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工作简报

工作简报

加强继续教育 改革培训方法
日期:2000-04-04    阅读:4,733次

    3月25日,市律协召开律师执业教育会议,部署2000年律师培训工作。市律协张凌会长、吴伯庆副会长、律师学院周涵清副院长以及全市各区、县司法局的公律科科长参加了会议。

    市律协认真总结了三年来的培训经验和听取了广大律师的意见,并经市司法局党委同意,成立了继续教育委员会,加强培训业务领导,并决定采取在律师学院集中学习24学时(3天)与在市区参加大型研讨、讲座、计算机培训等16学时(2天)相结合的“3+2”培训方法。会上,周涵清副院长代表律师学院院务委员会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今年律师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做法是:在青浦三天集中培训中,主要以江泽民同志论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教材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除市局、协会领导通报律师工作情况和宣讲热门话题外,还聘请市委党校教授及市高院法律专家授课,并安排有体检;在市区的两天学习时间里,凡参加市司法局、市律协举办的大型研讨会、网络信息技术培训班及各类专题法制讲座、市律协继续教育委员会和律师学院联合举办的由著名法学家、学者、教授主讲的大型专题业务讲座均可作为培训课时。同时,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提出了不同的培训要求:1999年3月至2000年1月取得执业证的新任律师必须参加青浦40学时的集中学习;各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必须参加青浦“主任培训班”24学时学习;专职、兼职律师必须参加青浦24学时集中学习;事务所主任及专、兼职律师其余16学时可在市区选择听课完成;特邀律师和65岁以上的专、兼职律师可不参加青浦集中学习,但应在市区选择听课16学时;在籍研究生律师只参加青浦三天集中学习。培训学习必须当年完成方可注册,第二不再补办培训班。市律协副会长、继续教育委员会主任吴伯庆指出,改革培训方法的目的是方便律师,提高质量,并对《上海律师执业培训课时认定办法》作了说明,符合该办法的都可认定为培训课时(新的培训证书将由各区县司法局发至每位律师。)

    新的培训办法有几个特点:一是缩短了律师每年必须参加的集中培训时间,将集中培训与日常分散培训结合起来,律师参加全国和市局、律协举办的专业培训、半天以上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在职读研究生、国外进修、在《上海律师》上发表论文等均可认定为培训课时。从方法上来讲更具灵活性和开放性,更符合律师的工作特性,有利于律师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更有利于律师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学习内容,提高业务素质。二是丰富了培训内容,注重于培训质量。以业务讲座为例,将聘请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胡康生副主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外经贸部的专家来沪讲授《合同法》、《物权法》和“债转股”政策,聘请上海外贸学院副院长周汉民教授讲“WTO与中国”。以网络信息技术培训班为例,“初级班”可学习互联网和计算机的操作、使用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查找信息以及参与信息发布、法律服务、电子商务等网上活动和收发电子邮件;“中级班”则设有计算机常规软件配置、上网软件配置、局域网技术在律师事务所的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在律师行业的应用等课程。毋庸置疑,新的培训方法将吸引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学习中来,上海律师培训正从“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

    市律协会长兼律师学院院长张凌在会上讲了话,他说:今年律师培训的改革幅度很大,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施“3+2”培训方法,体现了培训内容的多元化和培训方式的多样化,鼓励广大律师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学习内容,积极参加各种业务讲座、法制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网络培训班,扎扎实实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