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http://www.lawyers.org.cn/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lawyers.org.cn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采访时间:2017年5月4日
受 访 人:陶云宝
采 访 人:李海歌 刘小禾
采访人:今天很高兴请到了静安区的陶云宝老师到上海律协口述历史,与我们一起回顾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上海律师队伍恢复重建时期的一些情况。静安区法律顾问处是当年上海成立比较早的区法律顾问处,有一批著名的老律师,尤其是有张志洪、霍德良、茹吉甫及陶云宝老师等4位五十年代的老律师,他们在上海律师发展的过程中很有影响力。请陶老师回忆一下当时艰辛的创业过程。
陶云宝:上世纪五十年代我26岁时,与戴汉民、茹吉甫从江宁区法院调到上海市第三法律顾问处,杨志鳌是从西郊法院调过来的。张志洪在第六法律顾问处,后来第六法律顾问处和我们第三法律顾问处合并,所以我俩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就很熟悉的老同事了。五十年代后期,法律顾问处撤销,我回到江宁区法院。张志洪分配到淮北煤矿,当政策允许调回时,他先到了静安检察院,再从那儿调过来组建区法律顾问处。
上世纪五十年代,律师主要负责办刑事、民事案子,给法院复查的案子代写诉状等,法律顾问业务比较少。律师可以去全市的法院出庭,没有限制。
1958年各个单位大炼钢铁,普陀区法院有一个刑事案子,被告人是一个理发师。有位女顾客经常到他的理发店理发,两人勾勾搭搭,女的带理发师去她家里,并让自己的丈夫来捉奸。理发师属于上当受骗,但检察院对这个案子没有正确处理,结果被害人成了被告人。我接手这个案子之后,看了材料,又到被告人所在里弄进行调查,邻居们都反映这个理发师很老实,甚至有点傻头傻脑,怎么会去调戏女顾客?被告人见到律师时大叫冤枉。在开庭之前,我就向法院提出来,说这个案子事实上有问题,建议法院进一步调查。法院非常重视,马上就去调查了,结论果然如我所见所闻。这个案子被撤,充分说明律师起了很大作用。有位上世纪五十年代在上海律协研究组工作、后来担任区法院院长的老同事就总结过关于该案的材料。
在江宁区法院工作期间,我对参加复查冤假错案工作时的一个案件记忆犹新。六十年代“文革”之前,我参加了上海高院组织的11人参加的复查组,组员带了自己区里的申诉案件去青海复查。当事人有的还被关押,有的已经刑满留场。我负责的案件中有一个年轻的当事人,曾在一个小电镀厂任工会主席和团支部书记。1956年政治运动期间,他写了张大字报,引用了他看过的戏剧里的一段唱词,内容是:做官莫做小,做小最苦恼。这个青年是工会主席、团支部书记,经常要出去开会。而他出去开会要坐车,得自己买票乘车,回单位往往错过了吃饭时间,只能吃冷饭。他就借此发牢骚,自己还在唱词后加了几句,即“做官莫做小,做小最苦恼,吃冷饭,贴车钱,想想真苦恼”。 青年所说的情况是客观事实,并没有什么恶毒之意。但在那个年代,青年就被当作反党反社会分子,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刑满之后就留在那里了。我去复查时了解到,他的定罪依据就是一张大字报。我认为这件事情至多属于青年发发牢骚,思想落后,当时不应该判刑,所以是很明显的冤假错案。
我回上海找他的家属了解情况,仔细整理材料,向法院领导作了汇报,没多久当事人就获得平反。他先是回到家乡常州,因老家没有房屋和土地,又到上海来找我帮忙想办法。他原来单位已经合并,我就出面写了介绍信到其合并后的新单位,告知该案已经由法院平反,请单位帮助解决遗留问题。单位领导很配合,过几天即回复法院,厂里决定留用该当事人。工作被安排好,户口回到上海,还能与家属团聚,就这样,该当事人的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归队的时候,我从静安区法院调到静安区司法局下辖的区法律顾问处。
静安区法律顾问处是在1981年下半年开始筹备的。一开始,我们在区政府大楼一个10多平方米的房间里和刚刚设立的区司法局一起办公。那时人比较少,张志洪从1981年筹建时就在此任职,他是第一任主任。
1981年时,《民主与法制》杂志刊登了一篇文章,讲要成立法律顾问处,当过律师的人要归队。检察院的同志知道我当过律师,见面时便问我是否准备归队,我当即回答不想归队。一方面,我已经是科级审判员了,组织上又准备提拔我;另一方面,我也有顾虑,不太愿意走。1982年,领导通知我“调令来了”,成立区司法局、新设法律顾问处急需用人,不走不行。我考虑再三,于1982年6月初正式归队到静安区法律顾问处当律师。
到法律顾问处时,办公室已经搬到了康定路一幢假三层的老房子里,这座房子的前身是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为了律师发展业务,司法局局长与车辆管理所进行协调,律师事务所从区政府大楼里的那间小房间搬到此地。后来车辆管理所搬到浦东,整幢房子就交律师事务所使用了,可见区里是很支持律师工作的。
当时法律顾问处仅有的三个人从检察院、法院、公安局调来。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与张志洪搭档,担任事务所副主任。
霍德良律师五十年代从老江宁区法院调到第三法律顾问处,我们在一起当律师。八十年代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他从街道集体所有制单位直接调到法律顾问处,时间上比我稍晚些。因为编制不一样,这个调动过程很不容易。
上世纪八十年代,除了刑民事案件,又增加了经济案件。我印象较深的是1986年到福建去办的一件刑事案件,这个案子影响很大,牵涉到改革开放前期的一些问题,很多方面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该案牵涉到县委书记、地区专员、经委主任、法院及一些商人,被告人有20多人,辩护律师也有26个。我们的当事人是一个大工厂的厂长兼党委书记,被指控走私罪、投机倒把罪,是主要被告。
当地律师不太敢讲话,当事人家属就到上海来请律师。很多律师一看起诉书,觉得此案很严重,涉案金额上亿元,不好辩,都不愿接受。后来家属通过熟人辗转找到我们律所,我们就受理了该案。
我们拿着介绍信,与当地司法局取得联系,被告知“这个案子是中央几个副总理都看过、都有指示的”,要我们重视。要阅的卷总共有几十本,牵涉到被告人的也有好几本材料。看了材料,我们感觉其中有些内容不太对头。这家大厂主要生产蘑菇罐头,外贸系统每年的订单,只占总产量的一部分。近两年福建蘑菇大丰收,工厂生产了六千多吨罐头,但是外贸系统只收购了两千多吨,剩下的就卖给一些商人。有些商人把收购的蘑菇罐头出口,涉嫌走私。另外还被指控将不合格的产品卖给别人,而事实是,香港等地都已经通过检验、确认产品合格了。我们的律师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只有极少一部分不合格且属出口不合格,但在国内消费是可以的。而买卖合同的对方是国内商人,产品所有权的转变、结算都是在国内,不是到国外结算的,怎么能说勾结国内商人出口走私呢?他人走私,怎么可以追究生产商呢?于是,我们决定对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指控作无罪辩护。
法院同意了我们的辩护观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该厂长无罪。后检察院抗诉,最后案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复查下来的结论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历时一年多,对福建的改革开放方面是有较大震动的。结案以后,当地律协会长盛赞我们的律师辩护词,还把辩护词拿到事务所去学习。上海市司法局领导到北京开会时,福建省司法厅厅长向她提起我们办的案子,说上海律师水平非常高。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
上世纪九十年代,一家毛纺厂把生产的毛料卖给服装厂,服装厂生产西装。当时,国家对毛料生产有特殊规定,即控制产量,工厂间自由买卖多余产品,也有一定的限度。
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传唤了将多生产的毛料卖给其他工厂的毛纺厂厂长和供销人员。当事人被放出来后心里不服,到律所咨询。我们接受委托,专门去查了相关规定,发现文件允许该毛纺厂卖掉一定数量的多余产品,而检察院却理解为国家规定绝对不能自由买卖。我们将调查结果告诉了检察院,认为该案应当平反纠错,检察院的承办人员受到了检察长的批评。
我们静安律师事务所刚开始时律师比较少,为了适应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渐采取以老带新、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培养了不少青年律师。1983年,从复旦分校、华东政法等高校相继分配来了一些毕业生,我们还把一些表现好的实习生留下来继续培养。承前启后,律师队伍得以不断发展壮大。
在执业的最后阶段,有个案件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当时,我接手了一个有关房屋动迁纠纷的案件,发现当初动迁时,街道在处理案件纠纷上确实有些问题。当事人是一个支援新疆的女青年,十几岁就到新疆工作。后来回到上海,和她父母一起居住在西康路。动迁的时候,当事人考虑到自己还有两个女儿,几个人加起来算,与街道分配的房子在面积计算上有出入,她认为不公,不愿意搬。有关部门没有很好地做工作便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影响很不好。当事人告到法院,聘请我当代理人。面对这种情况,政策规定得很清楚,房屋面积应该按照人数考虑。开始,法院接受我提的意见,认为应该更好地照顾支疆人员,不要卡得太紧。第二次开庭时,办案人员偏向于街道、动迁公司一边,我很生气。从此我就不再办案了。
现在我身体还可以,除了参加每年上海律协组织的大型活动外,还一年两次参加上海律协组织的老律师分组活动,和其他老律师在一起交流。
采访人:静安最早的律师及其办公室都给我们留下很深的印象,至今我俩还能够脱口而出“康定路833号”,不仅是因为该处作为事务所办公地延续时间久远,还由于在当年的初创阶段里,我们给事务所发通知、寄材料,都是一笔一划,手书信封,所以印象就格外深。当时我们对各区县最早成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地址、电话几乎都能背出来,不是特异功能,而是日积月累,用心使然。
上世纪五十年代的老律师陶云宝及同时代的老律师们思想觉悟很高,虽然有历史的阴影、沉浮的教训,在党的安排、人民群众的需要面前,最终还是服从大局,义无反顾地投身到八十年代拨乱反正时期的法制建设中去。
陶老师给我们的印象是稳重、和蔼,在业务层面则是扎实、勤恳。我们对陶老师提到的另外几位老前辈也很熟悉:戴汉民老师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恢复重建时期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第一任主任、党总支书记,德高望重;张志洪老师主掌律师事务所期间业绩出色,退休后又担任了上海律协老律师工作小组成员,继续为整个律师事业出力;霍德良老师身材挺拔,风趣幽默;茹吉甫老师谈笑风生,平易近人。
60年前,陶老师在律师工作中崭露头角,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今天,87岁高龄的陶老师精神还是那么好,给我们讲述的故事都是他亲身所办案件:五十年代据理力争,涉嫌流氓强奸的刑案被撤销;六十年代复查申诉案件,使当事人冤案得以昭雪;八十年代在福建成功办理了有影响的大案,展示了上海律师高超的业务水平;九十年代帮助检察院纠正错案,展现了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精神风貌……生动反映了不同时期充满时代特征的社会背景和法治环境。陶老师在办案中认真阅卷,仔细调查,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尤其是给予当事人人文关怀和有效帮助,可谓感人至深,值得年轻律师学习。
最后对已故去的老律师戴汉民、杨志鳌、霍德良、茹吉甫一并深表哀悼!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