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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需参加2016年度考核的公告

作者:曹频   日期:2017-04-19    阅读:39,482次

主动公开

 

 

上海市司法局公告

 

5

 

 

关于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无需参加2016年度考核的公告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相关规定,上海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对象为2016年度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需参加本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

一、20171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外省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的分所);

二、20171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首次执业的律师;

三、20171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重新执业,且2016年未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含外省转沪执业律师)。

符合上述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需参加2016年度考核。其执业证上不标注2016年度考核结果,不加盖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章,不影响持证人正常执业。

特此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

                               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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