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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关于《美国法典》第28章第1782条(28 U.S.C.§1782,下称“第1782条”)的适用范围是国际仲裁界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美国法院允许当事人从美国境内主体处获取证据以用于“外国或国际仲裁庭”(a foreign or international tribunal)的程序。2021年10月,美国最高法院原计划就Servotronics Inc. v. 劳斯莱斯 PLC案中涉及第1782条是否适用于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证据进行听证。然而,申请人Servotronics公司最终在听证前撤回了申请,以至于国际仲裁界“丧失”了一次听到美国最高法院自2004年Intel Corp. v. Advanced Micro Devices案之后,对此问题“一锤定音”的宝贵机会。尽管如此,本案在法律界、仲裁界、航空产业界引起的关注仍然非同小可,来自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向美国最高院递交了“法庭之友”意见。其中,在代表美国航空制造企业的通用航空制造协会(GAMA)和美国航空工业协会(AIA)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中,两家机构向法院充分阐述了作为航空器制造商是如何看待和理解商事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机制的。由于通用航空制造协会和美国航空工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前世界领先的航空航天制造商,相较于其他商事主体而言,这两家能够代表航空航天产业“客户端”提出的意见,对于从事航空争议仲裁法律服务的机构而言是非常值得予以关注的。鉴于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对该份“法庭之友”意见进行摘译,以飨读者。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商飞公司法律事务处李圣别先生、李佳妍女士的技术支持,谨此表示感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仅供学习交流所用,不代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任何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意见。
一、案件背景
Servotronics公司是劳斯莱斯公司的供应商,其为劳斯莱斯公司生产的Trent 1000发动机提供计量阀伺服阀组件,该发动机用于波音公司的787-9 Dreamliner飞机。2016年1月16日,在波音公司、劳斯莱斯公司(Servotronics公司未派员参与)对该款飞机进行演示和验收飞行时,发生了飞机发动机尾管火灾。事发当天的测试显示,在起火之前,飞机的燃料流动出现了中断并发出了警告信号,现场人员通过排除故障来应对中断的情况。在最后的故障排除过程中,发动机尾部管道起火,造成发动机和飞机的损坏。波音公司遂要求劳斯莱斯公司对飞机的损坏进行赔偿。劳斯莱斯公司和其保险公司以超过1200万美元的价格向波音公司进行了赔付,但Servotronics并未参与这一索赔程序。
劳斯莱斯公司认为火灾系因Servotronics公司提供的组件故障引起,故其有权要求Servotronics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Servotronics公司则认为波音公司和劳斯莱斯公司的人员没有遵守他们自己的程序对燃料流动的警告信号作出适当的反应,从而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火灾发生。在协商和解努力失败后,劳斯莱斯公司根据其与Servotronics公司之间长期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依据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规则启动了在伦敦的仲裁程序。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交换了一些文件和证据材料,仲裁庭亦要求劳斯莱斯公司提供波音公司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Servotronics公司认为劳斯莱斯公司和波音公司未能提供与其所主张的起火原因至关重要的材料。鉴于取证的需要,Servotronics公司遂根据第1782条向波音公司住所地的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波音公司发出提供文件的民事传票,并向南卡罗来纳州联邦法院申请传唤参与该事件的三名波音公司员工并由波音公司进行后续调查。
在劳斯莱斯公司和波音公司均提出异议之后,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即联邦第七巡回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支持Servotronics公司申请的命令;而南卡罗来纳州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即联邦第四巡回法院则撤销了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支持Servotronics公司申请的命令。两个巡回法院作出决定的区别即在于如何理解第1782条下的“外国或国际仲裁庭”:前者认为第1782条的立法意图显示其并不适用于“外国私人仲裁”(即区别于公法仲裁的国际商事仲裁,译者注),而后者则认为商事仲裁系在一国法律授权和监督下开展的诉讼替代机制,故本案中在英国仲裁法“监督”下的伦敦仲裁庭符合第1782条意义上的“外国仲裁庭”标准。
二、GAMA和AIA的情况
通用航空制造协会(GAMA)是一个非盈利性质的国际贸易协会。GAMA代表超过100家通用航空领域的飞机、发动机、航电和部件制造商。GAMA成员的经营范围涵盖飞行运行、维修和训练服务。50年来,GAMA立志于培养和提升美国境内外通用航空产业福利,促进产业安全,保护通用航空制造商的利益。除了定期商用通航外,通用航空产业覆盖所有民用飞行活动,例如:飞行培训、商务出行、空中消防、喷洒农药、空中巡逻、空中救援和搜救。
美国航空工业协会(AIA)是一家非盈利性质的贸易协会,代表美国航空航天和防御产业的利益。自1913年创建以来,AIA代表超过300家美国主要航空航天和防御制造商、供应商、产品提供商。成员单位产品包括商用飞机、发动机、航电、载人和无人防御系统、空间和卫星通信系统。AIA致力提升航空运输安全,推进新能源勘探,推动美国产业向更为安全并具有创新活力的方向发展。
GAMA和AIA一起代表了全球范围内大多数领先的航空和航天制造商。本案的审理结果将对基于合同启动的私人主体间国际仲裁在航空航天产业中的吸引力产生影响。因此,本案的审理结果会对GAMA、AIA和其成员在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带来实质影响。正因如此,相较于其他商事主体而言,GAMA、AIA和其成员能够代表航空航天产业就本案审理结果对整个产业的影响发表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美国法典》第28章第1782条第(a)款能否适用于基于合同启动的仲裁地在美国域外的私人主体间国际仲裁,“法庭之友”从整个航天航空产业的角度出发,为审理本案的美国最高院提供下述“法庭之友”意见。
三、GAMA和AIA的核心观点
航空航天产业属于技术驱动型产业,产业主体之间难以相互妥协、让步。因此,在商事交易过程中,航空航天产业主体间极容易发生商业纠纷。正如本案件所呈现的,航空航天产业内的交易主体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故在争议解决方式的设计上,将仲裁地设定于美国境外是当事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模式。对航空航天企业之间的争议而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众多制度优势。鉴于航空航天企业和其所生产的产品的特性,航空航天企业之间的争议往往涉及专有信息和敏感信息。尊重私密性和保密性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包括受限的证据开示制度和文件披露范围,为当事人的专有信息和敏感信息提供了重要保护。航空航天产业是一个极其国际化的产业,且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在常见的航空航天跨境合同中,当事人通过事先选定便利且中立的仲裁地、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从而获得争议解决层面的可预见性和效率。如果美国最高院裁定《美国法典》第28章第1782条第(a)款适用于平等商事主体根据仲裁条款启动的国际仲裁程序,将会与当事人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合意达成的利益安排相冲突。
(一)若将第1782条第(a)款在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则将有损于仲裁的私密性和保密性优势,而这些制度优势对于航空航天领域的争议解决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约定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规避类似诉讼的证据开示程序。相较于美国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私密性和保密性。在航空航天争议解决中常常涉及宝贵的专有信息和敏感信息,私密性和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在航空航天领域的争议解决中具有的特殊优势。
航空航天争议通常涉及复杂技术的设计、研发、制造和使用。鉴于航空航天产品的特性,该类争议往往牵涉敏感商业信息并涉及国家安全。航空航天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创新研发,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航空航天企业最为重要的关注点。除此之外,各国政府均重点管控航空航天及其相关技术,故相关争议可能涉及受控或管制信息。例如,根据《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的规定,“飞机和相关物项”属于美国军事物项清单项下的一类国防物项;此外,几乎所有的空间技术均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的规制。
上述基于商业利益和安全性的考量,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程序自主性特征受到航空航天企业的青睐。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放弃诉讼,并接受有限的证据开示和文件披露规则,从而降低了与争议无关的专有信息或敏感信息被疏忽泄露的风险。国际商事仲裁限制了当事人通过“故意扩大调查范围”以达到获取竞争对手商业信息的非法目的。同时,国际商事仲裁不公开当事人信息、仲裁程序、当事人观点和裁决结果,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当事人商誉和合作关系的作用。鉴于航空航天产业引人关注的特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上述优势对该产业尤为重要。
若将第1782条第(a)款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将在事实上导致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予以保密的仲裁程序被强制公开。这一做法将违背当事人选择在美国境外进行仲裁的初衷,即避免适用美国的证据开示规则。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正确地阐述到:如果第1782条第(a)款适用,那么“国外仲裁当事人将会面对比在美国国内仲裁更为繁杂的证据开示程序。”此外,第1782条第(a)款的适用将会导致美国境内实体更容易被不受仲裁员控制的证据开示程序所影响,导致仲裁有失公允。“法庭之友”在美国之外并未发现存在类似第1782条第(a)款的规定。综上,第1782条第(a)款的适用将使得国际商事仲裁丧失航空航天企业所青睐的私密性和保密性优势。
(二)第1782(a)条将降低不公开的国际仲裁的可预测性和效率,而这两方面对像航空和航天这样高度国际化的产业来说至关重要
航空航天领域的争议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航空航天业是高度国际化的产业,美国的航空航天企业与国际同行和客户间的合作日益紧密。“除了制造新飞机外,美国制造商还生产各种零部件用于制造、修理和维护世界各地的飞机”。总体而言,美国民用飞机制造业是一个纯出口产业。“2019年美国民用航空的出口额为1265亿美元。”出口的主要目的地包括法国、英国、德国、中国、加拿大、日本、巴西、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墨西哥。
此外,飞行(从设计上来说)是一种独特的州际和国际行为,超越了管辖权的边界。航空航天领域的纠纷可能涉及世界各地发生的事件,航空和航天产业的这一特征给解决争议的地点和方式带来了巨大的不可预测性。
通过签订仲裁协议,航空航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可以避免在不同的、不熟悉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诉讼时会遇到的不确定性。国际航空航天商事主体可以选择单一、便利、中立的地点,并根据自身需要变更适用其熟悉的规则和程序。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测性,而且还提升了效率。与诉讼相比,仲裁通常更具程序效率和成本效益。
如果第1782(a)条被错误地适用于不公开的国际仲裁,航空航天企业可能会不得不面对他们签约时想要避免的事情:在美国境内进行不可预测的、低效的附带诉讼。美国最高院在过往判例中已经指出,第1782(a)条 “授权但不要求联邦地区法院向外国或国际法庭提供司法协助”。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地区法院根据第1782(a)条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与当事人约定仲裁、规避诉讼的本意仍然存在冲突。即使地区法院有权决定拒绝或限制一方当事人根据第1782(a)条提出的协助取证请求,但相对方当事人仍然不得不应付地区法院的诉讼程序。“取证和与取证有关的司法程序会花费时间与成本或可能产生成本损失和时间延误。该程序是需要高昂成本的,其本身就可以迫使各方解决潜在的争议。”
此外,由于第1782(a)条允许申请人向证人或文件所在地的任何地区法院提出申请,一家航空航天企业可能在国内若干个地区法院同时面临诉讼。这并不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以本案为例,两个涉及相同当事人、相同事实,且都是根据第1782(a)条提起的协助取证申请,在相关地区法院的审理结果却差异甚大。这鲜明地展示出附带诉讼如何降低了不公开的国际仲裁所具备的可预测性和效率(而可预测性和效率正是航空航天等国际行业在磋商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期待的程序利益)。
(三)强大的航空和航天行业对美国经济和交通基础设施至关重要
2018年,仅通用航空就支持了美国2470亿美元的经济产出、1280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以及120万个就业岗位。2019年,航空航天和国防行业的总销售额贡献了3960亿美元的美国国内生产总值,航空航天和国防行业的工作者占美国劳动力的1.4%。航空航天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健康的航空航天产业不仅对美国经济举足轻重,而且对交通基础设施至关重要。每天有290万航空旅客飞入和飞出美国机场。在没有主要商业服务机场覆盖的地方,通用航空网络连接社区、人民和企业,并提供专门服务。在阿拉斯加州等州的一些偏远地区——“该州82%的社区没有接入高速公路或公路系统”——通用航空是一条生命线,提供了唯一的交通方式和获得产品、物资、急救和医疗服务的关键途径。
每年有445亿磅的货物通过航空进行运输。飞机还被用于环境空中调查、执法,运送医疗患者、器官、血液和物资,空中消防、搜救,人道主义救济和慈善飞行,以及每年种植大约1.27亿亩的农作物。
航空航天产业的广度与深度体现了该行业在美国经济和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在企业的健康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被上诉人提出的答辩观点,“法庭之友”恭敬地认为,美国最高院应维持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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