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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邀请法官参加座谈会
日期:1999-01-25    阅读:3,846次

    根据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度工作计划,1999年元月22日该研究会在上海律师活动中心举行了一次特别的座谈会,邀请了本市高院、一中院、二中院行政庭的领导及部分基层法院行政庭领导参加会议,共有近50名律师畅谈了在承办行政诉讼案件中的甜酸苦辣。

    市律协领导对此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会长张凌、副会长吴伯庆及市律协顾问委员会主任王文正都亲临会场。除了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们,还有来自本市各律师事务所的四十余名律师。

    由于时间较紧,到会的律师多,而且都是带着问题、想法、看法来参加会议的,因此,每位律师的发言被限制在五分钟内.律师们发言踊跃,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怎样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

    2、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应怎样掌握,相对人与相关人特别是相关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3、行政合同的可诉性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问题.

    发言的律师还谈到了工商代理资格的可诉性问题、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执行,对行政机关的可诉性问题、政府信访办可否作为被告问题,司法建议问题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与作风问题等等。

    法院行政庭领导均一一仔细地昕取了律师们的意见,并作了记录,高院行政庭庭长殷蓉蓉针对律师们的意见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她说,应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是绝对不允许的。律师应该向法院要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一则不受理不能只凭嘴说,另则依裁定书可以上诉。关于相对人及相关人的概念、范围问题,有些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治安管理条例》中的受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的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有些是明确可以看出有利害关系的,如房地产权利人对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他人的房地产权证有异议。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于晓华也谈了自己对律师所提的诸多问题的看法。她说,现在已不再多提相关人的概念了,至于什么人可以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是个可诉行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问题,上海已经放得很宽了,但这仅是一种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重新起草司法解释,目前还未下发。关于刑事侦查与行政强制问题,如果公安机关能证明自己的行为确是刑事侦查,该行政行为就不予受理,除此之外基本上都予立案。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钱锡青在发言中说,整个上海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趋于正常,二中院所受理的上诉案件上升了百分之四十,最高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讨论稿可能对起诉条件、受案范围再适当放宽。一些律师谈的个案问题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处理。关于法官的办案作风、形象、司法公正等问题,可以通过上级及法院内部的监察、纪检部门反映。关于相对人与相关人的问题,实际上《行政诉讼法》中是没有这些概念的。他个人认为,作为原告,主要是看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也就是说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关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问题,一般掌握在三个月,但原告应当提供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答复的答复的证据。关于侵犯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法院已有过这样的判决。钱副庭长深有感触地说,感谢市律协行政法律研究会提供了这样好的机会,许多律师谈的是他们平时以及在法庭上都昕不到的问题。

    在会上吴伯庆副会长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与法官沟通,对侧重于行政诉讼的律师很有益处,今后还要加强联系。办好行政诉讼案件,对法制建设很重要,律师参与行政诉讼,精神可嘉。同时,他还对研究委员会提出了希望。他说,行政法律研究会今年要进-步加强理论研究,切实抓住主要问题,望律师们把自己所遇到的,想到的行政诉讼中的问题向《上海律师》编辑部投稿,供广大律师参考、交流。

    最后,张凌会长发了言。他着重谈了三个问题。第一,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可以更好地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占了重要地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行政法律法规占了百分之八十;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行政机关人员占了百分之八十。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可以更好地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行政法律研究委员会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要搞专题研究,因为,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行政行为的种类、数量都发生的变化。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就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三,律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既要讲法律,更要讲政治,只有自身素质好的律师才能担当好行政诉讼的

    责任。他还寄语广大律师,律师参与行政诉讼,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任务是光荣的,是艰巨的,阻力也会有的,但对大环境的改善是有利的,道路虽曲折,但前途是光明的,法制建设需要大家的不懈努力。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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