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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09-19    阅读:70,519次

(2012年11月29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管理,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包括下列活动 :

(一)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

(二)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

(三)根据全国律协的要求,或其他省(市)律协、其他单位及组织的邀请,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的各类会议及活动。

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的形式,包括但并不限于各类业务研讨与交流,论坛、团拜会及年会、聚会,专题培训,考察活动,文体福利活动等。

第三条 (会议活动提议和举办申请)

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律协秘书处各部门主任可以提议召开、举办会议及活动。

各项会议及活动的申请,一般应由提议人(部门)委托或通过秘书处相关部门提出,且应当至迟在会议活动举办之日七日前提出申请。

第四条 (领导参与会议活动审批)

市律师协会举办相关会议及活动需要邀请厅(局)级以上领导出席的,市律协秘书处须将具体方案至迟在活动开展之日十日前报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

邀请市司法局以外的其他部门领导的,还需首先报请该会议的主持人同意,并办理书面的邀请手续。

所有邀请函应当至迟在活动开展之日五日前送达市司法局或有关部门。属于紧急事务或市司法局交办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及活动除外。

第五条 (会议审批和经费预算)

提议人(部门)应当本着合理、必要、节约的原则,提出相关会议、活动的经费预算。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应当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严格管理经费使用流程。

第六条 (经费使用管理)

相关会议、活动已经列入当年市律师协会会费基本项目支出预算之一的,或者属于会费专项支出预算之一的,应当严格在预算范围内支出。若因特殊情况超出预算使用会费,需要从跨部门预算中调剂使用的,应当由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会长(副会长)与秘书长商议,并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如果要在预算外追加经费的,还应当报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除了前款规定的其他会议、活动,经费原则上应当在当年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预算中支出。如果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超出本部门经费预算举办相关会议、活动,需要在年度整体预算中平衡协调的,其经费使用必须报秘书长、分管财务的副会长、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若系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含律师学院)、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会议及活动,其经费预算也必须报秘书长、会长共同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涉外会议活动办理)

凡市律协举办的或受邀以市律协名义参加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的会议及活动,除了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范办理。

第八条 (会议活动报告)

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的提议人应该保留会议、活动的记录,并自会议、活动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会议、活动报告,连同活动记录一并报送秘书处备案。前述会议、活动提议人应在活动报告上签字。

第九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和“内”包含本数。

第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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