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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进一步调整律师会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9-22    阅读:42,071次

各位会员:

自疫情发生以来,上海律协不断与本市监所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并共同商讨疫情期间律师会见工作的安排部署。鉴于当前本市已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近期,上海律协再次就律师会见工作与市公安局监管总队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力争进一步解决因疫情导致的律师会见难问题。

目前,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已就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新的调整通报至本市各监所,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现将相关调整规定告知如下,望各位会员周知。

一、各阶段会见次数

每名在押人员在公安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和逮捕后期间)、审查起诉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后至移送一审前)、一审阶段(移送一审后至移送二审前、《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各安排三次会见。二审阶段(移送二审后至《执行通知书》送达前)可安排一次会见。

上述各阶段已达到限定次数的,出现新增或变更辩护律师的,该阶段限定次数增加且仅增加一次,但各看守所不得限制变更辩护律师次数。

同时,试行在上海市看守所、上海市第三看守所、虹口区看守所、奉贤区看守所、长宁区看守所对各阶段律师会见次数不做限制。

二、律师会见申请要求

委托律师原则上不接受现场申请,须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后,通过“监所律师会见”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律援助律师不需办理绑定,在接受指派后即能通过“预约平台”预约会见,法律援助律师无法通过预约平台进行申请的,应接受其现场申请

三、“绑定操作”要求

“绑定操作”是指律师持有效的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看守所确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关系成立,且看守所在查验相关文书真实有效后,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中,“收押岗位”菜单下,“律师信息绑定”模块中,完成“绑定律师”相关信息录入的过程

对于仅到看守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看守所无需收取律师委托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委托律师的,看守所应要求来所办理“绑定操作”的律师提供原代为委托人出具的解除原有委托关系的书面材料,并与委托书复印件一并归入在押人员档案备查。

看守所应接受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代为办理“绑定操作”。但代为办理人应具有执业律师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身份,并同时出示委托书正本、被绑定律师执业证正本及本人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正本,且提供以上文书、证件复印件各一份交看守所备案。

外地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原则上监所需当天安排会见,但应严格执行30日活动轨迹排查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本市律师现场办理“绑定操作”时,监所当天有会见条件的,亦可视情安排会见。

四、办理律师会见文书要求

鉴于目前疫情形势,各看守所在办理律师会见手续时,除依法查验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执业证和介绍信外,还应查验承诺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防疫期间律师会见专用)》不再查验。

五、律师会见防疫要求

30日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的,或“随申码”显示为黄色、红色的,必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情况,不予安排会见。律师及会见参与人应配合看守所检测体温及如实填写可供联系的电话号码等信息,说明30日内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或疑似确诊病例人员接触史,未提交、不配合或有疑似症状者不予安排会见。

会见双方所有参与人应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被会见人的防护用品由看守所提供,看守所不再要求会见律师提供防疫物品。律师会见全程须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会见中途取下防护用具或有其他违反监所防疫措施行为的,看守所应立即停止会见。

律师会见应安排在隔离栅栏上安装全透明材料进行物理隔离的律师会见室进行,也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进行。律师会见资源确实紧张的,也可在有安全玻璃隔离的家属会见室安排会见。相关文书需交被会见人签字的,由现场戒护民警转递。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是看守所应允许符合会见条件的其他委托律师、律师助理及翻译等人员参与会见。不得以一名律师预约为由限制或拒绝其他符合条件的会见参与人一同会见。

二是看守所不得以无视频会见设备为由拒绝安排律师预约会见处于隔离期内的在押人员,应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安排在已安装安全隔断措施的会见室进行律师会见。

三是律师会见相关文书需转递签字的,应当天返还签字后的文件。

鉴于监所部门带有一定特殊性,上海律协请广大律师对本市监管场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给予理解。因疫情防控导致会见手续办理流程复杂办理时间增加,请广大律师尽量提前到达各监所办理会见所需相关手续,以避免因此导致的有效会见时间不足问题。会见期间如遇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或其他需要协调的情形,可在工作日拨打监管总队“律师会见投诉电话”:021-28952705

律师会见工作中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预约绑定程序的必要性、会见次数限制上海律协将持续与监管总队保持密切沟通,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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