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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 民商事合同争议的相关问题探讨

2020年第03期    作者:高兴发    阅读 3,281 次

自1月国内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来,不仅全国各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生产生活、经济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也对民商事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影响,也将可能引发大量的民商事合同争议。本文拟就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

一、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在法律上的界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类似。关于非典疫情引发的民商事合同争议,各地法院的判例对非典疫情在法律上的定性不尽相同:有判例认定为“不可抗力”,有判例认定为“情势变更”,有判例认定为“商业风险”,也有判例未对非典疫情作出定性而根据实际情况从公平原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

那么,在民事合同争议中如何认识、定性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亦对不可抗力作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公告》(2020年1月20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另外,世界卫生组织也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以上,我们认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与国家卫健委对新冠病毒肺炎的上述界定并根据当前国内疫情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属于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为宜。

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当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鉴于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如合同的履行未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

2.如合同的履行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但尚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合同当事人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并继续履行。如合同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此种情形,司法机关宜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处理。

3.如合同的履行受到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种情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三、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法》规定在合同领域“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责任。两部法律规定有所不同,那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的违约责任宜按如下原则处理:

1.关于法律适用,因《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并且,就民事领域与合同领域而言,《民法总则》为一般法,《合同法》为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履行不能应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如无因果关系,不得援引《合同法》的上述规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法律”应不包括《民法总则》,而是指在合同领域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以及适用于合同领域的特别法,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在途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情形下运费的承担。

2.如合同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在收到一方不可抗力通知后,合同的另一方或他方仍负有减损义务,否则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属于履行不能的一方的“部分责任”之范围。

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免除责任。否则,守约的一方合法权益受损,违约的一方获益、构成不当得利,亦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形势下民商事合同争议的处理,宜在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架构内,结合疫情对于合同履行有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是否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有无过错等情形,并考量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衡诸公平原则综合判定。

 

高兴发

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不动产征收(动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专业方向:不动产征收、房地产与工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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