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8 >> 2018年第10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杨浦先行先试 六大创新推进上海律师调解

2018年第10期    作者:文│杨浦律师工作委员会    阅读 8,339 次

 

      830日下午,上海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在杨浦首先启动,21名律师受聘成为首批律师调解员,此举标志着法律专业力量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杨浦区率先得到实践。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斌、市司法局副局长王协、副区长李雅平、区法院院长任湧飞、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陆静出席了启动仪式。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我国律师参与调解主要是受邀参加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开展的调解工作,律师在参与的广度、深度和积极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律师调解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倡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建立律师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六大创新:一是一口管理。成立民办非企业的律师调解中心,在区司法局指导下,接受委托,负责全区律师调解的办案质量评估分析、调解组织名册管理、业务培训、专家咨询等保障。二是严格准入。律师调解名册由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共同确定,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业务准入标准,增加了政治要求、公告规定,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群众。在律师调解场所上,增加法院指定方式的网上调解,方便当事人;对律师调解未成功进入诉讼的,免除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已经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再次举证。四是诉调对接。包括法院委派、委托案件,达成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处理,无争议事实记载、支付令、司法确认等规定。五是严格监管。规定回避、竞业禁止、重大事项报告、执业道德等纪律要求。律师调解作为律师执业内容之一,一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六是费用分处。按照权责相当原则,细化了律师调解费用的承担方式:调解成功的,当事人有偿低价支付;调解未成功的,按照类型由政府购买或补贴;法院诉讼费用按照类型予以减免。 

启动仪式上,陆静介绍杨浦区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主要情况;区法院副院长陈杰华、区司法局副局长周志宇共同签署《关于在本区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张斌、王协、李雅平、任湧飞、陆静共同为杨浦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揭牌,为首批律师调解员代表颁发了证书。 

王协指出,杨浦区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成立,是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有力举措,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他提出三点希望:一是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室作用,全面推进律师调解试点,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全市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经验;二是引导律师积极投身于改革实践中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调解领域将大有可为;三是律师需要严守执业底线,共同打造律师调解的品牌效应。 

张斌指出,律师调解工作要把握四个:一是前瞻性。加快具有专业性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减轻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增加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二是创新性。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在律师调解前置的可行性开展积极研究。三是操作性。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相关流程、规则既要符合诉调对接发展方向,也要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可复制性。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形成可以复制的诉调对接工作及律师调解工作的工作经验。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