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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日期:2016-01-20    阅读:4,367次

为贯彻中央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局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5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市质量技监局系统法治建设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市质量技监局重大行政决策研究,提出法律论证、审核意见。

(三)参与质量技监地方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协助市局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为市质量技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市质量技监局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等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根据需要,接受委托参加诉讼。

(六)参与市质量技监局系统行政合同、民事合同的协商、审核,提出法律处理意见、建议。

(七)参与市质量技监局系统法律风险评估,在应对突发事件中提供法律专业支持,参与非诉法律事务、信访矛盾化解。

(八)协助市质量技监局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九)协助市质量技监局有关发展战略、重大规划的制定,就某项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

(十)接受市质量技监局系统委托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专职执业律师应当熟悉本市情况。在本市连续执业5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于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等称号,以及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者,予以优先考虑。

(五)熟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和质量技监业务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非公务员编制)。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月25日起至2月25日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

  1. 个人报名

  (1)请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东方律师网(http://www.lawyers.org.cn)、“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下载《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请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3)请在报名期限内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本市宜山路728号综合楼407室,邮编:20023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政策法规处收。

  2. 所在单位推荐

  由推荐单位负责填报《报名表》,并加盖公章。相关报名材料及邮寄地址同上。

  四、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市质量技监局组成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负责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报名资格审查与选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遴选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市质量技监局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咨询电话:(021)54264307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doc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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