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律师参与公害诉讼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为了恢复战争带来的创伤,更为了能够赶上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开始追求片面的经济增长。经济的急剧增长给日本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在全国各地的工业区地带,公害问题不断恶化,公害灾害的纠纷更是与日俱增。公害问题成为了日本国内日益尖锐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使得日本一下成为举世闻名的“公害大国”,如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中,日本就占到了四起。
公害事件的暴发表明日本的环境污染已经陷入难以控制的境地,公害问题成为了日益尖锐的社会和政治问题,但在1967年以前的日本,由于污染企业的特殊社会地位以及没有成功的先例,几乎没有律师愿意染指“必败无疑的公害诉讼”。以1967年6月的新潟水俣病诉讼为开端,日本相继展开了旨在救济受害人与根绝公害的一系列诉讼,这些诉讼唤起了广泛的社会舆论,牵动了地方政治和中央政治的改革,对相关法制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在致力于公害诉讼的活动中,日本那些富于道义和牺牲精神的律师们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以持之以恒的努力,不仅为受害人赢得了赔偿,也推动了公害立法的完善,普及了社会公众的环保知识,有效促进了日本国民环境观的提升。
在推进公害诉讼及日本环境权运动的过程中,日本律师协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律师协会在公害问题上发表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成为投身于公害诉讼的原告辩护团活动的后盾,对公害诉讼问题的解决发挥了巨大作用。律师协会通过主办、参与学术会议,促进了环境权研究与环境权运动的开展。日本律师及律师协会的做法,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掩盖之下,各地环境污染与破坏频繁发生并日渐严重的中国,不乏可供参考之处。
二、日本律师参与“四大公害诉讼”
由“四大公害诉讼”开始,日本律师广泛参与公害诉讼,通过对受害人的援助,极大地促进了案件的进展,也促进了公害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进步,有效推动了公害立法的完善。以“四大公害诉讼”为例,可以看到日本律师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成果。
在四大公害诉讼中最先提起的是新潟水俣病诉讼。昭和电工的鹿濑工厂在1965年1月之前将废水向阿贺野川排放,导致发生了新潟水俣病。1967年6月,受害人以昭和电工公司为被告,向新潟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为帮助受害者,新潟县律师协会坂东克彦律师等向居住于新潟县内的律师发出呼吁,号召参加支援“受害人”的诉讼。响应呼吁而参加进来的律师们相互密切配合,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团以专业精湛的业务和高度敬业的精神提供了全程的服务。1971年9月,新潟地方法院做出了判决,由于双方并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生效,根据这一判决,昭和电工的加害者责任也被确定。本次判决就因果关系的确定等展示了新的观点,为此后的公害诉讼和集团诉讼所沿袭。
在四日市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中,原告辩护团由来自四日市所在地三重县和相邻的爱知县律师协会的志愿者、主要承办劳资问题案件的东海劳动辩护团以及来自他县的律师等共43名律师组成。为确保诉讼成功,辩护团开展了艰苦细致的准备工作后,于1967年9月1日提起了诉讼。在经过54次开庭、法院直接实地查证1次之后,1972年2月1日该案判决,原告胜诉,同年7月24日判决生效。这次诉讼在追究被告责任的同时,也成为评断当时国家经济开发政策的舞台,判决几乎全面认可了原告的主张,对被告企业放任公害的体制予以了严厉谴责,明确了加害者的责任,判决内容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68年3月,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居民因流自三井金属矿业神冈矿业所的废水导致骨痛病发病,该流域居民以三井金属矿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这就是骨痛病诉讼,该诉讼作为因镉等重金属污染而引发的大型公害司法审判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967年夏,出身于骨痛病受害地的岛林律师,作为代理人收到了提起诉讼的委托,但由于只身难以胜任,便向同行发出呼吁,众多青年律师积极响应,并于1968年1月从全国各地聚集在一起成立了原告辩护团,于3月9日提起了诉讼。为便于工作,当年10月,副团长近藤忠孝下决心在富山开设新事务所,此举受到了众多县民的盛大欢迎,并极大地促进了案件的进展,也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共有345名律师为患者辩护,这个数字约占当时日本所有从业律师的3%,其中有20余名主力律师参加了诉讼的所有回合。在辩护团的极力争取之下,法院于1971年6月30日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
熊本水俣病的发生源是位于熊本县水俣市的氮肥股份公司的水俣工厂,原因物质是由该工厂排出的乙醛废水中所含的甲基汞化合物。氮肥公司对当地经济与地方财政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从1956年熊本水俣病正式发现,到1969年正式起诉,期间虽有患者抗争,但由于双方实力悬殊,污染一直持续,患者不断增多,但都未得到应有的赔偿。
1968年9月,熊本县律师千场茂胜走访水俣,经再三努力,受害人终于转变了对诉讼的态度。在获得当地市民会议和工会组织的支持后,千场茂胜律师向同行们发出邀请,组成了九人的“水俣病法律问题研究会”,并开始正式着手组建辩护团。经过向全国律师发出呼吁,最终有熊本县内23名、全国200名以上的律师加盟,组成了“水俣病诉讼辩护团”。辩护团团长由熊本县律师界长老级的山本茂雄律师担任,由千场茂胜担任事务局长。1969年6月14日,受害人向熊本地方法院提起了以氮肥公司为被告,原告人数共112名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于此次水俣病诉讼的提起,致使当时受到广泛关注的四大诉讼得以全部出台。1973年3月20日,熊本水俣病诉讼判决做出,原告方胜诉。判决后,氮肥公司未上诉,判决确定生效。此次判决后,在日本“只要企业造成公害就有责任”的原则得以确立。
三、借鉴日本律师界经验,推动我国律师参与环境侵权诉讼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各地环境污染问题逐渐显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在遭受污染侵害的人群中,经济条件较差的农民是最大的受害群体,他们特别需要法律的保护,但由于经济困难,他们无力支付相关费用。近年来媒体频繁报道的各地“癌症村”就是一个个典型例子。日渐严重的污染导致人身、财产的损害已经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然而,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困难重重,而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制度此时也未能发挥作用。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面临的困境与日本当年的情况非常相似:经过经济高速发展期之后,工业企业污染严重,机动车数量激增,大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严重。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是污染的元凶,政府与企业共同受益,对解决污染未必有迫切的要求;受害人虽然有维权的需要,但却因经济困难与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无所适从。
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逐渐壮大,目前全国已经有执业律师20万人,律师事务所1.7万多家,面对频频发生的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律师界团结起来,为受害人提供服务将大有可为。目前虽然已有部分先行者开展了相关援助工作,但从全国的范围来看,现有的努力相对于需要只是杯水车薪。
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诉讼活动的经费问题。日本律师在解决这一问题时采取的以下措施值得借鉴:首先,对于饱受公害之苦的受害人来说,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律师费用,所以原告辩护团在提起诉讼时,原则上不让受害人承担律师费用;其次,在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向法院支付有关诉讼费用时,尽量争取到诉讼救助制度的帮助,努力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再次,原告辩护团与受害人一道,向支持诉讼的团体和个人呼吁捐款,全力筹集款项,此外,律师们还身体力行,自掏腰包,维持诉讼活动。
其次是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效率问题。办理环境侵权案件不仅收费困难,更因为案件涉及人员众多、取证困难,且被告方实力强大,有的甚至是地方经济支柱,如果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包庇与纵容,更会让诉讼困难重重。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大力支持,可以在污染受害严重集中的地区开设律师事务所,或鼓励当地现有律师事务所为受害人提供服务,方便律师就近办案;律师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统领作用,从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律师参与。
再次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并判决侵权企业承担律师费用。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律师参与环境侵权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并已在立法上有所体现,如2008年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但由于缺乏配套措施,上述规定还难以落实。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于该法中规定“国家为环境污染损害事件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具体援助范围与方式由国务院规定。”对相关的诉讼费用,法院应酌情减免;对律师费用,应判决由被告承担。●
(作者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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