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则》以及2012年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方案》有关规定,现对2014年度会费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团体会费
1、2013年5月31日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须全额缴纳团体会费;
2、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缴纳金额详见附件(以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为准)。更名、合并的律师事务所不列入新所成立范围之内。
团体会费具体缴纳金额分别为:
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20000元;11-15人的律师事务所为25000元;16-2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30000元;21-30人的律师事务所为40000元;3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50000元。
以上人数,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执业的律师人数为准(包括兼职律师 )。
二、 个人会费
1、凡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1300元/人。
2、凡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缴纳个人会费650元/人。
3、凡在2013年6月1日后第一次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免缴本年度个人会费。
上述日期均包含当日。上述2、3项中的第一次执业是指在国内首次执业的律师,不包括重新执业的律师。
三、 注意事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2013年度)—会费栏目”已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应缴会费。申请暂缓考核的律师个人会费暂时不交,但是计入团体会费名额。拟办理注销手续的律师不计入团体会费名额,如变更为申请暂缓考核的,须补交团体会费差额。
四、 会费缴纳方式
2014年度会费请于4月20日之前由各律师事务所以转帐方式统一缴纳(包括网银)。(请务必注明团体会费、个人会费数额)
会费收据将于6月份陆续以挂号信形式寄出,请注意查收!
帐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银行黄河支行
316 117 000 030 135 50
联系人:曹频 杨小龙
电 话:64030000-128/141
传 真:64185837
如遇电话忙音,请发送邮件进行咨询,我们会及时回复。(电邮:cao_ping00@163.com)
附 件: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4年3月17日
附件:
2014 年度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缴纳金额对照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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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金额(元) |
||||
设立日期 |
10人及以下 |
11-15人 |
16-20人 |
21-30人 |
31人以上 |
2013年5月31日前 |
20000 |
25000 |
30000 |
40000 |
50000 |
2013年6月间 |
18300 |
22900 |
27500 |
36600 |
45800 |
2013年7月间 |
16600 |
20800 |
25000 |
33300 |
41600 |
2013年8月间 |
15000 |
18700 |
22500 |
30000 |
37500 |
2013年9月间 |
13300 |
16600 |
20000 |
26600 |
33300 |
2013年10月间 |
11600 |
14500 |
17500 |
23300 |
29100 |
2013年11月间 |
10000 |
12500 |
15000 |
20000 |
25000 |
2013年12月间 |
8300 |
10400 |
12500 |
16600 |
20800 |
2014年1月间 |
6600 |
8300 |
10000 |
13300 |
16600 |
2014年2月间 |
5000 |
6200 |
7500 |
10000 |
12500 |
2014年3月间 |
3300 |
4100 |
5000 |
6600 |
8300 |
2014年4月间 |
1600 |
2000 |
2500 |
3300 |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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