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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参加本市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执业律师进行调查评估的办法(试行)
日期:2023-09-27    阅读:86,216次

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对参加本市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执业律师进行调查

评估的办法(试行)

(2017年1月2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表决通过,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精神,深入推进司法改革,规范对参加本市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执业律师进行调查评估的相关工作,促进本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上海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是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必经程序。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参加本市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执业律师,出具评估意见,作为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出具最终评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调查评估工作原则)

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以科学、创新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全面调查了解情况,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监督指导)

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招募计划开展,接受上海市司法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 (调查评估对象)

调查评估对象为根据市高院、市检察院招录公告,申请参加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本市专职执业律师(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六条 (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

律师协会接受市高院、市检察院委托,临时设立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主持开展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时反馈市高院、市检察院。

第七条 (职务分工)

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人数为七人,由律师协会党委从党委委员、正、副会长、正、副监事长、正、副秘书长中选择产生。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具体职务及分工由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确定。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调查评估工作小组,由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从律师协会秘书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中选任。

第八条 (调查评估内容)

调查评估工作主要针对下列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政治态度、专业能力、品行操守、实务经验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一)基本信息。主要核查申请人的执业机构、执业状态、考核状态、所内身份、首次执业时间、实际执业期间、律师职称、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毕业院校、学历、工作经历、奖惩记录等情况。

(二)政治态度及品行操守。主要查询申请人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与所在事务所及所在区党建工作的情况以及在执业过程中发表的政治观点和表现的职业道德水平、参与的社会公益活动、各类法律援助与社会服务工作等。

(三)专业能力。主要审核申请人下列情况:

1.法律知识水平,包括学习经历、所获法律证书、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或参与编写专著等;

2.法律实务水平,包括处理法律事务中体现的执业能力,包括分析能力、写作水平等;

3.业务特长,包括在各级律师组织、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和工作表现、为律师行业所作贡献及业内评价等;

4.行业荣誉,包括东方大律师、全国优秀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女律师等;

5.其他能力水平,包括外语能力、其它专业技能及资格等。

(四)实务经验。主要审核是否担任过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调解员等以及履职表现。

(五)主要社会关系。主要审核父母、配偶和子女情况,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情况等。

第九条 (调查评估方式)

调查评估可采取书面审查、走访约谈、通讯联络、问卷调查、旁听庭审等方式进行,具体调查项目的调查方式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由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确定。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应在调查评估期间将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

第十条 (走访约谈)

实施调查评估走访约谈时,应由至少一名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委员和一名调查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做好谈话记录并及时向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一条 (协助配合)

律师协会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等次评级)

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统一格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给予“推荐”和“不推荐”两个不同等次的评级。每个等次按照下列评级标准:

(一)“推荐”等次评级。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给予“推荐”评定:

1.具备正确的政治态度;

2.拥有良好的品行操守;

3.专业能力突出且实务经验丰富的;

4.主要社会关系不存在问题的。

(二)“不推荐”等次评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不推荐”评定:

1.基本信息不符合市高院、市检察院招录公告的基本条件的;

2.政治态度或品行操守存在问题的;

3.专业能力、实务经验较差的;

4.执业期间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5.主要社会关系存在问题的。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程序)

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应当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确定调查评估等次评级。到会委员人数为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总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调查评估具体按照下列程序:

(一)由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委员代表通报初步调查评估意见;

(二)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对初步调查评估意见进行讨论,确定调查评估等次评级及调查评估意见书内容;

(三)如发生意见不一致时,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同意“推荐”的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不含本数)时,则确定为“推荐”等次评级。同意“推荐”的票数未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不含本数)时,则确定为“不推荐”等次评级。

第十四条 (会议纪要)

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所有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意见书)

调查评估工作委员会专题工作会议形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的名称为“关于xxx同志参加法官(检察官)公开选拔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包括被调查律师的基本信息和申请情况、调查评估的过程和内容、调查评估中发现的具体情况以及专题工作会议确定的等级评级。调查评估意见书由律师协会盖章。

第十六条 (回避)

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工作原则)

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泄露与调查评估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得参与申请人及其亲属安排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十八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和“至少”均含本数,“超过”和“未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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