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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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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通过抢夺、隐匿的方式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如何实现另一方的探望权?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简介】
女方李某与男方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尚处于哺乳期)。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李某向律师咨询,希望协助其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抚养权。了解双方感情状况和孩子情况后,律师建议李某先尝试化解矛盾。李某听从建议与张某沟通,但几轮协商均无果。李某认为双方三观差距较大,且张某情绪起伏不定,确已无法共同生活,遂正式委托律师协助其离婚。
起诉前,李某考虑到自身及孩子的人身安全,为避免矛盾激化,搬出了共同住处。2023年11月6日,张某趁李某上班期间,强行闯入其出租屋,抢夺、隐匿孩子。
【办案过程】
得知孩子被张某转移、隐匿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李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可通过报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注意收集证据。李某预判张某会将孩子带回老家,遂前往查看。
此后,承办律师持续跟进案件,了解李某与社区、妇联等组织的沟通情况,并前往李某租住小区和属地派出所,了解监控调取及报警回执开具程序;同时紧急检索案例,拟通过另行提起婚内监护权诉讼解决李某的探望困境。承办律师尝试线上线下同步立案,但均未成功。在此期间,承办律师只能建议李某每周末前往张某老家,自行与其沟通争取探望机会。
离婚纠纷正式立案后,承办律师向徐汇法院紧急反映李某无法探望孩子的情况,请求法官协助沟通;同时申请调查令,拟持令前往张某老家派出所及当地区、市、省三级妇联调取李某的求助记录。不久,当地区妇联向法院出具回函,证实李某曾多次求助,反映张某阻碍其探望孩子。
随后,徐汇法院组织双方谈话,当庭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该院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于次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法院的主持和双方代理人的见证下,李某与张某经过两个小时的磋商,就分居期间各自的抚养时间、探望频率、接送方式、抚养费用等事项达成《诉中抚养协议》,并承诺遵守约定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据悉,此为上海市首份《诉中抚养协议》。
2024年3月1日,张某按照协议约定,将孩子送至李某处。时隔4个月,李某终于与孩子团聚。2024年4月15日,双方在徐汇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孩子由李某直接抚养,并就探望权行使方式作出详细约定。
【案件评析】
本案的难点在于:张某未经同意,强行将尚处于哺乳期的孩子带回老家并阻碍李某探望。李某无法承受分离之痛,日夜思念孩子,张某则态度强硬、难以沟通,双方陷入僵持。
此时案件刚立案,仅取得诉前调案号,尚未分配调解员。承办律师虽面临孩子被抢夺的紧急情况,却暂时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张某的行为,只得通过报警及向社区、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为李某开辟社会救助途径。
诉讼过程中,承办律师配合徐汇法院探索“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签订《诉中抚养协议》——案件回访”的全流程解决机制,协同破解离婚诉讼中的“见娃难”困境。
2024年4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目标任务,包括“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正确处理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关注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精神和物质需求。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升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本案以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和《诉中抚养协议》为破解离婚诉讼中的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难题提供了样本,最大限度降低了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同时警示当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方式过激争夺抚养权,应在离婚过程中切实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王婷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秘书长、上海市徐汇区女律师联谊会秘书长
业务方向:婚姻家事、公司法律事务、未成年人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