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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关于收缴2014年度会费的通知

日期:2014-03-24    阅读:17,687次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以及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有关规定,现对2014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35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361日至20145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25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人。

2、凡在201261日至20135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人。

3、凡在20136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4年度会费请于4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会费收据将于6月份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316 117 000 030 135 50

联系人:曹频 杨小龙

  话:64030000-128/141

  真:64185837   

 如遇电话忙音,请发送邮件进行咨询,我们会及时回复。(电邮:cao_ping00@163.com)

 件: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4317

 

 

附件:

2014 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缴纳金额()

设立日期

10人及以下

11-15

16-20

21-30

31人以上

2013531日前

20000

25000

30000

40000

50000

20136月间

18300

22900

27500

36600

45800

20137月间

16600

20800

25000

33300

41600

20138月间

15000

18700

22500

30000

37500

20139月间

13300

16600

20000

26600

33300

201310月间

11600

14500

17500

23300

29100

201311月间

10000

12500

15000

20000

25000

201312月间

8300

10400

12500

16600

20800

20141月间

6600

8300

10000

13300

16600

20142月间

5000

6200

7500

10000

12500

20143月间

3300

4100

5000

6600

8300

20144月间

1600

2000

2500

3300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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