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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试点工作的公告

日期:2017-10-09    阅读:21,577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开展本次专业评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专业评定在虹口、闵行两区进行试点。凡所在律师事务所注册辖区为虹口、闵行的律师,且符合《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规定条件的,均可参加本次专业评定。

二、试点时间

网上申报开始日期为1013日,截止日期为119日。参评律师应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申报及材料提交。

三、参评条件

(一)本市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称职。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的专业领域应与其申报的专业领域相一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本次参评的律师执业年限计算至2017930日,即:1、连续执业3年为2014101日至2017930日期间均处于正常执业状态;22016101日开始执业的律师,执业年限为1年以上;2016102日开始执业的律师,执业年限不足1年。

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每年”为公历年度(每年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如要求连续执业3年的律师,可满足201420152016年度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也可满足201520162017年度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案件的条件。

(四)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市律师协会对其专业能力考核合格,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符合规则规定律师专业能力的评价指标。

四、参评方式

本次专业评定采用网上申报、书面提交、书面审核及现场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参评律师用本人账号登陆东方律师网会员系统,选择“专业评定申请”,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材料完成基本信息表,并根据所选专业的律师评价计分标准,完成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清单;

(二)参评律师上传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PDF格式),其中诉讼案件应以裁判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为依据;非诉讼案件应以委托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书等为依据,担任单位法律顾问的,包含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的日常法律事务,不另计案件数量。

()案件计算时间:诉讼案件以裁判文书上的时间为准;非诉讼案件以达成成果的时间为准;法律顾问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参评律师点击打印基本信息表,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其中本人承诺部分须由本人签字。

(五)参评律师将符合要求的基本信息表、专业能力证明材料清单及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书面提交至所在辖区的律师工作委员会。

()参评律师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应完成网上申报及书面材料递交,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可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并确保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内容保持一致。报名截止后将不能再作修改。

(七)参评律师应对申报材料进行留档,已经提交的参评材料不予退回。

五、评定方式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 

闵行区、虹口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参评材料的初审,评审工作小组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人士、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律师、专家等组成。

评审工作小组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初审工作,着重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参评律师的品德、能力、业绩等。对于参评律师提交的办理案件的计分情况,评审小组应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市律师协会。如有必要,可要求参评律师进行现场面试。

市律师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应组织复核工作,并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做出参评律师是否符合相关专业律师评价标准的决定。

六、公示及颁证

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业律师名单,由市律师协会经东方律师网

公示5日无异议后,将专业律师评价的称号记载于律师信用信息平台。获得专业律师称号的律师可自行在平台上下载并打印专业律师证书。

七、其他事项

1、材料报送

地址及联系方式由闵行、虹口律师工作委员会另行通知。

2、技术咨询

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姚老师

联系电话:51697170(总机)-820806(分机)

3、规则咨询

市律师协会联系人:郝晓雯  马殷华

联系电话:021-64030000(总机)-129112(分机)

电子邮箱:haoxiaowen@lawyers.org.cn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规则(试行)》之规定执行,相关事项由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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