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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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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律所实习的第165天,我收到了“准律师”生涯中全程协助指导老师办理的第一个案子的判决书。因前一天已收到法院判决寄出的通知,快递小哥进所后,我难掩激动的心情,心想:一定是浦东法院的判决书到了!果不其然,是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所有诉请均得到支持!这一刻,我的成就感真是难以名状。
第一次跟当事人小S见面是我刚进律所不久。小S是一位临近毕业的大四学生,是跟母亲一起来的。落座后,指导老师时律师开始询问她们的情况。小S的母亲满面愁容,不安地跟我们讲述了困扰她们十多年的“心病”。
原来,小S的父母多年前协议离婚,父亲作为过错方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一家人共有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予双方婚生女小S,并承诺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后父亲与“小三”另组家庭,小S母女继续居住在该房产中。离异后,父亲从未探望过小S,更未支付抚养费。多年来母亲一人抚养小S,经济拮据,曾多次打算将该房出售后置换小套以缓解经济压力。然而,父亲一直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并扬言撤销赠与,甚至多次骚扰小S母女的生活,企图以自己享有产权份额为由携同妻女住进该房。小S母女不堪其扰,无奈求助律师。
听了她们的叙述后,我唏嘘不已。从情感上来说,我跟时老师都很同情这对善良的母女;但是作为律师,我们深知客户需要的不仅是同情,还有律师的专业意见,这是她们的“出路”,也是冲破“牢笼”和困境的办法。她们坦言,在来我所之前,已通过朋友介绍咨询过几位律师,律师们表示本案难度较大,胜诉无望,拒接该案。
综合来看,该房产上以父亲为主贷人的贷款抵押尚未涤除,父亲如不配合提前还贷,则法院很难分割该房产;父亲虽承诺将自己房产份额赠与小S,但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赠与行为未实际“交付”,则父亲与小S之间的赠与关系并未成立,父亲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该项赠与。这两大“拦路虎”横在眼前,小S母女几近绝望。好在她们遇到时老师,时老师曾任基层法院法官十几年,律师执业亦有十几个年头,之前做过不少类似案件,经验丰富。她对小S母女说,有贷款的情况下,只要小S愿意提前代为清偿,法院可以判决贷款还清后由父亲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于父亲能否主张撤销赠与,我们认为,该赠与不能等同于普通的纯赠与关系,而是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设定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因此小S父亲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听了时老师的讲解,小S母女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又重新燃起希望,当场表示将该案交给我们全权处理。
于是,我马上着手准备材料去法院立案。因为之前在公司做法务时也经手了一些案子,所以这一步做得相对顺利。立案成功后,在等待法院开庭传票期间,我开始搜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类似案例。查阅大量法规和案例后,我对本案的认识越来越明晰,开始撰写律师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从三个角度着手:一是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赠与行为,赠与人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二是离婚协议反映男女双方真实意愿,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三是本案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七月初的一天,骄阳似火,我和时老师一早赶到浦东法院某法庭出庭。小S母女可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面对法官的询问一开始还有些紧张。所幸,该案主审法官特别温和、平易近人且有耐心,在庭审中详细询问原被告情况,给予每一个当事人充分发言的机会和时间。这种认真耐心和细致执着,深深感动了我们,让我们对公平公正充满信心。此外,我找了两个类似案例,连同代理词一并快递给法院,供法官参考。
我的思绪被微信提示音拉回——是小S的微信。她和母亲都很激动,发了不少感激时老师和我的话。这一刻,我为自己能以一位实习人员的身份帮助到委托人感到自豪。我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帮助到更多的人,用我的智慧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希望在律师这个职业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成长为一名优秀的律师是我的梦想,也将是我一生追寻的目标!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傅翩翩
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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