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从行业实践和历史沿革看,营业中断保险实践主要有两大体系:一种是美国体系,行业内通常称其为营业收入保险(Business Income Policy);一种是英国体系,通常被称为营业中断保险(Loss of Profit/Business Interruption)。我国营业中断保险实践的发展主要以英国体系为蓝本,但又采纳了部分美国体系的内容。国外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也将对应产品的保险条款进行了相应的变更,以更适应国内市场的需求。本文将主要站在企业的视角,以国内行业实践中采纳的一版保险条款为例,结合英国体系的相关实践及进展,介绍我国的营业中断保险实践,主要包括保险责任的确定、损失范围的确定以及标的损失的计算等三个方面。
一、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
在我国相关保险实践中,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存在以下特点:
(一)营业中断保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进行投保
国内保险公司均将营业中断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种。即企业只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之后,才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提供财产保险和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是同一家。
保险公司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了使营业中断保险的承保风险处于一个可控范围内。企业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后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会全程参与财产保险的整个定损和理赔过程,对于营业场所的恢复时间也会有一个可控的预期,从而防止因其他原因导致营业场所迟迟无法恢复,进而造成营业中断期间被无限地拉长。
但值得注意的是,硬性要求将营业中断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可能会对某些轻资产行业的投保带来限制。
对于本身就是以自有财产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该条规定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其本身的确需要投保企业财产险。但是对于某些租赁办公楼、办公用品等的轻资产公司来说,需要首先了解其是否能够投保企业财产险,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购买营业中断保险。
以租赁合同为例,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对租赁财产享有经济利益,但如果是自然灾害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因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承租人可能会向出租人提出基于不可抗力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财产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会主张承租人对租赁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从而拒赔营业中断损失。但是笔者认为,对应保险条款仅规定产生物质损失即可承保,承租人仍有向保险公司主张营业中断损失项下的保险赔付责任的基础。
(二)营业中断保险申请理赔的前提条件是产生了物质损失
营业中断保险在面市之初是为了弥补由火灾引起的间接损失,因此直到目前,营业中断保险仍是承保由于物质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然而,该等物质损失应该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上述对物质损失的要求会直接导致大量的互联网公司无法投保营业中断保险。因为互联网公司面临的网络风险较高,如电脑病毒或黑客入侵,而该网络风险可能并不会产生直接的物质损失,却会导致营业中断。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可能无法获得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
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营业中断保险中,一般会提供一些扩展条款供被保险人选择。其中,部分扩展条款对于特定的风险可以不再要求物质损失,如扩展通道堵塞条款,扩展公共事业设备条款,扩展供应商条款,扩展购买商条款,扩展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等。其中,前四种扩展条款尽管不要求被保险人处有直接的物质损失,但是仍要求临近场所的财产、公共事业供应商、一般供应商及购买商处产生物质损失,而扩展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属于真正的不再要求有物质损失的情形。
(三)针对因新冠肺炎严格封控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可以通过扩展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的方式予以投保
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新冠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在新冠肺炎肆虐期间,由于严格封控导致营业中断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关企业为防范此类风险而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时,可以投保扩展谋杀、传染病和污染保险条款,该扩展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为“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证实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被封闭或隔离”。
针对该扩展条款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被保险人需要证明该营业场所内有人患法定传染病,举证责任在于被保险人。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只需要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场所被封闭或者隔离的文件即可,此类文件里通常会载明要求封闭或者隔离的原因。
第二,该营业场所必须已经被政府主管部门采取封闭或者隔离措施。如果是因被保险人自愿采取封闭或隔离措施导致的损失,不属于该扩展险种的承保范围。
第三,该扩展险种是否要求营业场所必须是事故确诊地(患者是在营业场所内感染的新冠肺炎)或者事故发生地(在营业场所内发现感染新冠肺炎的患者)?笔者认为,上述扩展条款并未对此提出特别要求,主要理由如下:
(1)从该条款的文意上来看,并没有要求传染病必须是始发于该营业场所,而仅要求该场所内存在过传染病人。例如,若新冠肺炎感染者到过该营业场所,根据目前的防疫规定,就可以证实该场所有人患有传染病。
(2)该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承保因传染病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解释该条款的含义——只要该场所发生了传染病的事实,影响了被保险人的经营,即符合该险种的承保目的。
(3)如果对该条款作狭义解释,即要求传染病必须始发于该营业场所,那么该条款确实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而从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角度出发,也应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虽然现在已非新冠肺炎严格封控期间,但未来如果再出现类似的传染病,这种方式可以为相关保险产品的实践和探索提供指导。
(四)对于由财产保险主险条款扩展险种所承保的风险引起的物质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在企业财产保险的主险之外,被保险人通常会针对自己的业务类型或者自身的特殊情况投保一些附加险条款,如水管爆裂条款等。对于因附加险条款中所约定的风险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原因产生或扩大的损失”。因此,对于因财产保险合同附加险种的风险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对被保险人在投保财产保险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也在营业中断保险中剔除了财产险下的附加险条款,从而导致两张保单的风险割裂与不一致。这就需要被保险人在投保营业中断保险时,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主险附加险的风险一并包含到营业中断保险承保的风险中。
(五)英国体系下的相关实践和进展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v Arch Insurance (UK) Ltd [2021] UKSC 1),因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营业中断损失的扩展条款同样适用于因新冠肺炎等传染病防控行为导致的损失。该判决是在近年来与新冠疫情相关的营业中断保险索赔案件不断增多、保险条款种类多样的情形下作出的。英国最高法院将该案作为一个典型案例(the test case),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条款的确定性,并减少诉讼数量。该判决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营业中断保险扩展责任成立的前提必须是保单约定的营业场所内有新冠疫情发生;
(2)政府针对新冠疫情采取的措施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任意性的;
(3)该措施无论是导致营业场所无法使用还是使用困难,所造成的损失均属于承保范围;
(4)在新冠疫情(承保风险)与其他多个因素共同导致营业中断的情况下,该承保风险可以作为损失发生的近因。
基于这一险种的历史因由,该判决确定的英国法下的解释原则在未来也可能为我国相关的保险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围
(一)营业中断保险是否赔偿工资损失
营业中断发生期间,大部分企业并不会停止发放员工的工资。那么对于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对外支付的工资,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人是否会予以理赔?
保险条款仅规定承保毛利润损失,但是在毛利润的损失计算公式中包含了营业利润和约定的维持费用。保险条款对维持费用的解释是:“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营业活动而发生的、不随被保险人营业收入的减少而成正比例减少的成本或费用。约定的维持费用由投保人自行确定,经保险人确认后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约定的维持费用实际上包含了工资损失、福利、利息等所有费用,该维持费用在投保时就已明确,在出险时不需要重新计算。
(二)营业中断保险是否赔偿成本
国外通行的营业中断保险条款中实际上剔除了成本,承保的是净利润损失。而国内的保险条款中通常明确承保的是毛利润损失。根据会计准则对于毛利润的定义,毛利润中包含了成本以及相关的税费。
(三)商场或者出租人作为被保险人时,营业中断导致的租金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1. 营业中断是否会产生租金损失?
以新冠疫情严格封控期间的实践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指出:“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商业用房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申请适当的减免租金。因此,出租人会因营业中断产生租金损失。
2. 租金损失是否属于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畴?
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仅赔偿毛利润损失,未明确是否包含租金损失。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保险条款的“赔偿处理”部分约定了被保险人的经营业务类型,如“本保险合同所称营业收入是指被保险人在营业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实现的收入金额”,其中出现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即代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出租这一业务类型。除非在投保时或者保单中明确针对租金和毛利润约定了两个不同的保险金额,否则,对于以经营出租业务为主业的被保险人,其租金损失应该等同于毛利润损失。
三、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计算方式
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范围比一般保险要复杂一些,对于损失的计算通常会涉及较多的会计概念,保险条款中也会列出详细的赔偿计算方式。因此,在发生营业中断时,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财务账册并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核,同时承担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审计费用。被保险人可以结合条款的约定判断审核结果是否合理,必要时也可以申请第三方的协助。
结语怡安集团(Aon Corporation)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全球风险管理调查显示,自2007年至今,营业中断一直名列全球十大风险之一。营业中断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有时候可能是无法估量的。现在的国际和国内局势变化多端,传染病、局部冲突或战争以及极端天气等“黑天鹅”“灰犀牛”事件层出不穷。合理运用保险产品分散风险,未雨绸缪,避免危机来临时的雪上加霜,应该成为更多企业风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于小峰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业务方向: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海事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