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6年5月31日前,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登记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集中考核时间
2016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组织实施
市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5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5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自评阶段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mc.lawyers.org.cn,系统于4月1日正式开通)登录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所在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认真仔细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的各项记载事项,尤其是标注“星号”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正式开展本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请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严格按照考核系统中的具体填报要求,客观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该表格中的内容将作为本市律师基本信用信息应用于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之中。该信用平台将对社会公布,若律师填写过程中存在虚构、伪造等不诚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律师自行承担。
兼职律师,还应提交其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并为律师出具了考核意见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测评阶段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2015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出具考核意见,并通过考核系统(http://lg.lawyers.org.cn,系统于4月1日正式开通)报送市律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收齐后,随同律师事务所其他考核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司法局,报送时间与相关材料由各区县司法局通知。
(三)市律协审查阶段
1、审查确定律师考核结果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协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根据《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协将考核结果在东方律师网上公示七天。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律协申请复核,市律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出具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意见。
时间:4月1日-4月30日
市律协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履行会员义务等情况出具考核等次意见,通过考核系统送交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县司法局。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备和律师执业证盖章
市律协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区县司法局备案审查。完成考核等次评定的律师事务所,在区县司法局指定时间内前往区县司法局盖章登记。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明确事务所管辖问题的通知》[沪司发(2014)58号]精神,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应由住所地区县司法局负责。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严格按照住所地与管辖地一致原则执行,凡住所地与管辖地不一致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一律在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
(五)补考核
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其他原因,无法在集中考核期间参加本所考核的,可以自2016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考核系统“律师补考核”通道进行补考核(该通道将于2017年1月1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市律协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与区县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各律师事务所应做好时间衔接、材料递送、审核备案等各项工作。
(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逾期(2016年12月31日前)仍不参加考核的,应当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联系人:曹老师 杨老师 龚老师
联系电话:64030000-128/141/143
传真:64185837
E-mail:caoping@lawyers.org.cn
注:年度考核期间,电话咨询量激增,如遇问题,请尽可能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尽快答复您。谢谢配合!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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