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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布对会展业的影响

2022年第01期    作者:林文蕾    阅读 1,767 次

20211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作出的全面系统的编订修撰。《民法典》囊括了对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责任、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典、公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实施关乎各行各业,对会展业的运作规定在各个环节亦都产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民法典》中涉及展览业相关法规的调整进行比对和分析。

一、办展主体

20148月实施的国家标准《会议分类和术语》(GB/T 30520-2014)对会展(会议)的类型按照主办单位进行划分,而主办单位是参照《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进行定义的。新的《民法典》对法人重新定义归类,则展览据此作出的分类也应当相应调整。

此外,《民法典》物权编也对相关法人的定义和权利作了对应的调整。

二、办展个人信息收集安全问题

2016117日,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其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成为了《网络安全法》的一大亮点,2021111日颁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及第四编第六章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规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私密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私密信息即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有别于《网络安全法》,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及后续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把主体从网络运营者调整为信息处理者,主体范围更全面。并且《民法典》列举了因个人信息受到人格权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的一些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还规定了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举办展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无论是通过展会官网、微信小程序等,还是通过展会现场门禁系统进行的收集,参展的相关人员需要向主办方提供较为详尽的个人特征信息,如姓名、性别、企业、职位、电话、邮箱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尤其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需获权利人明确同意,否则将构成侵犯隐私权。展会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请信息所有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等方式,明确上述内容。当然,展会收集的相关个人信息数据,在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也无法复原的,例如展会举办后公布的各类统计数据等,不会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三、格式条款

主办方和众多参展商在签订参展合同时,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格式条款。原《合同法》对于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内容,规定需要提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实施后,不仅仅是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从对方的角度而言,只要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主办方都需进行提示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供方的合理提示、说明方式,可用足以引起接受方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或者专门就相关条款予以说明、解答。提示及说明义务的范围扩大,展会的主办和参展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就合同重要条款更多地进行沟通和说明,提升交易效率。

四、情势变更及不可抗力

旧有立法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明确区分。由于两者相互排斥,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律效果只有合同不能履行,从而减免违约责任。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完全排除了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即调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导致了:因不可抗力导致但尚未达到履行不能,只是继续履行产生不公的情形,无法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进行权利义务的调整。

《民法典》在对情势变更的规定中,删去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的事由之外。当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不公平,不可抗力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第一步可通过主张情势变更与对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第二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才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再作为认定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形之一。也是出于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的考虑,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区分。

经历了2020年的疫情影响,不可抗力条款成为了广大合同当事人的重点关注条款。展览会也受到了疫情的强烈冲击,因疫情防控,2020年上半年的展览会基本停摆,很多展览会因此延期或直接取消,使得展览相关的合同纠纷增多。《民法典》颁布后,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也属于情势变更,可以通过新冠疫情及管制措施与合同履行之间的紧密程度进一步判断——疫情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必须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而可以协商变更,以此来分类处理该等纠纷。

五、环境保护

本次《民法典》将环境保护新增至规定之中。《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针对会展业提出要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指导制定行业相关绿色标准,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

当下,绿色展会和数字展会一样,都是会展业顺应时代产生的新概念。对会展业而言,《民法典》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会促进办展模式的进一步生态化。对主办商、参展商、搭建商来说,都要进一步调整思维,不能只考虑办展的造型、效果新颖,要兼顾使用材料的环保,对办展设施循环利用。绿色会展的行业标准也将进一步规范推动会展业的绿色、环保发展。

结语

综上,《民法典》实施后,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有了推陈出新,围绕新的法律法规调整,也会出现一批新的会展相关案例,这将是我们进一步深入实践研究的方向。相信《民法典》的实施将对于推动会展行业更加规范、可持续地正向发展产生更加积极有效的意义。

林文蕾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知识产权、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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