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力宣传在服务和谐社会、经济建设,服务上海自贸区、“四个中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树立行业时代楷模,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根据九届理事会2014年工作安排,于2014年10月—2015年3月开展 “上海市优秀律师”与第三届“东方大律师”评选活动。
一、 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活动,遴选出新时期“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行业典范。引领全市律师严格按照《律师法》“三维护”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在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 主办单位
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 “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
由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法学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和市律师协会等有关单位同志组成,共25人。
(三) “东方大律师”评审委员会
由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有关同志组成,共9人。
(四) 评选和评审办公室
评选和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选名额
“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按照区县律师人数的0.4%推荐,名额分配尾数按四舍五入计算,按比例推荐人数少于2名的,推荐2名律师。(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本次评选活动共评选出20名“上海市优秀律师”。
评选出的20名“上海市优秀律师”将作为第三届“东方大律师”候选人,从中评审出10名“东方大律师”。
五、参评条件
(一) 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连续执业十年以上的专职律师(2004年11月1日之前开始执业)。
(二) 执业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 曾获得过“东方大律师”称号、曾参评过本届“上海市优秀青年律师”以及参评本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的,不再参加此次“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
六、评选标准
(一) 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 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注重维护律师形象,积极参加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信访矛盾工作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 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律师执业水平,在律师业务领域内成绩显著:(1)在某业务领域中是公认的专业骨干;(2)在整个律师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3)在群众中具有较好的声誉;(4)刻苦钻研,善于总结经验,近年来发表过专业文章、论文或专著。
七、评选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筹备阶段(2014年9月)
1. 制定活动方案。
(二) 推荐阶段(2014年10月-12月)
1. 下发通知,通过区县司法局、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动员。
2. 初评阶段候选人由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在规定名额内推荐。推荐单位需填写《“上海市优秀律师”组织推荐表》(详见附件2)。
3. 推荐截止期:2014年12月15日。
4. 各区县司法局指导监督各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申报材料。
5. 所有参评律师应当签署《“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活动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评选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2月)
1. 审查(2014年12月中旬-2015年1月中旬)
评选办公室按照参评条件的要求,对推荐律师进行资格审核,报“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初评阶段的候选人名单。
2. 初评(2015年1月中旬-1月底)
“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通过审阅申报材料等书面审核形式,确定50位“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
3. 公示(2015年2月上旬)
市律师协会通过东方律师网或相关媒体对“上海市优秀律师”候选人进行公示,接受业内外监督。
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算)。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候选律师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异议记录,确保异议记录详实完整,并报评选委员会核实,如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4.终评(2015年2月中旬)
“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委员会举行终评会议,所有候选人员以现场问答的形式与评委进行互动,评委根据候选人员的实际情况,并结合现场表现最终评选出20位“上海市优秀律师”。
5.“东方大律师”评审(2015年3月上旬)
“东方大律师”评审委员会在听取政法系统及社会各方等业内外反映意见的基础上,对20位荣获“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的律师进行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综合评审,最终评选出10位“东方大律师”。
(四) 表彰和宣传阶段(2015年3月—4月)
市律师协会将于2015年在十届一次律师代表大会上对荣获“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的律师予以表彰,并在东方律师网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八、申报所需材料
(一) 《“上海市优秀律师”组织推荐表》(详见附件2)
(二) 《“上海市优秀律师”参评承诺书》(详见附件3)
(三) 律师个人详细事迹材料1份(字数2000字左右)
(四) 承办的3个案例相关材料:
每个案例介绍文字材料(包含案例说明、案例简介,并附当事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字数1500字以内)以及该案例卷宗复印件1份。
(五) 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出具的推荐律师先进事迹介绍(500字以内,用于公示)。此项材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六) 执业期间曾发表的专业文章、论文、专著等专业成果。论文文章请提供复印件1份,并注明发表时间和出处,专著请提供封面、扉页、目录复印件1份。
(七) 曾获荣誉、社会职务、学位学历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八) 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所有文件材料用A4标准纸规格,按上述需递交材料顺序装订。每个推荐律师材料请单独装订,并附申报材料目录清单1份。
为确保字迹清楚,上述材料除本人签名外,所填内容请用电脑打印版,勿手工填写。
请各区县律工委于2014年12月15日(周一)前,按各区县申报名额比例规定,将推荐律师申报材料递交至“上海市优秀律师”评选办公室。
本次评选活动所需相关材料均可在东方律师网浏览下载.
九、注意事项:
1. 评选通知下发之前被投诉,且已被市律协纪律部正式立案调查的律师,不得被推荐。
2. 凡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参评资格。
3. 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律师,不担任此次评选活动的评委。
4. 对评选出的“东方大律师”和“上海市优秀律师”,如每年参加由市律师协会安排的公益活动少于2次(安排不足2次的除外)的,将撤销其“东方大律师”或“上海市优秀律师”称号。
5. 本次评选所收材料恕不退还,故申报材料请勿提供原件。
6. 本次评选中涉及的参评人员资格等具体问题,或凡评选通知未尽事宜,由评选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决定。
十、评选、评审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庄燕 山俊
电 话:64030000-108/160
邮 箱:sbaxuanchuanbu@163.com
地 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万国际广场33楼市律协宣传部
邮 编:200032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4年11月3日
附件: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