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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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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提高了从事劳务派遣的行业准入,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
此次修订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主要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做出了重大的调整,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关注:
1、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准入门槛:第五十七条除了增加并提高经营条件以外,最大的变化是对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进行行政许可经营,这将大大增加新竞争者进入的难度。
2、进一步限制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一方面,修正案第六十六条对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且规定劳务派遣必须符合以上“三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修正案第一次在立法上提出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其规模受到比例限制。并授权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3、 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具体化:“同工同酬”是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要弊端,修正案第六十三条对“同工同酬”进行了具体化,要求“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4、加大劳务派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修正案第九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劳务派遣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罚款,乃至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严厉处罚措施。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不多,但是完全改变了原有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定,是劳务派遣用工的重大调整,必将对劳动关系尤其是劳务派遣用工产生重大的影响。
(供稿: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3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这个总共15条的司法解释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最高院出台的第二部司法解释,相比较之前的司法解释三比较侧重于审判程序,司法解释四更侧重于一些实体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了竞业限制制度:司法解释四用最多的篇幅(第六条至第十条)细化了竞业限制的规则,对《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的具体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是规范竞业限制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
2、 确定了实际履行的效力: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变更有效。这一规定必将改变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诸多操作规则。
3、 规范通知工会程序的补正: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允许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对依法应当通知工会的行为在起诉前进行补正,解决了实践中原法律规定的操作性问题。
4、 细化工龄连续计算问题:司法解释四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细化规定,增强了这一规定的操作性。
5、 其他:司法解释四还就仲裁不受理案件的受理、一裁终局案件的受理等程序性问题,以及企业经营期满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就业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供稿: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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