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2号
日期:2014-06-09 阅读:9,085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现就做好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
(一)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并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报名信息,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打印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二)对于符合报名条件,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自行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报名人员,可由本人在6月 20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考试费等报名必须的相关资料,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办理网上报名(地址: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1621室)。
(三)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上传本人近3个月内的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证件照片。上传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100KB。照片必须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并将作为报名表、报名凭证、准考证、考生信息确认表、考试成绩通知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审核授予表、资格证书唯一认可使用照片。
(四)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使用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联卡,选择支付银行和指定账户网上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试费为220元(人民币)。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自行更改报名地点。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凡需要定额收据发票的可于7月20日至7月30日期间(节假日除外) 持打印的报名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
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网上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五)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可在9月5日至9月19日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考试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
(六)报名人员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七)报名人员对于网上报名及考试注意事项,详情请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http://www.sk.justice.gov.cn)查询。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读学籍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学生证,并做出相关承诺。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5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凡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暂不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三)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学历条件
(一)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2014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书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并做出相关承诺。
(三)对于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参加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的2014年本科毕业生,可以先行报名,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考院校出具可按时毕业的证明。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司法部规定的当年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报名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毕业证书,是否符合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必须经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验。凡在该网站进行查验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学历,其学历证书持有人必须在司法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政策适用范围以报名人员户籍所在地为准,报名人员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地方户口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范围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四、考试时间、科目
(一)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9月21日。具体时间: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应试人员应当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点考场参加考试,并仔细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诚信参考。
司法部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时间以及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有关要求,以司法部公告(第144号)为准。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20日前后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且考试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在报名时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5年7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凡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有关公告要求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凡在上海考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事宜,原则上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报名人员应当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时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要求(详情请查看司法部公告),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人身份条件信息、学历条件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电子证件照片、网上交纳考试费,打印报名凭证、打印准考证。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人员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网上报名时,须填报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具时间、认证编号;正在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须填报认证材料受理时间。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取得学历学位认证书后,可以填报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司法部网站、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中国(上海)门户网、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网站发布。
(二)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咨询服务方式。
1、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详情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看相关通知公告;也可电话咨询:(021)64743238;(021)24029994,(021)24029188,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30。
2、凡涉及报名系统技术操作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时间: 工作日8:00—22:00。
3、凡涉及网上交纳考试费有关事项可咨询电话,(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4、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机构: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64829191
5、监督举报电话:(021)24029973;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30。
上海市司法局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