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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专业极致 用心做个好律师

2021年第02期    作者:盖晓萍    阅读 2,817 次

16年前,德高望重的舅舅问我:你是要做一个好人还是要做一个好律师?当时我正打报告辞去颇有实权的公务员身份来上海做律师,这个问题让我一时结舌。因为在当时律师社会评价并不高。我思忖一刻说:我先做个好人吧,再争取做个好律师。于我而言,遵循善良本心,做个好人简单,但是要做个专业高超又一身正气的好律师并不容易。

初到上海执业,还真不太适应。在集团公司做法务时,大案要案就在手边;做公务员时,根本不用考虑这些问题。律界新人一枚,没有了任何背景和光环,就几无案源。我决心甩掉包袱、从零开始。岁月如梭,时光荏苒,我已在上海律界走过了十五个年头,从律界新兵成了一名资深律师。回首这些年的执业历程,有如下感悟。

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2005年,来自安徽的张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出厂门口时被一辆疾驶的机动车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来到上海,看到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张某逆行才导致被撞身亡,承担主要责任。因厂区门口没有监控,交警只是按照机动车司机的口述做了笔录和认定。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事故车还是辆套牌车,司机又是挂靠营运,挂靠的运输公司拒不支付任何赔偿,肇事司机毫无赔偿能力,这就意味着张某家属不能获得任何赔偿金。

张父不甘心,于是四处寻找律师,一年里辗转多次,才来到我所在的律所。对于已经发生一年且早有责任认定结论的交通事故案,几乎没人觉得有翻案的可能。出于同情,我接受委托,看了相关案卷后认为这里面一定问题,决定为张父维权。

当时正值盛夏,我顶着烈日到张某所在的工厂附近取证调查。在厂区门口用相机对案发现场多角度进行拍摄、测量,经过分析后得出结论:厂区门口有自行车道,有斑马线,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张某是因逆行遭遇撞击的结论。在厂区内调研期间又听说,张某的一个工友曾说小张那天不是逆行,只是刚出厂区门口就被撞了。这句话引起我的高度重视,但那位工友已经离职回了老家。经过多方寻找,我终于找到那位工友,并说服他回来做笔录和出庭作证。主审法官当庭决定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重新认定。我同时在后续庭审中据理力争,即使是挂靠车、套牌车,运输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与所在公司共同赔偿张父等原告50余万元。拿到赔偿巨款,张父老泪纵横。我也深深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和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一种职业成就感油然而生。

二、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专业精神挽救乌龙合同

做律师精通法律就够了吗?远远不够!

2010年,我承办了一个水处理工程施工项目。上海某水处理技术公司为天津滨海新区某水处理企业做海水淡化项目的预处理,项目完工后,天津企业方正式投产一年多,为地方数十家化工企业提供排污净化服务,媒体纷纷报道。然而,该项目的设备和技术供应商却迟迟没有拿到工程款,因为工程验收不达标。究其缘由,是双方在签署项目合同时,作为设备和技术提供商的上海某水处理技术公司业务人员将净化后水的铁离子含量写成了0.05mg/L(毫克/升)。项目结束后,经过数十次检验和实验也一直未能达到该项指标,故天津项目方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代理此案后,我主持召开仲裁前分析研讨会议,大家皆认为合同有约定铁离子含量必须达到0.05mg/L,既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即是施工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业主有理由拒付工程款,仲裁必败诉无疑。面对如此预判结果,我也倍感压力。为了弄清楚这个对自己来说一片空白的未知技术,我专门注册了两个水处理网站的账户,在网站中学习水处理基本原理和主要技术,研究水处理的工艺流程,还请教了多位环保行业的专家,得出的结论是:国家规定常规生活饮用水中,铁含量>0.3mg/L算超标,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0.5mg/L算超标。饮用水的铁含量标准为0.3mg/L即可饮用,那么工业废水排放达到0.5mg/L即符合标准,要达到0.05mg/L根本没有必要!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判断,我专门启动了专家证人程序来证明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达到0.5mg/L即可,而不是项目合同中所写的0.05mg/L这个极限标准。

仲裁庭上,我的代理和陈述俨然一位水处理专家,让三位仲裁员倍感震惊和钦佩,后三位仲裁员一致主张调解。虽然调解未成,仲裁裁决却支持了我方诉请,案子反败为胜!且案结后10日内施工方即收到了(质保金外)数百万元工程款,客户欣喜万分。

三、资本能带领企业快速发展,但引入资本更需谨慎

上海T公司是一家承担和参加国家及上海市科委重点科研项目研制的高新技术企业,20多年来在军工科技与装备领域口碑良好、经营业绩颇佳。为进一步发展壮大,2015年,创始人W自愿退休让出股份引进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占51%的股权,W及其他管理团队占49%的股权。引资协议同时约定投资公司需向T公司注入3200万元资金,为企业扩充注册资本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但当所有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投资公司只注入870万元资金即获得T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后,就不再投入任何资金。两年多来,企业不但没有扩大生产经营,还失去了原本应该拿到的许多订单,由一个生机勃勃的公司变得死气沉沉、举步维艰。

W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只能再度出山,但是由于引资协议的瑕疵,咨询的一些律师均认为大股东无需再出资或者认为在无法通过增资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无权要求大股东继续出资。也就是说,无法达到当时的引资目的。我分析后认为完全可以起诉实现,但助理去法院立案时却遭遇阻力。立案庭法官问:你们起诉的目的和利益是什么?公司的大股东是否增资是他的权利,企业的其他股东是没有权利要求大股东增资的。我已经深入分析过案情,预判立案庭法官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立案。我们提起的是股东代位诉讼,2017年12月我们已经要求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提示大股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注入后续资金2330万元。但投资公司却置若罔闻,公司董事长以及其所掌控的总经理均怠于履行催促义务,我们也向公司监事提出要求,要求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亦未果。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公司章程的股东出资纠纷,而是基于投资协议的合同义务……”立案庭法官边听我的陈述边查阅相关规定,后当即立案。

在随后的《代理意见》中,我写到:“……相关各方于2015年5月签署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各方理应信守;大股东不履行的,公司创始人W作为合同一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其履行。对于W起诉是否具有诉的利益问题,首先大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对目标公司的违约,并损害了目标公司的利益;其次,投资公司作为出资义务人,公司的董事高管具有催促其出资的义务,但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催促义务;第三,在公司董事、高管、监事都怠于履行催促义务、放任公司损失扩大的情况下,股东有权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书几乎完全按照诉讼请求逐项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一个与股东看似无关的案件,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实现了逆转,且完美收官。

四、定分止争途径有多种,忠人之事是根本

近年来,我处理了诸多疑难复杂棘手的公司股权案件,如:在一个股东出资纠纷中,委托人是被告,开庭在即,证据匮乏,正面迎战几无胜率,但由我带领的律师团队深入研究原告起诉材料后发现,原告起诉的依据股东会决议存在重大瑕疵,故律师团队索性釜底抽薪,另辟蹊径,答辩意见一出,原告当庭撤诉。但有更多股东纠纷,诉诸法律原本胜券在握,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都是股东关系,需要长久合作共事,我通常不会轻易涉诉,而是尽量让针锋相对乃至剑拔弩张无法调和的股东纠纷能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节约了司法资源,却少收了很多律师费,但我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信赖。

有做遮阳工程的兄弟俩,哥哥18岁出来做生意,培养弟弟上大学,做了设计师,岂料弟弟竟然背着自己与他人合伙开公司与自己抢生意。我分析了一下情况,这个案子于法于理哥哥都能赢。曹总,你真正的目的是赢这个案子吗?,显然不是。所以我花了几个月时间协调沟通,帮兄弟两个打开心结,最终哥哥公司收购了弟弟的公司,弟弟做了公司副总兼首席设计师,弟弟的设计团队还获得10%的激励期权。

当化解矛盾后,两兄弟握着我的手说:你真是一个好律师!我突然就想到舅舅当年问我的话,我想说,我做到了!我大学毕业后最想做的是记者,但是兜兜转转在学校、企业、政府机关多年,才走到律师这条路上。不过,人生所有的弯路都是值得的,甚至是必要的,所有的汗水都不会白流。只要记得为什么出发,就始终走在前进的路上。

盖晓萍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9年荣获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优秀奖,2018年荣获上海律协学术大赛著作类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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