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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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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信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强调“社会稳定高于一切”,“维稳”意识过于浓厚,而法治思维显然不够。
应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一个信念,解决信访问题根本要靠法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中共十八大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是党和政府对当前信访工作的新要求。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全面回顾信访制度演变,总结当前信访突出问题,改善信访体制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
信访之变:联系群众转向纠纷解决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一项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制度,具有政治、法律两重属性,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人民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具有民主参与、信息汇集、公众监督、政治开明、投诉维权等功能价值。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我国信访工作制度初具雏形,强调各级政府应为民服务、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1982年,《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制定出台,信访制度增加了救济功能即“申诉和控告”功能,信访制度功能开始发生转变。
1995年,国务院制定首部《信访条例》,明确将“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列入信访处理事项范围。2005年,现行《信访条例》出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等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内容在信访工作规范中大量增加,纠纷解决功能成为信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信访之惑:“和谐化解”还是法治化
“信访是一个地道的中国问题”。自1951年正式确立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信访工作承担着不同的职能,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十几年来,中国社会大转型,经济、社会领域发生了许多深刻的变化,由此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而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发展进入关键期,社会利益格局和经济关系面临巨大调整。信访已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聚集地,信访工作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疲于应对,备受争议。信访制度在功能定位、体制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进一步完善信访机制迫在眉睫。
回顾近几年来本市信访实践,上海信访工作富有成效,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完成修订《上海市信访条例》,制定及修改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办法》等具体办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信访总量高位运行,集体上访比较突出,赴京上访依然高发;重访缠访闹访现象常见,信访不信法,信访事项处理终结难;维权式信访比例高,涉法涉诉信访比例有所增加,推动“诉访分离”难度很大;上访老户群体仍活跃,突出矛盾化解难度仍较大。
又如:信访基础业务规范性建设不足,不少单位信访办理程序不规范,亟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章制度;有的政府机关滥用信访制度,将一时难以解决的群众要求履职或依法控告改按信访处理;相比有的省市,本市信访工作人员流动性强、专业性不足,信访工作创新与理论研究有差距。
当前信访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强调“社会稳定高于一切”,“维稳”意识过于浓厚,而法治思维显然不够;被动应对信访矛盾纠纷,不讲原则“和谐式”化解,而不依法解决,既不查明成因,也不倒查问责;大多将信访人视为对立面,信访人被不同程度“妖魔化”,普遍缺乏“为信访人服务”的观念和措施;有的国家机关滥用信访制度,故意“诉访不分”,将人民群众依法申诉、控告与检举改按一般信访论处,以推诿其法定职责,或淡化、拖延其执法或司法中的争议非议。
信访之思:不折不扣纳入法治轨道
顺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新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信访工作机制、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结合当前本市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将“法治信访”列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信访工作的首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坚持“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信访法治化”要求,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一个信念,解决信访问题根本要靠法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二)信访工作应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法律至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不讲原则满足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能违法摆平、收买或压制信访人;二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以公民权利为本位,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切实维护群众的信访权利,政府依法行政不滥权;三是“程序正义”,依法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决不宽容。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信访工作制度与操作规范,处理信访事项更加有章可循。当前应重点完善本市有关信访事项分类处理、初信初访就地处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信访查处信息公开、信访督查督办、涉法涉诉信访处置等具体办法;要明文制止执法司法机关滥用信访、不依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进一步推动“个案公正”。
(四)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引导安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深律师及其他公信人士参与接待信访群众,解决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更多运用听证方式处理重大信访事项,接受广大群众、公信人士的监督与支持,提高信访矛盾化解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五)通过择优选拔、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建立信访代理机构、社会志愿者队伍;重点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和代理服务,指导信访人依法提出合理诉求;更多采用书信、网络等方式提出(“信”访),逐步减少走访(“人”访)和不必要的信访,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将《上海市信访条例》第九条(为信访人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六)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信访事件的倒查问责,人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介入查处,对工作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绝不姑息。信访工作机构应经常整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或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举一反三避免再出现同类重大信访矛盾纠纷。
(七)加强本市高层次信访人才培养,稳定信访工作人员队伍,改变目前流动性太大的现状,提升其专业化与创新服务能力;适时组建市级信访研究机构,加强相关业务研究和指导,未雨绸缪、预防或预估信访纠纷,不断提高信访工作机构的履责水平,转变工作模式更为积极有效,实现信访工作科学化发展。
(八)进一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尽快建立本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专门制度,有效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在化解此类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及时纠正冤假错案,指导劝导当事人息诉息访;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同级人大、政法委及上一级司法机关参与监督。
赵忠敏
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协参政议政促进委员会委员、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维权委员会委员,九三学社上海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业务方向为民商法、刑事辩护、开发区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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