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推动律师队伍建设
日期:2010-05-12 阅读:7,820次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意见》和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的实施方案》要求,长宁区司法局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近日,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结合警示教育活动的要求,向长宁区全体律师发出倡议书,以进一步增强律师职业纪律意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长宁区律工委倡议: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相互尊重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二、律师应本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认真对待案件和当事人。
三、律师不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法官有亲朋、师生、同学等关系,不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四、律师不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作出“诉则必胜”、“保赢官司”之类的保证,避免当事人产生过高的期望。
五、律师出庭前应做好准备工作,仔细研读案件材料,认真准备证据材料,体现律师执业应有的水平与能力。
六、律师按时向法庭提交有关诉讼文件、准时出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出庭,应提前向法庭请假或者说明。
七、律师在庭上注意语言文明、理性,行为得体、规范,并引导当事人尊重法庭秩序,避免有过激行为。
八、律师在庭上应遵守法庭纪律,不当庭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言行进行评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书记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
九、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尊重事实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十、律师应尊重法院裁判,不对法院裁判作出不当评论,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服从裁判或者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前,在全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中,广大律师正在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自觉性、坚定性;查摆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律师个人在执法理念、大局观念、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执业能力以及律师事务所在严格监管、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长宁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发出《长宁区律师尊重法官倡议书》,是警示教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必将促进全区律师队伍的规范建设,乃至推动全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