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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仲裁实务研究及法理探析

2016年第02期    作者:吴炜    阅读 7,973 次

吴炜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2014索契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世界最高体育争议解决机构,自1984年成立以来,受案量逐年增长。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裁决,CAS在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方面作用显著,声望日渐提升。1996年,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创设了CAS临时仲裁庭(CAS ad hoc),进驻亚特兰大奥运会,其任务是对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体育争议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自此,在之后的9届夏季及冬季奥运会中,CAS都派驻临时仲裁庭。在具体的仲裁实务中,CAS临时仲裁庭的工作方式、裁决的案件类型、案件中所包含的法理及体育特殊性,是本文所介绍和探讨的主题,希望能够对国内体育争议解决机制及案例法的建立及完善起到理论积累及实践推动作用。

 

一、CAS临时仲裁庭总体介绍

(一)临时仲裁庭的组成及案件综述

1.1996亚特兰大夏奥会至2014索契冬奥会,CAS共向奥运会派驻10次临时仲裁庭。由于夏奥会与冬奥会在规模、项目数量、参赛运动员数量上的差异,夏奥会临时仲裁庭由12名国际体育仲裁员组成,冬奥会临时仲裁庭通常由9名仲裁员组成。到目前为止,CAS临时仲裁庭共审理了80起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体育争议案件(见表1)。

2. CAS临时仲裁庭审理案件最重要的特性有三:专业性、迅速性、无偿性。

1)专业性:CAS临时仲裁庭仲裁员大多为CAS资深体育仲裁员,各国法学专家、教授、资深法官、律师等。被选为CAS临时仲裁庭成员,对于CAS在册的来自全世界72个不同国家的302名仲裁员而言,属于至高荣誉。

2)迅速性:根据《CAS奥运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CAS临时仲裁庭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经CAS临时仲裁庭主席同意,可以延长。

3)无偿性:根据《CAS奥运仲裁规则》第22条规定,CAS临时仲裁庭提供的是无偿的仲裁服务。当事人为案件聘请代理律师、专家、证人、翻译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关于律师聘请,索契冬奥会期间,CAS许可两位俄罗斯籍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两名律师皆在英国或俄罗斯执业多年,具备一流的英语表达能力,材料准备、法庭质证、辩论技巧皆达到很高的水准。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程序中,上述素质必不可少,这也对我们国内体育法实务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历届奥运会仲裁员及案件数量

奥运会

仲裁员

案件数量

1996亚特兰大

12名

6起

1998长野

6名

6起

2000悉尼

12名

15起

2002盐湖城

9名

7起

2004雅典

12名

10起

2006都灵

9名

8起

2008北京

12名

8起

2010温哥华

12名

4起

2012伦敦

12名

11起

2014索契

9

5

3. 案件数量及种类。在CAS临时仲裁庭审理过的80起奥运会案件中,包含少量兴奋剂案件、部分与比赛本身及比赛结果有关的案件、部分与国籍有关的案件,以及大量与参赛资格有关的案件。

(二)适用法规及管辖权

实践中,CAS临时仲裁庭在审议案件过程中,首先要审议管辖权及适用法规。

1. 管辖权

CAS临时仲裁庭对奥运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奥林匹克宪章》及《CAS奥运仲裁规则》。2013版《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进行排他性管辖。”《CAS奥运仲裁规则》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旨在保护运动员的利益及体育运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一切争议,并适用于在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内发生的纠纷,在针对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联合会或者奥运会组委会的裁决向CAS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前,申请人必须根据体育机构的章程及规则穷尽内部救济,除非穷尽内部救济所需时间过长,并导致CAS临时仲裁庭失效。”

另外,在过往几届奥运会中,也曾在运动员和各国奥委会签署的奥运会参赛报名表中,对CAS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做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在都灵冬奥会报名表格中,第七条为“我同意,一切由奥运会引起的、与奥运会有关的,或者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在穷尽本国奥委会、所在项目的国际单项联合会、(都灵)奥运组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内部法律救济的情况下,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排他性管辖,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为最终有效之裁决⋯⋯CAS的裁决为最终、有效且不可上诉之裁决,我在此放弃通过其他司法机构进行申诉、仲裁、诉讼及其他救济方式的权利。”

在报名表格中确认CAS管辖权仅仅是一种补充形式。即使不签署报名表格,只要符合上述《奥林匹克宪章》及《CAS奥运仲裁规则》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亦可由CAS管辖。比如,在大量的关于参赛资格的案件中,向CAS提起仲裁的运动员大多未获参赛权,也就没有签署报名表格,但是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亦可向CAS或者CAS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

CAS临时仲裁庭判断管辖权的过程中,除了判断案件与奥运会的相关性外,有两个重要问题必须厘清:(1)、是否穷尽内部救济;(2)、案件应属CAS管辖还是属CAS临时仲裁庭管辖。

前者的判断标准主要是审查当前案件(1)运动员所在体育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中是否存在内部救济,且内部救济是否穷尽;(2)双方是否放弃内部救济的权利;(3)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内部救济的时间是否与案件的急迫程度相适应或者是否超出了CAS临时仲裁庭的有效期。关于放弃内部救济,在2002年盐湖城冬奥会OG 02/006号案件中,申请人新西兰国家奥委会和被申请人盐湖城冬奥会组委会,在存在内部救济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将案件直接提交CAS临时仲裁庭裁决,在这种情况下,CAS临时仲裁庭不再审查内部救济是否穷尽,而直接对案件作出裁决。

后者的判断标准是该案件是否发生在奥运会期间或奥运会正式开幕前10天内。如果案件发生在上述期间,则属于CAS临时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如果超出这一时间范围,则应由CAS管辖。关于如何判断案件发生的时间,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判断,在本文第二部分的案例介绍中,笔者将举例详述。

2. 适用法规

在适用法规方面,CAS临时仲裁庭主要适用的法规包括《奥林匹克宪章》、《CAS奥运仲裁规则》、涉案体育项目的相关规则、所在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相关规则、所在国家体育单项联合会相关规则、奥运组委会的相关规定、国家奥委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该项体育运动有关的规定、案例法等,并使用CAS所在国法律,即瑞士国际私法12章的规定。

(三)索契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

索契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由来自中国、美国(2人)、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意大利、法国的9名仲裁员组成,这些仲裁员是各国资深的法官、著名法学院院长、仲裁员及律师,并在体育仲裁领域经验丰富。在具体的仲裁活动中,每起案件的仲裁庭由CAS选择其中三名仲裁员组成。索契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的工作基本集中在索契冬奥会开始后一周内。临时仲裁庭仲裁员在索契享有高于各国国家奥委会主席的待遇,体现了国际奥委会对体育仲裁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尊重和重视。

CAS临时仲裁庭在索契冬奥会期间共裁决了五起案件,第四、五起案件因案由相同合并审理。其中,前三起案件均与参赛资格有关,第四、五起案件与运动服违规有关。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将介绍其中一起案件,探讨案件中所蕴含的国际体育仲裁法理。

 

二、奥运仲裁程序及法理研究

案号:OG 14/03

西马瑞·伯克纳(Maria Belen SimariBirkner)诉阿根廷滑雪联合会(FASA)及阿根廷奥委会(COA

1. 案情简介

阿根廷滑雪运动员西马瑞·伯克纳(以下简称:“申请人”)向CAS临时仲裁庭提出申诉,她认为阿根廷滑雪联合会(FASA)及阿根廷奥委会(COA)(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实施了歧视待遇,并要求CAS责令阿根廷奥委会给予其参加第22届冬奥会高山滑雪及大回转比赛的资格。

笔者与澳大利亚的Annabelle Bennett法官(首席仲裁员),Prof. Brigitte Stern教授(法国)组成了本案的仲裁庭,在24小时内对本案作出了裁决。

2. 关于管辖权

CAS临时仲裁庭首先对本案的管辖权作出裁断。毫无疑问的是本案是关于运动员奥运参赛资格纠纷,因此属于《奥林匹克宪章》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即:“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体育仲裁规则进行排他性的管辖。”

在此基础上,仲裁庭首先审查“是否穷尽内部救济”。

1)关于是否存在内部救济。申请人主张,阿根廷奥委会没有内部争议解决机制,因此关于本案并不存在内部救济;被申请人认为阿根廷奥委会有内部救济机构,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提出申请。

2)关于是否放弃内部救济。申请人主张,即使阿根廷奥委会存在内部争议解决机制,申请人仍希望双方放弃内部救济,直接由CAS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以便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争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不同意。

3)关于内部救济的时间是否超出了CAS临时仲裁庭的有效期。申请人认为,离比赛开始只剩下几天时间,如果此时采用内部救济,将超出CAS临时仲裁庭的有效期;被申请人对此未发表意见。

关于上述三点,临时仲裁庭当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阿根廷奥委会及阿根廷滑联的章程。被申请人提出需休庭查询,临时仲裁庭遂宣布休庭。被申请人从公开网络上下载了西班牙语章程,提交临时仲裁庭,并指明关于内部救济的相关条款。

临时仲裁庭中精通西班牙语的仲裁员对章程内容进行了当庭核实和审查,其中阿根廷奥委会章程第56-60条的确规定了一个上诉程序,内部上诉法庭所做裁决可继续上诉至CAS。然而,从第56-60条的内容来看,上诉法庭的管辖权仅限于针对执行委员会所做处罚进行上诉。而本案中关于参赛资格争议并不在上诉范围之内。阿根廷滑联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亦是如此。

据此,CAS临时仲裁庭认为,阿根廷奥委会和阿根廷滑联的相关规定中“不存在内部救济”。由此,关于以上第(2)点和第(3)点也就无需再讨论。

接着,临时仲裁庭审议争议发生时间是否处于规定时间内。

根据在本文第一部分中对管辖权的介绍,CAS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于:在奥运会期间或者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内发生的纠纷。

基于上述规定,索契冬奥会临时仲裁庭在2014128日,也就是开幕式之前10天,才正式生效,在此之前的案件,临时仲裁庭不予管辖。然而,本案中,阿根廷奥委会在2014120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未入选阿根廷代表队。申请人主张其在122日才收到这份通知。临时仲裁庭认为,通知之日即为该争议发生之时,因此,无论是120日还是22日,都发生在128日以前,因此,超出了规定的时间范围,CAS临时仲裁庭对本案无管辖权。

3. 关于争议发生时间的判断

根据上述临时仲裁庭管辖权规定,争议发生时间对于临时仲裁庭是否对争议有管辖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案中,西马瑞·伯克纳的律师曾引证了都灵冬奥会OG 06/002号舒勒(Schuler)案件的裁决,以证明临时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舒勒案件中,瑞士奥委会和瑞士滑联在2006128日发布了最终名单,其中不包含舒勒。2006131日,舒勒所在俱乐部的主席,代表舒勒致信瑞士奥委会和瑞士滑联询问理由。21日,瑞士奥委会和瑞士滑联作出回复,并告知舒勒不能在内部上诉。舒勒于200626日上诉到CAS临时仲裁庭。

2006年都灵冬奥会开幕式在2006210日举行,开幕式前10天内发生的案件在临时仲裁庭管辖权内,也就是说2006131日当天及以后的案件可提交临时仲裁庭审理。舒勒案件的临时仲裁庭认为,争议发生时间应当是舒勒决定上诉并提交上诉申请的时间。

关于舒勒案件可否作为本案在认定争议发生时间时的参考,本案仲裁庭认为:

1)首先,舒勒案件中的争议实际上发生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内。因为瑞士奥委会和瑞士滑联在2006128日发布最终名单后,舒勒方面曾要求瑞士奥委会和瑞士滑联给出书面理由,后者在21日给出了理由,并告知无内部上诉程序。在这种情况下,200621日应当视为争议发生时间,该时间在131日之后,所以舒勒案件发生在规定的时限内,临时仲裁庭有管辖权。

2)但是,在本案中,CAS临时仲裁庭不同意都灵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对舒勒案件争议发生时间的认定,即“争议发生时间应当为舒勒决定上诉并提交上诉申请的时间”。关于这一点,本案仲裁庭认为,如果将争议发生时间确定为决定上诉并提交上诉申请的时间,那么任何一名运动员,即使在1个月前被排除在奥运参赛名单之外,只要在奥运会开始前10天内将案件提交临时仲裁庭,即可获得管辖权。这样以来,将会扩大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与CAS临时仲裁庭规则不符。

3)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临时仲裁庭认为,案件发生时间应当为西马瑞·伯克纳收到阿根廷滑联发送的关于裁决的通知之时,而非其向CAS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之时。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CAS临时仲裁庭并不盲目适用在先的裁决,在必要时可以否定在先裁决中认定的法理,并作出独立判断。

5、关于临时仲裁庭对本案的实体判断

尽管无管辖权,CAS临时仲裁庭仍决定对本案的是非曲直做出裁断。最终结论是,即使临时仲裁庭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其未能证明阿根廷滑雪联合会及阿根廷奥委会在选拔奥运参赛选手时对其实施了歧视待遇。

从程序上,本案应该归属于CAS上诉程序管辖,因此临时仲裁庭对实体的判断不具备法律效力,只可以看做是一种法律建议。

 

结语

只有专业的体育仲裁法庭才能在考虑体育特殊性的情况下,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体育纠纷。而目前国内缺少一个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因此体育纠纷的解决往往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也就难以让整个社会满意。

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在积极调研和探讨如何建立国内体育仲裁。国内体育仲裁的建立,需要准备、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制度建设及案例法积累是重中之重。

CAS作为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是体育法学的创立者和践行者,在30年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大量的体育法学知识和案例。这些知识和案例,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体育法学专家们智慧的结晶,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2012年,CAS上海听证中心的建立,为中国体育法学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建立了直接纽带。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制度层面及知识层面的交流和沟通,拓宽体育法学研究领域,深化案例法研究,为建立国内体育仲裁、广泛实践体育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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