靠。包括有些国家可能在这方面强势一些,我国之前可能是被动应对,没有主动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制定中。中国作为一个实力越来越强的国家,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我觉得该发声时还是要发声。其实不少人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状态,包括各级法院,尤其是北京高院、各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实际案件审理情况并不是很了解。在具体案件中,外国权利人在中国是不是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只听海外媒体的说法,可能会有片面或者负面的印象。但从我看到的公布出来的一些年度的数据来看,外国权利人作为原告在北京和上海等地的胜诉率总体超过70%。很多国外企业可能根本没看这些数据,只是听到了国外媒体的一些说法,就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不够,或者说出现一些偏袒的情况,我觉得这样的结论不太客观。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外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在中国是否真的受到了公平对待和保护,至少要从客观方面让大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样,现在中国企业出海之后,在国外是否受到了公平的对待和保护?有些企业在被诉商标侵权后,对国外的程序不了解,加上觉得国外的律师费贵,就不参加应诉了。有些人恰好利用这个弱点发起批量诉讼,导致未参加应诉的企业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另外,我国目前也有一些反制的案例,包括一些相应的规定,实际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刚才李律师所说的情况。我个人的感觉是:知识产权保护总体还是在往积极的方向走。

 

徐明: 我国在2019—2020年间进行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系统性修订,其中包括降低侵权认定门槛及刑事保护入罪标准等。但也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能力的适配性,尽管我国的创新水平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提升,但在关键领域与发达国家仍存在技术代差。部分国家正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优势,通过司法裁判中的高判赔额等手段,形成对我国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双重限制。这反映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中的利益博弈,也警示我们需在制度建构中保持理性,既要遵循国际规则提升保护水平,更需立足本土创新实际构建差异化保护体系,避免因制度超前而抑制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

 

吴月琴: 我是从一个相反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的。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形式上具备相关机制,而且地处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算是经验较为丰富。但我恰恰认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往往会倾向于认定案件已经得到了保护,即案件推进到了公诉阶段,达到了判刑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会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一些较为复杂的因素,往往缺乏深入的考虑和处理。

 

李擘: 近年来,司法政策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销售商的责任认定呈现出较为审慎的态度。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销售商的责任判定相对较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户。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的经济环境有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更倾向于追究源头制造者的责任,希望通过打击源头来从根本上遏制侵权行为。然而,从供应链和产业链的角度来看,真正的源头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多年前,著名学者郎咸平提出了“6+1”理论,指出在全球产业链中,中国制造业处于相对低端的位置。在“6+1”模式中,创意设计、技术研发等前端环节占据高附加值,而将产品制造出来的环节则处于利润链的最末端。近年来,随着产业升级,中国制造业正在逐步向产业链上游转移,而一些低端制造环节则逐渐向东南亚、墨西哥等地区转移。在“6+1”的背景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源头可能并非仅仅是制造环节的工厂、作坊,实际上真正的侵权源头可能隐藏在产业链的上游。例如那些掌握市场需求信息、主动订货并授意制造者生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品牌运营者,他们可能才是真正的侵权主导者,因为他们不仅知晓市场需求,还通过下订单引导制造者生产侵权产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更加全面地审视整个供应链和产业链,而不仅仅局限于区分销售环节和生产环节。在法庭上,我曾多次强调,真正的侵权责任主体可能并非实际生产侵权产品的工厂、作坊,而是那些在供应链、产业链上游授意生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或品牌运营者。只有深入调查整个供应链、产业链,才能更准确地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刘建强: 回到新规,最终要保护的还是企业。对于在海外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中国企业来说,新规里面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律师在其中可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吴月琴: 相关规定确实是在与时俱进地调整。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往往在面对第一道门槛,即一旦在境外涉诉时,首先想到的问题就是应对的资源和成本从哪里来,这是最直接的现实问题。到了第二个层面,企业才会进一步考虑,比如产品出境后是否涉及敏感数据、技术进出口管制、《对外贸易法》的适用问题,或者出口的技术资料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出境的内容,尤其是当中包含重要知识产权时,这就可能触及更高层级的合规风险。此外,目前的规定中也确实包括一些反制措施。我觉得其中非常有意思的一点是国家设立了配套的保险基金,用于支持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的部分成本。同时,我国也在建立相关的风险配套资金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缓解在境外维权时面临的实际困难。比如,如果一个企业完全依赖线上渠道进行运营,一旦在某个平台上被封号,其业务就会面临巨大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有资金和资源上的支持,确实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在实践中也接触过一些大型机构,他们非常清楚如何运用国际规则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现在也有一些专门从事出海业务的企业,在运营平台如TikTok时,做得非常专业。他们会主动请各国律所来协助处理仿冒问题,甚至动用相关基金,对仿冒行为进行打击。他们通过遵循美国或欧盟的规则,增强了自身知识产权的防护效果,从而有效抑制了仿冒现象的发生。

 

徐明: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工业时代,地域性特征特别强。在当前的数据时代、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工作如何进行适应性变革成为企业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海外预警之类的工作具有极高的重要性,但是全部企业在出海前开展预警的总成本太高,因此新规提出支持企业设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基金,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业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这是一个很好的风险分担机制。

 

刘建强: 现在情况也在变化,可能国外有一部分机构盯住了中国企业不愿意先做FTO就进入海外市场的情况,进而专门针对这类中国企业去起诉。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对FTO的重视程度相比之前是否需要加强?

 

徐明: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预期工作是有必要的。在有些国家,如果企业做过FTO之类的工作,可以证明主观上不具有侵权恶意,其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或有所降低。要进入这些国家,是否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工作要提上议程,相关投入是值得的。

 

刘建强: 李律师,您觉得新规出台后,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在新规的具体落实层面可能还存在哪些挑战,企业如何使这些规定可以真正为其所用?

 

李擘: 我觉得绝大多数企业对于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储备是不够的,但是这个问题也许不是律师界可以解决的,我们可以尽力去做一些法律宣传和培训指导,这对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帮助的。今年4月,我去了一家江苏的企业,他们的产品只在海外销售,专为海外定制加工一些车辆上的改装件,企业创始人从海外留学归来的子女现在开始接班了。我发现很多江浙企业的二代掌门人都是海外留学归来,他们的意识与父辈有了很大的不同,譬如会找我们讨论FTO。他们的公司不是特别大,只做单一的产品,目标市场就是少数国家和地区,但他们已经意识到要投入成本做FTO,这在以前是不多见的。所以,我感觉中国这批最勤劳、最实干的企业家的二代成长起来之后是有国际视野和相应的知识储备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窗口期,我们可以向他们输出一些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他们可能更能够理解和接受。我注意到新规出台也包含了培训和宣传,比如各地律协请律师到企业宣讲,让企业新一代掌门人有这个意识,知道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用知识产权创造价值,我觉得这是新规给我们的一个很大的启发。

 

刘建强: 新规不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也涉及商务部门,以及一些涉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不同的政府部门在落实新规的时候,根据其职能发挥了不同的重要作用。除了企业作为主体,我们律师应该也能起一些辅助作用。请吴律师谈一下,您觉得新规对国际规则,包括国际合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什么影响?

 

吴月琴: 我认为,新规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它将多种规制工具和合规要求有机整合,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制度闭环。从各行业对新规的18条规定的解读来看,大家普遍认为它为企业建立了一个从风险预警到有序竞争恢复的全过程闭环。原来的机制更偏向于出问题了再去应对,而现在的闭环则更加系统:从事前的风险预警,到事中的应对机制,再到事后的反制措施,最终通过反制与前期应对的结合,帮助企业实现有序、可持续的市场竞争。这也说明,合规前置是具有实际价值的,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被他方攻击的风险。更进一步来看,合规不仅是应对风险的防御手段,也可以成为企业钳制他方、争取主动的武器。合规不仅是成本的投入,更是价值的创造,是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此外,新规中除了引导性和示范性的规定外,我认为第14条和第15条尤为值得关注。例如,第14条有点类似于中国版的“337调查”。当进口环节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时,不仅是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介入调查,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依据该条款启动相应程序。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用知识产权来排除或限制竞争,虽然不一定构成反垄断问题,但如果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样可以依法处理。这表明第14条实际上赋予了更广泛的执法空间,也为后续制定更具操作性的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套规定既有“虚”的顶层设计,也有“实”的落地抓手,为我们今后构建企业合规提供了丰富的制度支撑。

 

刘建强: 刚才吴律师说的这些,我觉得肯定给了出海的企业非常强的信心。企业如果在海外受到了一些歧视性待遇,之前没有办法解决的,现在可以通过新规里面的一些措施达到平衡的作用。刚才咱们谈到,对于海外一些企业或海外政府、非政府机构来说,中国出台新规后有了反制措施,甚至包括数据出境里面也涉及国家安全问题。这些措施会不会对目前已经比较紧张的国际贸易关系局势产生一些影响?请李律师和徐教授谈一下各自的看法。

 

李擘: 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也深刻影响到我们律师行业,涉及个人、市场、就业等多方面。本次的新规虽包含反制措施,但我认为整体仍保持克制和谦抑,仅在必要时采取对等措施,体现了大国的风度和智慧。中国已具备一定实力,应在法律层面更自信地维护国家利益。因此,未来类似的法律法规可能增多,并成为常态,我们需积极适应新规则。

徐明: 关于基于知识产权的反制措施,新规第14、15、16条确实很强硬,为我国开展相关反制工作提供了依据。宏观层面上,我们的国家已经比较强大;但是微观层面上,企业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要有知识产权的储备和应诉的能力,虽然这在短期内提升并不容易,律师事务所、代理机构的工作都比较重要。国家希望通过政策提振信心,对律师而言也有了一个抓手,开展工作的时候会更方便。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培养和意识转型正处于窗口期,能够与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工作相衔接。

 

刘建强: 在新规出台的背景下,我们律师能够在哪些方面更多地帮助企业做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

 

吴月琴: 关于预警机制的建设,首先是不一定非要以FTO为切入点,比如律师可以开展对海外目标国法律制度动态的持续跟踪。这类工作既可以以公益形式展开,也可以发展为一种服务产品。例如,针对一些国家频繁出台的新法律条款或政府政策,律师可以及时捕捉这些变化,帮助企业应对政策波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其次,即便是某些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国家,在不同时间点、不同国际态势下,其执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也会呈现出显著变化。因此,律师可以定期跟踪代表性判例,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提示。不过,这类工作对于个别律师而言耗时耗力,若能在知识产权局、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的框架内组织起来,例如借助李律师参与的海外专家库这类机制,形成合力,则更容易为特定行业或产业提供有价值的预警服务。我曾关注过半导体、电子元器件等领域,一些产业协会会主导对新兴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往往影响整个产业链,因此行业内各方高度关注,集中力量进行研究,不仅资源更充足,信息也更全面。例如,在损害赔偿方面,若能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行业联合应对可能更具成效,而律师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在培训和知识产权合规方面,律师在日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并且上海律协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都会编制非常详尽的指引文件,由该领域经验最丰富的律师共同编写,贴合实际且每年更新,是非常有价值且免费的资源,这也值得更多关注。还有一点,我认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从业者保持交流非常重要。我参与过一些协会或国际机构的交流活动,发现他们对本国法律制度有深入理解,服务的客户也往往具有全球背景,因此对中国企业亦有广泛关注,他们的观点和经验往往能为我们提供直接的启发。因此,建立并维持一个与海外同行持续沟通的平台与机制,并保持开放的心态,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李擘: 我补充一点,在目前AI工具大量使用的背景下,我们律师还可以做一件事情——也许我们可以与一些大数据、大模型公司合作,做出一些方便企业初步检索和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大模型。这些训练出来给企业使用的AI工具可以收费也可以免费,但即使收费,我相信对于企业来说,成本也相对较低,这样企业可以迅速知道一些信息。有律师可能会问:这样会抢掉我们的饭碗吗?坦率来说,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是AI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与其去恐惧和抗拒,不如去拥抱它、与它协作。所以,如何用好AI才是我们目前主要的关注和努力方向。AI能够帮助律师展业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AI提供的初步知识把企业领进了门,而深入的个性化、差异化专业服务仍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来完成,所以这就是律师存在的价值。

 

徐明: 国家为企业提供了很好的政策支撑,未来在遇到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企业至少从心态上不再惧怕,未来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也会有较大提升。

 

刘建强: 今天,我们从新规出台的背景、紧迫性,企业怎样更好利用新规增强海外维权能力,政府部门之间如何相互协同落实新规,以及对将来的展望等方面作了深入浅出的讨论。感谢三位嘉宾的精彩分享。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25年6月17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