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司法部律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4年工作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14〕2号)的要求,现就本市2014年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之律师志愿者招募选拔工作通知如下:
一、律师志愿者行动宗旨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招募律师志愿者的形式,动员律师到全国178个无律师县开展志愿服务,增强当地法律援助能力,缓解当地律师资源不足问题。
二、律师志愿者计划招募人数:全国260名,上海市共17人。
三、律师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具有实际独立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敬业,善与人沟通;
(四)无酗酒、嗜赌等不良习惯,无行业处分等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8-55岁之间,具有特殊经历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律师志愿者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二)开展法律讲座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工作;
(三)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参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对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服务业务知识培训和辅导,做好“传帮带”工作;
(五)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律师志愿者服务年限、地区及待遇
(一)服务年限
每位律师志愿者服务期限为1年。
(二)派遣地区
2014年律师志愿者派遣省份:西藏、新疆、兵团、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贵州、四川、内蒙古、云南、山西、广西、海南、重庆、黑龙江。
(三)律师志愿者享受的主要政策待遇
1.生活费用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
2.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甘肃的律师志愿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500元;
3.服务于西藏、新疆、青海的外派律师志愿者,增加援藏、援疆及高原费用补贴分别为:西藏每人每年2万元,新疆、青海每人每年1万元。
4.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交服务期内的律师协会会费。
5.志愿工作完成后,上海市律师协会将视服务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6.其他政策待遇及管理措施可见附件2及附件3,政策待遇由“ 1+ 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律师志愿者招募程序
(一)报名和审核( 4 月 20 日 至 5 月 13 日 )。律师志愿者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处)报名,填写报名表(见附件1)。报名表由各区县司法局律公科预审后送市律师协会业务部,由市律协业务部统一汇总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再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体检和签订协议( 5 月 20 日 至 6 月 10 日 )。市司法局组织经“ 1+ 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律师志愿者进行体检,并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与体检合格的律师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向律师志愿者发送《确认通知书》。
(三)集中培训和派遣上岗( 6 月 30 日 至 7 月 10 日 )。入选律师志愿者将携《确认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和本人身份证,参加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一般在7月下旬,项目管理办公室在北京召开志愿律师出征仪式暨新闻发布会,统一派遣志愿律师到服务地工作。
联系人:金鹰,电话:64030000--107,传真:64185837
市律师协会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1、“1+ 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2、“1+ 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享受待遇
3、“1+ 1”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律师志愿者报名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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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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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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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 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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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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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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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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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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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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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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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执业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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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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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 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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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 务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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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服从调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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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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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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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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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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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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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可附页)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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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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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所在地市级律师管理部门考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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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地所属省(区、市)司法厅(局) 律师管理处考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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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管理办公室考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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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2、照片为近期2寸免冠彩照
附件2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享受有关待遇规定
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通知》(中法援基联发〔2009〕2号)规定。
律师志愿者享受以下相关待遇
1、可享受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人事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推进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 2001〕22号)规定的政策,同时享受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的通知》(司发通〔2002〕124号)规定的政策;
2、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期间,免除律师年度个人会员会费;
3、凡参加该行动的律师志愿者,在服务期及服务期满后三年内不再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义务;
4、律师管理部门评选优秀律师时,将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行为,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5、凡连续三年选派律师志愿者或一次性选派三名以上律师志愿者参与此次志愿行动的律师事务所,在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时作为重要考核条件;
6、由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颁发法律援助志愿者荣誉证书。
附件3
“1+ 1 ” 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以下简称“1+1”行动)的服务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行动是指由司法部、团中央发起,每年向全国无律师县及中西部律师人才短缺的地、市、县派遣一名律师和一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志愿行动。
第三条 “1+1”行动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1+1”行动的有关招募、选拔、派遣、管理及总结表彰工作由主办单位设立的“1+1”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1+1”项目办)具体实施。“1+1”项目办设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四条 “1+1”行动的具体组织流程是:
(一)确定计划
每年1-2月,“1+1”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无律师县及律师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申报情况,确定年度招募计划,并将招募计划分解到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3月初,向社会发布招募信息。
本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年度招募计划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商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共同确定。
为弥补大学生志愿者招募不足,为实现“1+1”项目为服务地培养法律援助服务人才之目的,“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将适度在项目服务地招募基层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与律师志愿者组成“1+1”共同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二)招募选拔
各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和“1+1”项目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管理部门接到招募通知后,应当及时公布报名的地址、时间、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动员广大律师和“1+1”项目服务地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报名参与。
律师报名经本人填写报名表,律师事务所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区、县)批准后,报省(区、市)律师管理部门审核。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报名,由所在县司法局批准后,报省(区、市)法律援助处(中心)审核。审核应按“1+1”行动的招募条件严格把关。每年5月上旬,各审核部门将确认的志愿者名单表格及有关证件复印件报“1+1”项目办。
“1+1”项目办汇总各省(区、市)志愿者报名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向,结合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志愿者服务岗位后,于5月底函告各审核单位和志愿者。
各审核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入选志愿者的体检和签订协议工作。
大学生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组织。
(三)集中派遣
每年7月上中旬,“1+1”项目办将入选的志愿者集中培训后,派遣上岗。
(四)总结表彰
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每一周期结束,由“1+1”项目主办单位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条 “1+1”项目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商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服务地和志愿者招募人数的计划。
(二)协助招募省(区、市)有关部门,宣传、招募、选拔、审定、派遣律师志愿者;协助共青团中央招募、选拔、派遣大学生志愿者。
(三)负责筹集项目资金,支持项目持续开展。
(四)协助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和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五)及时收集志愿者的工作小结、报表、简报、宣传视频、照片和案例等信息,做好项目调研、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按期编写和发送“1+1”行动通讯。
(六)与志愿者保持顺畅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志愿者的工作、生活、思想情况。
(七)撰写并发布年度项目评估报告。做好项目宣传、总结、交流和评选表彰等工作。
(八)为志愿者办理保险,按期发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补贴。
(九)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志愿者的相关政策等待遇。
(十)按本《管理办法》和《志愿服务协议》的规定,加强对志愿者的纪律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本办法所列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中接受派遣志愿者的服务省(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一)开展当地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参与志愿者的派遣和安置工作。负责基层法律工作者、往届大学生的申报、审核、体检、派遣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项目和志愿者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志愿者在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各方面规范有序。遇重大问题或突发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1+1”项目办。
(三)组织、指导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协助志愿者完成项目规定的工作任务。指导志愿者开展法律宣传、业务培训等活动。
(四)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各项服务工作。为志愿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积极帮助解决志愿者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汇集工作,协助“1+1”项目办做好项目宣传、调研、评估、考核和总结表彰工作。
(六)及时完成项目实施要求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工作职责、要求和纪律:
工作职责: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5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二)开展法律讲座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工作。
(三)当好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法律顾问参谋,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对服务地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服务业务知识培训和辅导,做好“传帮带”工作。
(五)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工作要求:
(一)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
(二)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及项目实施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办理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专业的工作水平、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满意和尊重,树立志愿律师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发挥自身专长,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法制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
(六)及时、细致地做好每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料收集和归档立卷工作。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定期汇报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做到每月有报表有小结,半年有报告,年度有总结。
(七)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知识的更新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工作纪律:
(一)加强自我管理,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杜绝酗酒、赌博、沉迷网络等有损“1+1”志愿者形象的不良行为。
(二)志愿服务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办理收费案件。志愿律师参加“1+1”行动前原有的手头未结案件,应当在接到派遣通知时,如实向“1+1”项目办报告案件件数、案由和案件所处阶段,双方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服务协议事宜。
(三)自觉接受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项目实施单位的考勤和安全规定。如因事请假,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和“1+1”项目办保持通讯畅通。
(四)志愿者请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请假3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司法局批准;7天以内的,由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审批后,报“1+1”项目办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经志愿者服务所在省(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报“1+1”项目办审批。
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5天,逾期将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将取消志愿服务资格。
第八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1+1”项目主办单位每年下发的各项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补助待遇。
第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或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项目实施单位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1+1”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核实批准后,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项目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志愿者违规违纪情况提出相应处分意见,报“1+1”项目办审议决定,做出处理。
(二)“1+1”项目办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志愿者违规违纪行为,经核实,可以做出处理。
第十一条 处分使其情节,分为: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解除协议,退回原籍。
(三)通报批评,并通报派出地律师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四)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1+1”项目办将视其情况,可以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1+1”志愿者队伍等处分。
第十二条 县级项目实施单位不按申报条件安排志愿者的生活和工作的,或不按规定制度管理和支持志愿者正常工作的,或容忍志愿者违纪行为并隐瞒不报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项目服务资格,并视其情况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应届大学生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与当地团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1+1”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修改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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