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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2日下午,由市律协律所规范与发展委员会和长宁区律工委联合举办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与发展研讨会在绿地会议中心召开。市律协副会长陈乃蔚,长宁区律工委主委刘习赟、副主任冯加庆、顾靖,长宁区司法局律公科科长郭斌以及来自各个律所的主任、合伙人、行政主管等近40人参加了会议。
在本次研讨会中,与会律师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律师事务所发展定位问题
近年来,上海律师服务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不管在人数还是创收等各方面相比以前都有了质的飞跃,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律师事务所逐渐不再满足于把法律服务业收入作为律师事务所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不再以法律服务业作为自己的主业,忽视律师事务所内生发展和内部管理,而把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本运作、投融资等的平台,参与资本运作或对外投资。与会律师一致认为,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主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把律师事务所打造为一个集中优秀律师人才,用现代企业管理理念进行管理的法律服务产品提供平台。
二、风险控制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国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市场发展逐步多元化,成熟化,非诉讼领域的风险逐步成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需要面对的主要风险。因为与传统的诉讼领域相比,非诉讼领域的风险具有标的金额巨大(动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比如近期发生的几起证监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等案例已经表明,风险控制已经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实实在在应当为律师事务所重视的极为重要的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一起法律服务风险的发生就有可能摧毁一家中大型的律师事务所,这已不是危言耸听。与会律师们认为,在今后的发展中尤其要重视来自非诉讼领域的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人才培养问题
律师事务所根本上说是人合。没有律师人才的培养和不断涌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无从谈起。与会律师们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是合伙人,而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是要把一个普通律师培养成一个有竞争力的合伙人。目前一些大所已经普遍建立了律师等级或者年级制度、律师培训制度,律师轮岗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人才培养的良性互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收入分配
一个律师事务所可以稳定健康地不断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有一个合理并且适合事务所具体发展情况的收入分配模式。一般而言,收入分配分为提成制模式和公司制模式,其中每个模式下面又会有很多不同的细分模式。就价值判断而言,这两种模式并没有本质的优劣之分,但是与会律师达成共识的一点就是,这种模式一定要能够适应自己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并且能够保证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定要有一定的牺牲精神,在收入分配上既体现效率,又兼顾公平。
五、制度体系建设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已经逐步脱离了人治的方式,更多地依靠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建设,依靠制度管人、管事。与会律师们认为,管理粗犷,靠某一位或某几位律师个人魅力就可以管理一家律师事务所也许可以满足事务所初创时的情况,但是随着律师事务所的逐步发展,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事务所管理制度,并且制度要成体系,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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