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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开展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4-11-05    阅读:8,170次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激励和带动全市女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女律师的良好社会形象,经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会议决定并报上海市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将于20149月至20154月在本市开展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的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宣传和表彰上海律师界优秀女律师,从而激励女律师们实现人生理想、展现自身价值,以更饱满的热情,更专业的理论,更好地为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二、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二)评选活动的相关解释权归评选委员会。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

    (二)组织机构:本次评选活动将成立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上海市妇联、上海市女法官协会以及上海市女检察官协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评委会在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秘书处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名额

优秀女律师候选人按照本区县女律师人数的0.8%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以0.8%比例推荐人数少于1名的,推荐1名女律师。

五、参评条件

    (一)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累计执业7年以上的专职女律师(2007111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 执业过程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 参评本届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以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的律师,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四)曾获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不含提名奖获得者)的律师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六、评选标准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忠于宪法和法律,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和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具有一定专长,初步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办案质量好,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素质。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维护律师声誉,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热心公益事业和关心行业发展。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投身志愿者活动和慈善事业。有较强的行业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行业各项活动,为行业工作,尤其是女律师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七、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

本次评选活动以各区县为单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人选,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向评委会推荐人选,评委会综合评议,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20149月份)

筹备:组建评选活动工作班子,研究评选方案。

   (二)启动和初评阶段(201410月份——12月份)

1、启动阶段:发布评选活动通知,并由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动员律师事务所组织女律师参评。

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区县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听取意见后,做好组织推荐工作。

2、初评阶段:评委会对参评律师统一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严格评审后确定20名终评候选人。

    3、公示:在东方律师网上对20名终评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如遇异议,评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终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终评阶段(20151月份——3月份)

1、评审答辩:20名终评候选人参加评审答辩。

    2、终评评选:评委会根据公示、答辩结果,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再次评议,产生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10名,其余10人授予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提名奖。

   (四)表彰和宣传阶段(20153月份——4月份)

1、在上海市第十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荣誉证书。

2、做好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的宣传报道工作。

八、注意事项

    (一)评选通知下发之前被投诉,且已被市律协纪律部正式立案调查的律师,不得被推荐。

    (二)参评律师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经评委会核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对评选出的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如每年参加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四)参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评委。

    (五)所有申报材料不予返还,请参评律师自行留存。

九、申报所需材料

    (一)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候选人组织推荐表1

    (二)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候选人公益活动承诺书1

    (三)详细事迹材料1份;

     要求:字数为2000字左右     

    (四)2个案例的业务卷宗复印件;

    (五)本人执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期间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等专业成果。论文文章请提供复印件1份,并注明发表时间和出处,专著请提供封面、扉页、目录复印件1份;

    (七)曾获荣誉、社会职务、学位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八)其他需要递交的文件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按A4标准纸规格装订,装订顺序如上述提交材料顺序,同时要有封面以及目录,上述材料送交或者邮寄至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评选办公室。参评律师材料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候选人推荐材料字样,截止日期为20141215日,以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再接收参评律师材料。

关于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推荐表以及相关材料样张均可在东方律师网浏览并下载。

十、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址:本市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

  编:200032

联系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共关系部

电  话:64030000——15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

2014113


附件:

(一):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评选各区县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二):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候选人组织推荐表.doc

(三):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候选人公益活动承诺书.doc

(四):详细事迹材料(样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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