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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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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是解决金融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对金融市场的影响,金融市场的法律纠纷迅猛增长。金融纠纷进一步呈现专业性、复杂性、前沿性、跨国性等特征。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的特殊性,每个纠纷的处理都不是纯粹的个案处理,而具有市场的普遍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从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来看,仲裁特有的中立性、专家断案、保密性、规则灵活、裁决跨国可执行性等优势,非常适应金融纠纷的争议解决需要。
从国际层面看,以伦敦和香港这两个被公认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仲裁中心的城市为例,数据显示,伦敦国际仲裁院2016年受理的303起案件中,20.55%为银行、金融类案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16年受理的460起(仲裁案件262件)案件中,29.3%为金融类案件,各自均为本机构当年受理案件最多的一类争议。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等都在其示范合同文本中推荐使用仲裁解决争议。
在国内,仲裁机制其实也已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进行了一定的推广和实践。比如,我国“一行三会”均发布过指导意见,在其监管的特定金融行业推行仲裁机制,国内部分仲裁机构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金融仲裁的仲裁规则。根据司法部的数据统计,2018年全国仲裁机构共计受理544,536件仲裁案件,其中金融类案件120,358件,占比22.1%;从标的额来看,金融类案件总计争议金额人民币2,334亿元,占33.58%,两项数据均排名第一。
过去三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金融仲裁案件数量、争议金额逐年攀升,共受理636起金融仲裁案件,约占受案总数的26%。2018年受理的金融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78.88亿元,争议类型涵盖股票、债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保理、信用卡结算、互联网金融、银行委托贷款、股权代持及管理、对赌上市等传统和新金融领域。
但也应当看到,对比人民法院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我国仲裁机构受理的金融争议数量还是占少数。此外,国际商会仲裁院2017年发布的《金融机构与国际仲裁》调研报告显示,在其采访的50家金融机构和银行顾问中,70%的金融机构没有大量国际仲裁的经验。因此,在金融纠纷中进一步运用仲裁机制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值得我们予以共同关注。
二、进一步发挥仲裁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战略,金融是上海的城市核心功能。国务院2009就已确立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定位,而扩大金融业开放最近再次成为一大重点和热点。围绕“五个中心”建设,近期上海出台了《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对外开放100条),结合金融中心建设实际,形成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6个方面32条具体措施,其中特别提到了要打造全球资管中心。
另一方面,2015年,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深改方案中提出上海要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2017年10月,上海市发布《上海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发挥桥头堡作用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设“一带一路”国际仲裁中心;2019年1月,上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首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仲裁管理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再次将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上海全球卓越城市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上海同时肩负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建设国际仲裁中心的使命。
事实上,“金融中心”和“仲裁中心”的联动发展是一种未来的趋势。这不仅是因为仲裁是非常适合金融纠纷的法律风险防控和争议解决机制,而且还由于仲裁本身是一种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形式,这意味着仲裁业的发展将带动与之相关的法律服务产业的集聚,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成为支柱性产业,还能够带动律师、公证、咨询、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这点在金融行业中尤为明显。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为解决与华尔街金融机构的金融衍生品争议,就向美国的仲裁和司法系统支付了高达1,000 多亿美元的费用,其中2013 年占一半以上。世界银行集团2010 年发布的《跨境投资报告》,明确把仲裁作为评价各国和地区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上海本地两家仲裁机构已经在推动上海本地金融仲裁法律服务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为应对日益新型化、复杂化的金融争议、充分发挥仲裁“专家断案”的优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2018年5月进行仲裁员、调解员换届时特别关注了金融领域,当前在册的965名仲裁员中,具有金融专业特长的仲裁员共计367名,占比38%;其中中国内地金融专业仲裁员294名,外籍与港澳台金融专业仲裁员73名,覆盖了所有传统金融行业和新兴金融行业。
在金融案件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员基本上是以尊重金融行业的基本商事交易特点出发,在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上,鼓励交易创新和保护商业诚信。事实上,金融纠纷的特点,决定了无论是仲裁员还是法官,作为金融案件的争议解决的裁判者而言,都应当充分了解交易市场,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特点、理念和惯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正确适度地适用金融监管的规定,不宜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简单地否定金融创新成果的合法性。
与此同时,我国法院正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发展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推动金融案件审判及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完善,在这一方面上海同样首当其冲。2018年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揭牌成立。截至2018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共收案1,897 件,标的总额达人民币252 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特别的,上海金融法院还负责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结果,自2018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挂牌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共发布了16起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其中确认仲裁效力案件7件,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件。在7件确认仲裁协议案件中,法院均裁定驳回申请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在7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有3件案件法院依据有效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在2件撤销裁决案件中,法院均裁定驳回撤裁申请人的撤销裁决申请。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就是在一宗债券质押式回购合同中确认约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条款有效,在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仲裁裁决撤销司法审查案件也涉及一宗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最终上海金融法院驳回了申请人的撤裁申请。可以说,上海仲裁机构处理金融案件的专业性和上海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高效性已经得到了沪上金融机构的良好评价,为进一步发挥仲裁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上海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展望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深化包括仲裁、调解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海市深改委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上海要“着力加强仲裁制度的创新供给”、“完善仲裁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等。这些都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在这个意义上,要真正实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目标,不仅要进一步发展仲裁,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仲裁和调解在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方面的作用,与上海现有的金融审判法律机制形成有机结合,共同推动上海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建设。
目前,上海金融领域的“诉调对接”已经有了一些工作机制。2017年,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签署了《关于建立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事实上,由于相比诉讼,调解文化所依赖的自愿和公平、坦诚和包容、高效和节省等价值取向在仲裁的场合中更容易形成,特别在商事领域,基于在商言商、合作共赢的理念,仲裁与调解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其实,仲裁与调解在金融争议解决领域的“互动”也已经开展了实践。
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2014年实施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首创了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员调解制度并设置了配套的《调解员名册》,在高效解决包括金融争议在内的各类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宗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交易案中,经过调解员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定纷止争,受到了当事人的积极评价。自2014年以来,上海国仲通过调解员成功调解结案的案件已经超过10件。
从上海未来的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可以作如下两方面展望:
第一,调解机构可以与仲裁机构形成更有效的联动机制,比如在新加坡,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会向有调解需求的当事人建议先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申请书时,使双方争议达到形式要求,并成立仲裁庭;在这个过程中,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会就案件进行情况充分沟通,在仲裁庭成立的第一时间停止仲裁程序,转入调解程序,并规定在8周内完成调解。如果双方能够在调解程序中达成满意结果,调解中心会告知仲裁中心把调解协议转变成仲裁裁决。
第二,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可以共同培养一批专业的商事纠纷调解专家。在上海,目前大多数商贸调解机构的调解员都具有仲裁员身份,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法律专家。但是,从商事调解的本质需求来看,有时相比法律专家而言,具备一定特定行业从业经验和知识,在特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声望的人士反而更适合担任调解员,但这类人士目前在我国的调解员队伍中还是比较少。如何发掘和培养专业的调解员,需要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共同努力。比如共同开展商事调解专项培训、模拟商事调解等活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从2014年起制定了专门的调解员名册,发展并培养了30多名来自法律界、经贸界的中外商事调解员。《自贸区仲裁规则》设置的调解员调解程序给予了调解员培养实务经验、积累实务技能的最好机会。
四、小结
新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方向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在此背景下,寻找一个可以适应新金融纠纷特点,在定纷止争、合理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对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进行鼓励和引导的现代争议解决机制,意义可谓重大。对于商事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而言,服务于上述“新金融”的发展也成为了“新仲裁”的一项重要发展方向。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功能的实现,离不开业务创新、风险防范和争议解决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在金融中心与仲裁中心的联动效应下,以仲裁机构、律师和商事调解机构为代表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职业共同体,显然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契机。作为立足上海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进一步致力于充分发挥仲裁在争议解决及营商环境、法治环境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仲裁业务国际化、专业化水平,积极服务自贸试验区及“一带一路”国家倡议,助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一流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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