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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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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有句著名的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俗而言,权利不用,过期作废,这句俗语虽然不够严谨,但却大致地回答了权利一直沉睡将导致的后果,概括了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诉讼时效。
一、为什么要唤醒沉睡的权利
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申言之,诉讼时效可以产生一种后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该期间过后,义务人可得拒绝履行。
比如甲被人打伤,甲的人身权受到了侵犯,甲因为治疗花费了本不需要支出的金钱,并且因为受伤而误工,这些均为甲的损失。如果甲不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期间经过后,侵权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为何甲被侵权了,其主张权利还受时间限制呢?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何处呢?
当今社会出现了很多所谓的“拖延症患者”,表现在不到最后一刻不开始学习或工作,还美其名曰“Deadline(最后期限)是第一生产力”。如果说Deadline(最后期限)是刺激“拖延症患者”的动力,那诉讼时效就是对“拖延症患者”最无情的鞭策。
从司法实务角度出发,于权利人而言,经过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保存证据,维权的难度越大,可能发生的情况不止于聊天记录丢失,录音视频损坏,负债的公司破产,债务人离境出逃等;从另一方面说,时间越久,证据不足,使得很多本可查明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难以查清事实,极大降低法院的工作效率。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既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高效运转,尽快稳定社会关系。
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其合情合法的理由,但是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合法权益遭到折损也在客观上不可避免,故而诉讼时效的规定应该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让权利人与义务人均能尽早做准备。因此,诉讼时效作为民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预先放弃或自由创设。
二、权利能被允许沉睡多久
不同的权利存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对于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为三年的调整,并且将短期诉讼时效删除,最长诉讼时效保持二十年不变。
(一)普通诉讼时效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一般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原因在于原来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从1995年6月30日开始实施,最近一次修改是2015年,诉讼时效的修改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保险法》中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应该适用3年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2年调整为3年,在新旧法衔接阶段,会发生一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应当2017年10月1日为节点,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与否作为判断依据,分情况适用新时效期间。
截至2017年10月1日,已经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此时义务人已经产生了可以不履行义务的心理预期,比如可能把本用于还债的钱进行新的投资、交易,而且由于该种心理预期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所以此时要求适用3年的时效就不合适。
如果截止2017年10月1日,原来2年的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债务人履行义务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出于保护权利人的考虑,此时应该适用3年诉讼时效。
比如,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钱,此时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年,2年经过后,乙从未向甲主张过权利,那么到2017年10月1日时,2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就算10月1日开始适用3年的时效期间,也和乙不再有关。
如果甲乙约定2015年10月2日之前还钱,此时诉讼时效依然是2年,2年过去了乙也从未向甲主张权利,但因为到2017年10月1日新法生效的时候,2年诉讼时效尚未经过,则应该根据新法律2015年10月1日开始算3年的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短期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前存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民法典未延续该规则,同时《诉讼时效解释》明确,不再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比如《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为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属于债权,向法院请求保护,要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而应当注意的是,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但只有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的请求理赔的权利才适用5年的长期诉讼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不管是健康险、意外伤害险还是责任险,理赔的请求权适用的是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1.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其实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并非单独一类类型,它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同,最长诉讼时效不会发生诉讼中止或诉讼中断的后果,其起算是从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并不管权利人知道或者不知道,它更像一个总控阀门,起到的是提高司法效率,稳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例如,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京03民终4440号景甜与杭州红房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中,红房子医院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16篇关于避孕和人工流产的文章,未经景甜同意,把景甜的照片用作文章配图。因此景甜起诉提出了三个诉讼请求:第一,停止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侵权文章;第二,红房子妇产医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bjfhfk.hynews.net中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第三,红房子妇产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维权成本5000元。
该三个请求中,第一和第二个诉讼请求不是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第三个诉讼请求的内容系要求侵权人赔偿,则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该案的判决结果为,红房子医院于判决前即将侵权文章删除,也相当于达到了原告第一个请求的目的;法院支持了道歉的请求,并判决红房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维权成本2000元。
2.起算时间怎么认定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开始计算。
(1)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
知道权利受损时。比如说,甲因出国留学一年故将宠物寄存在宠物店。宠物店定期向甲报告宠物情况良好,但甲仍不放心,让朋友前往确认,发现宠物店已经将宠物弄丢,此时,甲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甲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也即知道宠物丢失时起算。
《民法典》中除了“知道”这种确定状态以外,还存在推定民事主体应该需要知道的状态。比如,若甲听信宠物店的报告,一年期限届满时还未将宠物领回,再经过半年才将宠物领回,此时方知宠物已经被弄丢。那么这种情况下,甲请求宠物店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是从甲应该知道权利受损时,也即一年的寄存合同到期时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起算
上述两种均为对履行时间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若未约定履行期间,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债权人需要先催促债务人履行,并给债务人预留合理的履行期间,预留的履行期间经过债务人还未履行债务的,就从预留的履行期间截止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分期履行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
如果是分期履行债务的合同,诉讼时效则从最后一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到期时起计算。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乙一次性交货,甲分5次付款,每年元旦时支付,这种情况下,乙要求甲付款的诉讼时效从第5个元旦过后开始计算。
(4)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诉讼时效起算
上述提及的均为因为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请求权,除此之外还有侵权关系也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在有的侵权关系中,不仅债务履行时间不确定,甚至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确定。比如甲晚上归家途中突然被罩住头并遭受了殴打,未及反应,打人者迅速逃离了现场,此时,甲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了侵害,但是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身份,也无从主张权利。因此,此种情况下从权利人知道义务人开始时计算诉讼时效。
三、如何阻止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为客观情况无法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通俗来说就是诉讼时效暂停。
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客观情况,比如不可抗力。进一步说,因为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而被隔离而且无法委托律师,就属于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情况。
除了不可抗力,还有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等等。总而言之,就是权利人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应该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为当只剩不到六个月可主张权利,法律才认为达到一种比较紧迫的状态。
诉讼时效中止会产生暂停的后果,直到影响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结束。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简言之,不论最后期限实际还剩多久,法律规定剩余期间一律为六个月。
(二)诉讼时效中断
因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通俗而言,诉讼时效中断系指原来已经经过的时间清零,从中断时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行使权利,表明诉讼时效的目的已经达到。主动行使权利包括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方式包括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向对方发送催款的邮件,发短信或者微信,甚至是口头催讨,但是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
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导致产生时效中断。其他相当于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比如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宣告死亡诉讼,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等等,也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此外,有些债务人主动承诺履行,包括债务人主动提供担保,请求权利人宽限履行的时间,主动制定还款计划等等,同样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原来已经过去的时间清零,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或者从诉讼程序结束时,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限制。
四、如何唤醒沉睡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也即只要债务人不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即使法官心知肚明也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申言之,如果债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或者不欲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依照正常程序查明事实,依法审判;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经过,通说认为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体现为法院先审查,发现确实已经过诉讼时效,将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换言之,诉讼时效届满,仅会导致法院不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本身具有受领债务之权能,债权仍旧合法地存在。因此如果债务人主动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接受亦为合理合法,债务人则不能后知后觉地再要求债权人退还。
言及此处,一个民事主体在面对诉讼时效制度时应当有何作为呢?一个手握权利的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地以各种方式依法积极主张权利,并且留好书面、录音、录像等证据,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作为一位债务人,身怀诉讼时效这种法律赋予的盾牌,也应慎择之,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是督促债权人积极履行权利,而非助债务人逃避债务。毕竟诉讼时效虽好,诚实信用更重。
施莉珏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业务方向:私人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
喻绚卉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方向:私人财富管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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