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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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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北京银行、宝德股份、莱美药业等多家上市公司陆续出现了身价不菲的“娃娃股东”,引起了大家对未成年人持股现象的关注。在通常情况下,家中的父母或长辈持有公司股权,行使股东权利,未成年人不会成为公司的股东。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如继承遗产、获赠股权、代持股权(国内上市公司原则上禁止代持)或父母离婚等分割家庭财产等,未成年人持有了公司的股权。由于未成年人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对商事活动的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因此在其取得股权、行权和遭遇权利损害时都面临一定的风险。
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如何解决及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提前识别和分析风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前安排规划,这样才能够合理、科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鉴于此,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的实务经验,以时间为顺序,为广大读者解析未成年子女取得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和遭遇损害时的救济方法与思路,供读者参考。
一、未成年人取得股权的方式
及特点
享有股权以取得股东资格为前提。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公司设立时因股东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公司设立后认购增资,即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而取得相应股权。继受取得指因为继承财产、受让、受赠与或因公司合并等原因从原持股股东处取得其所持有的公司出资。笔者从未成年人取得股权的角度出发,逐一分析如下。
(一)发起取得:法律上无障碍,实务中难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称“《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在发起设立公司的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是否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讲,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认缴出资、增资的方式来取得公司股权。以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一度存在争议。但是,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能够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了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至此,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争议已经成为历史。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虽然答复已明确肯定了未成年人的股东资格,但是在实务中,具体的工商登记部门是否能够接受未成年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可未成年人认缴出资并最终顺利登记为公司的股东,仍旧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以具体工商部门的答复为准。
(二)继承取得:取得股东资格易,取得股权难
为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未成年人继承股权做出限制。因此,在未成年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需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如:公司章程排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或有条件的限制或接受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则未成年人不一定能顺利取得股东资格。如果未能获得股东资格,未成年继承人只能获得股东权利中的财产权,如:获得股权折价款。
2.在公司章程没有限制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继承股东资格不等于可以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实务中,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成年人往往要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提起继承诉讼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等方式来取得公司股权,这往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5)中中法民四终字第10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为例,在该案中,由于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名下的股权归属产生争议,两个未成年子女在父亲去世(2007年5月)5年后,才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取得并最终登记为公司股东(2012年11月)。在这5年间内,未成年人无法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无法获得公司分红,最终在无奈下提出了解散公司的诉讼。这样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
对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而言,因其资合性强,一般情况下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无限制规定,但是,由于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导致股份无法及时登记到未成年人名下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转让取得: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能受阻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未成年人要通过受让方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能会因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阻。实务中,即使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未成年人可能也会因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遭遇阻碍。
(四)赠与取得:父母离婚时常约定赠与子女
从法律上来说,父母或者长辈可以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赠与未成年人,但是未成年人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容易受阻。对大多数的长辈而言,一般都是等到孩子成年以后才进行股权赠与。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赠与”模式是:父母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赠与给未成年子女。
二、未成年人如何行使股东权利
(一)通常由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法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监护人同意。通常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父母过世或缺乏行为能力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在取得股权后,一般由父母代理其行使股东权利,如:代为表决、代为签署合同。
(二)可以更换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27条和第36条的规定,当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有关个人(如:孩子生父/母,祖父母、兄/姐等)或者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取消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为未成年人另行确定监护人,由新的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利。
(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名下股权有一定的处分权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有一定的处分权。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15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为例,法院认为:在没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未成年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其名下的股权。
三、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股东权益
与成年人凭借身份证件就可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同,实务中对未成年股东的登记多有限制。除此之外,由于监护人代替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利,缺乏监督,未成年人的利益也容易受到损害。当未成年人的利益遭到损害时,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呢?笔者结合不同的案例分情形为读者做如下解析。
(一)情形一:离婚后,父或母一方主张撤销赠与约定
在离婚时,为了保证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不少的父母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的共有股权赠与未成年子女。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反悔将股权赠与子女的安排进而主张撤销赠与约定的情形。
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164号一案为例,在该案中,敬某某以《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由,要求撤回《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股权。一审法院以“敬某某、邱某甲对邱某乙和邱某丙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敬某某、邱某甲对邱某乙和邱某丙的赠与属道德义务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敬某某不能撤销其赠与”为由驳回了敬某某的撤销诉求。二审法院则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等”为由维持了原审判决。
通过分析上述案件,我们可以发现,通常情况下,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的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赠与给子女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可撤销。因此,当夫妻一方要求撤销赠与股权时,另一方可以“道德义务”或“离婚协议系特殊的民事合同”为由拒绝撤销,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情形二:离婚后,父或母一方不配合办理过户
除了主张撤销赠与外,实务中还经常出现父或母一方不配合将股权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对此,虽然未成年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但是其能够以父母的离婚协议为依据要求持股一方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585号一案中,法院认可了未成年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受让方,可以提起赠与诉讼。在父母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可撤销情形)的情况下,支持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父亲将股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三)情形三:监护人转让未成年人持有的股权
上述两种情形针对的主要是股权的取得,那么,如果监护人“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权出售,该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笔者认为,有以下方法可供借鉴:
1.更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文第二部分已述)
2.以“合同无效”或“未支付对价”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对于监护人“非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代理未成年人对外订立的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主要有两派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因此,监护人所订立的有损未成年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人按照市场价值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并且受让方已经支付合理对价的,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签署的合同应为有效。监护人有侵占、损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监护人应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当第三人向未成年人主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可考虑以“合同无效”或“未支付合理对价”等否定合同效力或要求支付对价等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3.向造成损失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总则》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监护人失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未成年人可以在成年后或者由更换后的监护人代理其向造成损失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
(四)情形四:监护人行使股东权利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需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法律却没有给出具体的衡量标准,司法实践中多以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更来判断监护人是否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目前,对监护人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表决,同意某些交易等)时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判断标准,暂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务中,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股东权利,因其不会直接对未成年人持有股权的所有权产生影响,造成的损害较为隐蔽,也难以被举证证明。
因此,当发生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利益不一致,监护人恶意行使股东权利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时,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难度较大。
四、未成年人持股筹划建议
(一)把握原则:注意传承时对未成年人的股东身份限制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未成年人在获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时都会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筹划传承时尽量将“章程没有继承限制”、分红规则明确、债务风险小和信息披露公开的公司股权分配给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风险。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代持的股权,建议实际出资的长辈在生前安排代持人将代持的股权登记到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名下,这样可以避免实际出资人去世后,未成年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出资的长辈与代持人之间存在代持关系,造成无法顺利继承代持股权的结果。
(二)订立遗嘱:让未成年人取得股权有依据
除了少数未成年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许多未成年人都是通过继承获得公司股权的。根据我们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现有案例的研究,为了避免继承人之间相互争夺股权,陷入漫长的诉讼旋涡,导致股权归属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如:参与分红表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等)。因此,笔者建议持股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并办理公证,为股权的分配留下明确的依据,以减少争议。
(三)提前协调:让未成年人尽快取得股权
遗嘱生效后(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即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股权如何继承、继承方式等达成一致并进行公证后,未成年人才能根据继承权公证将被继承人的股权登记到自己名下。因此,建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尽快协调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尽快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协调不成,监护人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通过法院判决,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取得股权。
(四)借助架构:用股权信托替代未成年人持股
近年来,由于股权传承涉及的问题多,潜在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持股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为解决股权传承的难题,在实务中,兴起了使用“股权信托”来解决股权传承难题的风潮。在该种模式下,被继承人在生前将自己的股权交给其信任的受托人,如信托公司等,由信托公司代为持有公司股权,参与公司管理。在股权信托的架构下,未成年人不直接持有股权或股权财产权,不作为所有者身份但却可以获得受益权,不必然参加企业的经营,但是却可以作为“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受益,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背景下,股权日益成为家庭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信在这一大趋势下,未来会有更多的“娃娃股东”出现,这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因未成年人持股产生的法律问题需要专业人士予以规划和解决。这需要我们开拓思路,综合运用各类法律工具,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
贾明军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客座教授业务方向:婚姻家庭
刘琪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婚姻家庭、民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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