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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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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孙彬彬 上海律协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委员会主任、应对与协调委员会委员、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嘉宾:汤黎明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
顾哲 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
汪怡群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理事兼主任
胡卫民 上海律协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主任
文字整理:钱洁
孙彬彬: 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律师》2026年第三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孙彬彬,嘉宾分别是汤黎明理事、顾哲理事长、汪怡群主任以及胡卫民律师。四位嘉宾均深耕上海商事调解一线,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商事调解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填补了长期以来国家层面商事调解顶层立法的空白。结合我国于2019年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涉外法治背景,国内商事调解行业正式进入规范化、国际化并行发展的关键窗口期。上海作为全国商事调解先行地区,经过多年实践,已形成地方立法配套、专业调解机构运营、跨境争议协作三位一体的实践样本。今天,我们聚焦行业一线热点问题,结合实务案例开展深度解析,为市场主体、法律从业者及调解机构梳理《条例》落地后的实操路径与制度前沿变化。
第一个议题是:《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当前各大调解机构如何在内部落地调解协议效力保障配套机制?当事人从提交司法确认申请到取得法院生效裁定的完整流程包含哪些环节?法院、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机构三方如何联动搭建一体化、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通道?
顾哲: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依据《条例》搭建了标准化效力保障体系:通过规范调解协议格式、电子备案、履约督导回访等机制,夯实调解协议的法定效力,同时依托香港服务点,为跨境当事人提供配套专项服务。
司法确认全流程精简、高效,平均办结周期控制在28个工作日内,分为三个主要环节:中心前置材料辅导与提报、法院实质问询核验、裁定书出具,从源头减少当事人重复举证、往返奔波,大幅提升便利度。
中心深度融入浦东涉外商事一站式争议解决平台,联动法院、仲裁机构破除不同解纷渠道间的机制壁垒,依托常态化诉调对接机制实现商事纠纷繁简分流、业务流程无缝衔接。中心联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创新“调解+仲裁”一体化解决模式,依托国际公约完善跨境裁决执行保障路径,充分发挥调解、仲裁保密性强、费用低廉、程序高效的综合优势,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的维权成本,现阶段调仲衔接案件累计办结超百件。同时,中心统筹整合平台专业服务资源,联动沪港两地的争议解决专业力量,打造“调解前端分流、司法全程赋能、仲裁程序兜底”的一站式、全链条商事纠纷多元解决体系。
汪怡群:《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司法确认,以此为制度依据,商事调解机构已在内部构建起完整的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在自身“三者”战略定位的引领下,在调解规则中设置了“调解+司法确认”“调解+仲裁”“调解+公证”三类协议赋强路径,同时配套了内部标准化操作指引,三类赋强模式均实现常态化运行;机构配备专人全程跟进,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辅助。
以司法确认流程为例,当事人完成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机构会同步对接承办法院开展前置沟通,并协助当事人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完成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整套流程通常一周内即可办结,高效便捷。
在跨主体协同层面,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联动法院、仲裁委等机构打造顺畅的一站式商事纠纷解决通道:对接多家法院入驻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常态化开展诉调对接业务;与仲裁机构建立深度战略合作,创新推行“双清单”机制,配套设置调仲对接费用减免政策,同时出台调仲对接指引;引导市场主体提前约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从纠纷源头践行“调解+”一体化解纷理念,打通调解、司法、仲裁资源壁垒,构建分层、高效、联动的一站式商事争议解决体系。
孙彬彬:在了解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全流程及多主体一站式解纷通道的搭建路径后,收费机制作为商事调解市场化长效运行的关键支撑,同样值得深入剖析。上海的商事调解制度体系推行“合理定价、自愿有偿”的收费原则,各调解机构是如何落实该原则的?在“合理定价”方面,是否已形成行业共识性的收费标准或定价方法?中小企业是否面临收费门槛问题?是否有针对小微企业的费用减免机制?
汪怡群:经过多年发展,上海各商事调解机构已形成有偿服务共识,但全市尚未形成覆盖全部案件类型、全部机构的统一定价标准,收费呈现二元分化格局。其一,法院委派、委托的诉调对接案件执行统一标准,依据市司法局、上海高院联合发布的“5+1”文件,收费基准为对应诉讼费的50%,统一实行调解不成不收费,全市所有机构承接法院分流案件均遵照该口径。其二,机构自主受理的市场化案件暂无行业统一指导价,各机构的定价差距较大,缺少通用计费标准与收费区间。以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为例,市场化案件采取中等偏上定价,对标全国30余家主流调解中心,注重服务专业成本与运营成本的合理覆盖;费用拆分为管理费、调解员报酬两项,报酬占比更高,收费全程公开;计费方式灵活,可按争议标的额比例收取,也可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小时计费模式。
市场化收费标准给中小企业处理小额纠纷带来成本压力,上海通过多层机制化解收费门槛难题。一是机构自主减免通道,各调解机构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费用协商、减收、缓收服务。二是区域普惠配套政策,例如,浦东发放法律服务券,降低企业的调解支出;宝山推出调解费用补偿保险,企业缴纳少量年费即可获得调解费用兜底,减轻小额纠纷的付费负担。
孙彬彬: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是商事调解公信力的根基,市场化收费机制是商事调解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保障,直接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调解服务的权利。优质的调解员队伍则是保障调解程序规范、协议合法有效的核心支撑。《条例》对调解员的专业资格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商事调解组织为推动调解员队伍向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
汤黎明:从实务角度看,商事调解需要调解员既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又熟悉商业交易规则与行业特点,同时还须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与心理疏导能力。当前,国内符合要求的专业商事调解员数量不足,现有调解员多为兼职,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与实践经验,难以满足复杂商事纠纷的调解需求,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瓶颈。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队伍由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律师和退休法官组成。一半以上的调解员能够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近10%的调解员还可以使用多种外语。调解中心同时打造了一支专业化的年轻办案秘书团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占比75%。两支团队均接受了严格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进阶培训持续提升专业素养。
此外,调解中心汇聚了一批国内外资深专家作为决策委员会成员,同时依据案件类型设立了6个专业委员会,涵盖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房地产、能源资源及环境保护、金融、国际贸易等重点商事纠纷领域,基本覆盖“一带一路”常见纠纷类型。
调解中心还积极对接国际标准与规则,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提供中国方案。现已与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日本国际调解中心(JIMC)、韩国国际商事调解中心(KIMC)、以色列争议解决中心(CRC)建立了合作关系,同时携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推出调解示范条款;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创设中欧知识产权联合调解机制;与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机构(JAMS)建立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组建“11+11”中美专家团队。
汪怡群:在《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员专业资格标准、规范行业准入门槛的制度背景下,国内主要商事调解组织持续聚焦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国际化建设,依托高标准选聘、规范化管理、常态化培育等机制,全面提升调解员队伍的纠纷解决专业能力与涉外商事争议处理能力。
当前,主要商事调解组织已显著提高调解员选聘门槛,严格对标商事调解重商业逻辑、重全局解纷、重关系修复的独特价值,建立高标准、规范化的选聘流程与全流程执业管理体系。例如,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在《条例》及浦东新区规定的基础条件之上,参照仲裁员的“三八两高”设置调解员聘任要求,并针对调解员的不同背景设置了更高的申请门槛,确保入册调解员既懂法律实践,又懂市场规则;既有法商思维,又有经营视角;既有战略高度,又有实操经验。同时,配套搭建系统化、常态化的专业培训体系,兼顾国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与国际商事调解执业能力,通过常态化业务培训、专业技能研修、涉外调解交流、典型案例复盘等方式,持续夯实调解员的专业功底。
在资格审核机制方面,以《条例》法定资质要求为基础,建立分级分类准入审核体系,全面核查调解员的专业资质、从业年限、执业履历、行业背景与职业信用,重点筛选具备法律、经济、金融、科创等复合型知识结构与丰富商事实务经验的专业人才;同时细化涉外、金融、知识产权、跨境贸易等细分领域的专项准入标准,建立调解员专业信息备案公示制度,实现资质审核公开透明、可追溯,从源头保障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孙彬彬:通过两位嘉宾的分享,我们梳理了上海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国际化建设的路径。接下来将视角转向涉外领域,聚焦上海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核心布局,梳理上海接轨国际调解体系、服务国内企业跨境维权的特色实践。上海通过哪些制度、程序、协作模式实现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衔接,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在跨境经贸争议中的合法权益?
顾哲:立足上海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布局,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依托上海涉外法治优势、自贸试验区政策红利与跨境服务网点,搭建制度对接、程序衔接、网点联动的立体化涉外商事调解体系。中心对标国际解纷规则,打通沪港跨境解纷通道,保障企业跨境经贸投资的合法权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涉外调解实践模式,核心包含三类涉外衔接路径:
一是国际规则对标衔接,实现调解制度国际化适配。中心对标《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依托《条例》及上海的配套细则,优化涉外调解程序与调解员行为规范,推动国内制度与国际体系衔接。在案件办理中,严格适用自愿、保密、中立等国际通行调解原则,允许外籍调解员参与,适配跨境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各类涉外纠纷处理需求。同时常态化运行跨境商事纠纷独立调解试点,贴合国际解纷惯例,规避因中外制度差异导致的企业权益损耗。
二是“调解+仲裁”一体化跨境衔接,构建域外效力闭环。中心推行成熟的调解与仲裁一体化解纷机制,形成“先行调解、仲裁确认、跨境执行”流程。涉外纠纷经中心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快速对接仲裁机构出具裁决书,依托《新加坡调解公约》实现跨境高效执行,破解了传统调解协议域外执行力不足的核心痛点。该模式融合调解的柔性与仲裁的强制效力,精准匹配跨境纠纷快速定分止争的需求,能显著降低企业跨境维权的时间、法务成本及执行风险。
三是多边联动跨境协作网络,依托香港打造国际解纷枢纽。中心以香港服务点为战略支点,与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亚太调解机构达成合作,构建以上海为核心、香港为窗口、辐射全球的跨境解纷布局。沪港机构常态化开展联合调解,推进调解员资质互认、案例共享、人才联合实训,衔接不同法域的解纷标准与程序。依托市贸促会覆盖全球160余家经贸组织的合作网络,中心强化海外资源联动,助力市场主体高效处理跨境争议,全方位保障企业的海外资产安全、合作权益与品牌声誉。
胡卫民:上海着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依托地方性立法、机构协同、跨境双边合作、程序闭环四大维度,构建全面接轨全球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度体系,形成两类核心争议解决模式:
第一,商事“调仲结合”模式。该模式衔接《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构建跨境争议“双公约”执行路径。若争议相对方所在国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缔约国,我国企业可凭上海调解机构出具的文书直接向境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对方所在国非缔约国,我国企业可即时启动简易仲裁,将和解内容转化为仲裁裁决,依托《纽约公约》实现跨境执行。
第二,跨境联合调解双边对接模式。沪新合作建立双调解员共调机制,中方调解员熟悉国内经贸与外汇法规,新方调解员精通英美法系及东南亚商事惯例,可出具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标准的和解协议。沪港澳联动依托浦东商事调解地方立法优势,允许港澳持证调解员入驻执业,适配三地规则,高效化解大湾区投资、知识产权、供应链纠纷,调解成果可同步适用内地司法确认与港澳执行机制。中欧协作对接欧洲调解协会,引入欧盟调解标准,针对光伏、汽车、数字贸易等领域开展线上联合调解,统一保密、证据开示、调解员披露标准,有效化解中欧法律文化差异带来的纠纷解决障碍。
孙彬彬:在《条例》国内立法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国际规则的双重制度背景下,商事调解行业面临哪些新的机遇与挑战?
胡卫民:首先,《条例》的出台为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填补了商事调解立法空白,构建了国内统一的顶层制度,《新加坡调解公约》则提供了全球跨境执行的规则预期;二者叠加有助于扭转行业发展困境,为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奠定法律基础,提升商事调解的公信力和市场信任度。
其次,《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约束力,配套司法确认、赋强公证、转仲裁三重效力转化通道,有助于消除企业对调解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的顾虑,推动企业主动将调解嵌入贸易、投资合同条款。同时,《条例》在涉外调解制度方面对标国际规则,为完成《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内衔接进行前置铺垫,预留国内法接口,有助于消除国际市场对我国调解制度“规则不兼容”的顾虑。
再次,促进国内业务和跨境业务并行发展,市场需求发生结构性变化。过去,中企面临海外纠纷时优先选择境外仲裁、当地诉讼,成本极高。在双重制度背景下,企业可约定上海作为调解地,在境内低成本解决跨境争议,同时为将来依托《新加坡调解公约》实现跨境执行预留空间。此外,跨国企业普遍熟悉《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则,《条例》落地后,上海自贸区形成对标国际的调解程序,有助于吸引外资企业将中外合资、跨境供应链、知识产权纠纷约定在中国内地调解,形成一站式多元解纷生态。
另外,双重制度背景促进调解员职业化,推动国际化人才体系建设。《条例》明确调解员任职条件,推动行业统一培训、分级认证,商事调解员从兼职副业逐步转向独立专业职业,其收入与社会认可度有望提升。同时,中外人才互通通道逐步打通,允许境外持证调解员入驻,国内调解员参与国际联合调解,会双语、懂跨境金融、熟悉英美法的涉外调解员将成为行业重要资源。此外,《条例》鼓励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推动国内调解机构参与国际调解规则研讨,提升我国在全球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话语权。
最后,制度创新试点空间释放,上海等引领城市形成先发竞争优势。上海自贸区拥有立法变通试点权限,依托《条例》授权,浦东、临港可先行探索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的配套制度,包括国际和解协议登记备案、专门司法审查通道、跨境电子调解平台、双语文书标准化模板等,形成可在全国推广的制度样本,打造国际商事调解品牌高地。
当然,双重制度背景也给行业带来特有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执行机制底层逻辑存在差异,国内执行需“司法确认前置”或“仲裁公证效力转换”,而《新加坡调解公约》支持“直接跨境执行”,两套规则难以完全兼容。
其次,文书合规、程序保障、监管规则等方面同样构成考验。实践中,司法机关认定尺度不一,中外联合调解出具的文书效力、程序合规性等缺乏统一标准,机构执业合规边界尚不清晰;境外主体担忧调解信息司法采信问题,国内亦需防范虚假跨境调解风险。
再次,行业经营、人才与市场竞争等方面也存在挑战。由于执行规则不同,境内外调解机构的竞争条件不对等。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中心不受国内司法确认、行政监管约束,流程更简便;而内地调解机构受国内法前置程序限制,同等跨境纠纷解决的制度成本更高,在跨境案源竞争中处于劣势。
顾哲:在双重制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行业告别了以往“规则弱、效力软、走不出国门”的发展困境,迎来法治化、国际化、可执行化的新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法系衔接、专业适配等行业挑战。
发展机遇方面:一是实现调解效力国内落地与跨境执行的双重保障。《条例》明确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司法确认路径,补齐了国内制度短板;《新加坡调解公约》赋予涉外调解协议跨境强制执行力,有助于打破以往调解协议跨境执行受限的瓶颈,改变商事调解“定分止争易、执行落地难”的局面。二是大幅提升商事调解的市场认可度。双重制度背景使调解具备执行保障,有助于改变企业“重诉讼仲裁、轻调解”的固有观念,跨境贸易、投融资纠纷选择调解渠道化解的场景持续拓宽,行业应用空间持续扩容。三是推动上海商事调解国际化发展。依托制度红利,上海贸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联动香港服务点对接国际解纷规则,吸纳外籍调解员,适配跨境纠纷调解需求,推动本土调解机制对标国际标准,提升我国商事调解的国际影响力。
特有挑战方面:一是中外法系规则衔接难度较大。《新加坡调解公约》中的国际通行惯例与《条例》在调解程序、保密规则、效力认定、主体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跨境案件可能面临规则适用冲突。二是专业涉外调解人才缺口突出。行业亟须兼具中外法律知识、熟悉公约规则、精通跨境商事惯例的复合型人才,现有人才储备难以满足高频涉外纠纷解决需求。三是跨境执行实操壁垒仍存。各国对《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叠加不同法域的制度区别,导致涉外调解协议跨境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对调解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孙彬彬:非常感谢四位嘉宾的分享。今天,我们围绕《条例》落地实践,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流程、一站式解纷平台搭建、市场化收费机制、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上海接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涉外调解创新模式等方面梳理了本土实操经验与跨境衔接路径,也客观剖析了行业当下的发展机遇与现实挑战。
上海作为商事调解先行地区,依托自贸试验区政策与多元调解机构资源,已形成多元解纷样本。随着《条例》持续落地、行业自律体系逐步完善,商事调解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竞争力。期待各界持续深耕商事调解领域,打通国内国际效力闭环,让调解成为市场主体解决纠纷的优选路径。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