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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决定》适时设立法律界别助推法治建设

2014年第11期    作者:盛雷鸣 黄 绮 胡 光 游闽键 安翊青 张 毅    阅读 9,917 次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发布后,连日来,本市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学习,大家一致认为,作为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大家表示,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

盛雷鸣:打通律师与法官检

           察官招录通道

  《决议》作为党的最高级别的文件,约30处提到“律师”,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说明党中央对律师行业的重视与关怀,并寄予了厚望。

  在《决定》中,我们也感受到了党中央对律师行业的鞭策,说明我们有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的空间和必要,律协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律师职业的权利保障体系、行为规范体系、业务指导体系,并继续加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设。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要对本所律师加强专业技能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从律师个人来说,除了努力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外,还要在执业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要勇担社会责任。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也被称为“两公律师”,区别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机关内任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了公职律师执照的人员。他们的执业范围有限,只能代理自己单位或单位所辖部门的案件。公司律师是指在部分大型国企或者管理规范的私企从事法律工作,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了公司律师执照的人员。与公职律师一样,公司律师也只从事该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律师、公职律师与一般的公民代理人不同,他们兼有律师职业方面的专业要求,也享有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在《决定》出台前,“两公律师”只在各地区的部分机关企业单位做试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的服务对象仅限于社会律师,2012年在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上海律协率先把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为特邀会员吸引进来,使得社会律师与“两公律师”相互了解、彼此促进。所以说,上海律协已经在这方面领先了一步,而且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我认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三者有其差异性,各有侧重。如公职律师对自己所属领域的行政事务比较熟悉。公司律师则对自己公司领域的经营管理实务非常在行。而社会律师专业面相对较广,市场化程度也高。可见,以上不同群体的律师有着不同的优势,可以预见,《决定》发布后,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律师的结构也将更为合理,这对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来说是大有裨益的。我认为,今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将在本机关企业单位的决策、管理和经营事项合法性审查、纠纷处理等工作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律师分布在社会各个角落,对于发生在基层的法律需求和法律纠纷类型把握很准。而且,律师常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大部分律师的专业能力突出,具备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的专业素养和经验能力。打通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招录通道后,青年法官检察官也多了一份择业的选项,他们完全可以选择先做律师,积累经验后再回来做法官检察官。而对于律师行业来说,也是给了他们实现职业抱负的一个更大平台。而且,正所谓良法使人从善,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洁身自律。

  其实,看到《决定》这一内容后,律师界都很受鼓舞。因为大部分律师并不仅仅只看重金钱,作为一名法律人,实现法律价值高过对金钱的追求。有些律师的更高理想在于有朝一日成为一位公正断案的法官或者是一名正义执法的检察官。《决定》将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队伍结构更合理,发展更健康,互通互融,既能提升律师职业地位,也更能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而且也符合法律工作本身规律。

  从招录条件来说,我认为应从符合以下条件的律师中选择:具有丰富办案经验、专业能力突出、品行良好,而且能很好完成职业要求转换,因为律师职业要求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做法官则要求以公正的立场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之平衡;做检察官则要求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法。

  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方面,上海走在了全国前列。早在几年前,在市司法局的领导下,市律协就已经与政法各单位共同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定期组织例会、签署备忘录等方式来解决诉讼进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我们提倡律师与政法各单位“组织上多交流,私下里慎交往”。比如,这两年多来,我们律师遇到的立案难、诉讼保全难、监所会见难等老问题,都是由我们律师协会将相关信息搜集后,再与相关部门集中沟通协调解决的。律师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由律协出面协调和解决,一定程度上也防止了律师与司法人员的私下交往。

  绮:让人民真正感受

           公平公正

        “依法治国”的方针早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明确提出了,这次会议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决策,同时明确了法律是改革开放的保障,会议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基本方针,使得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

  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随着经济基础的大发展有了长足的发展和完善。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之后,如何让法律切实成为公民的行为守则、政府行政的依据、国家治理的准则,这些就是法律实施的问题,也是“依法治国”的内涵所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要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很明显,这些要确保实现的目标,没有真正的“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

  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也存在契约精神丧失、违约成了常态、诚信成了稀有品等不正常现象,司法状态中判决书常常成为一纸空文,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人们越来越感到法律的刚性在缺失、弹性在增强,人们解决问题时往往不去了解已有法律作出的规定和限制,认为只要搞定相关的人脉即可,导致权力寻租比比皆是,这就是“人治”替代“法治”的恶果。

  人们清楚地看到,只有让公民依从法治理念生活、政府遵循法治思维行政、司法机关严格独立依法办案,法治中国才有可能实现。否则,这个社会将会如一匹无缰的野马、无轨的列车,人们也会无所敬畏、无所依循。我们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用良“法”善“制”去规范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培养公民善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更应该维护好法律的正确实施,只有“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司法公信力才能真正提升。

  光:了解宪法敬畏宪法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是《决定》中阐述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实现依宪治国就要让宪法不仅看得见,而且要摸得着,用得上。建议考虑设立高规格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审议重大宪法问题甚至裁定重大违宪行为,从顶层制度设计上实现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的有机统一,避免两者在理论和治国实践上的分离,让宪法真正发挥生命力,从而奠定中国特色法治的基石。

  新中国宪法之路不平凡。从1949929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82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颁布的“八二宪法”,此后该宪法先后经历四次修改。设定“国家宪法日”有利于增强全社会宪法观念,提高宪法意识。建议可以设立一个宪法展览馆,展示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和重要成就,促进全社会了解宪法、敬畏宪法。

游闽键:对律师事业将有

       重大深远的影响

  《决议》发布那天,记不清读了几遍,先是激动,再还是激动。一个时代即将开启,我们将有幸参与并见证这个时代的变迁,这既是一份光荣,更是一份责任。这份报告将对律师行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首先,律师的社会地位将得到显著提升。法治社会意味着人际关系、政际关系将被法律关系所取代,成为平衡和规范社会的第一关系,律师的作用将明显提升。报告指出,将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意味着在体制内与体制外,为律师搭建了一座跨越天堑的通途。几代律师的政治理想,终于通过党的文件予以确立。

  其次,律师的职业环境将得到显著改善。报告指出,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尤其在立案难问题上,报告指出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这些措施都将从根本上解决律师的执业困扰,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

  第三、律师执业的广度将大幅延展。报告花了很大的篇幅讲依法行政,并特别指出,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这将产生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将改变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摆设的现实状态。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都将纳入法治轨道,而这些都离不开律师的服务。尤其在一些尚待规范的新兴领域,如文化产业领域和互联网领域,随着法治的推行,将会有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


  虽然过去我们也在不同的层面谈过依法治国,但从未讲得如此透彻,如此深刻。即使前行还会艰难,但既然号角已经吹响,我们还等什么呢?学习!武装!去迎接这个新时代的挑战

安翊青:促进法律界委员

       发挥整体作用

  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作为规则,必须有效,而如何才能够有效,则牵涉到规则与事实的互动,由此法律成为一种现代生存之道,旨在缔造人间秩序,庇护人世生活。所以,刚性的法治也是有温度的,推进法治是我们这一代法律人的使命与情怀,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模范践行者。近些年来,各级政协组织已经吸收了不少法律界的人士,但他们都分散在各个民主党派、教育、社会科学等非专业界别,建议适当时候考虑在政协设立法律界别,让从事法学研究、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工作的代表人士成为法律界别的委员,从而能让法律界委员发挥更大作用,更好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张 毅: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司法公平、公正以及社会稳定的保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律工作者并非都是接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人员。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形势,法制工作日益繁重,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具备经济、金融、科技、文化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成为复合型、专家型和全能型的人才。特别是,当我们已经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之后,法律工作者的专业性则更需要进一步强化。

  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律职业化的具体路径,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可来自 “律师与法学专家”,律师的职业素养与业务能力也能成为合格甚至优秀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不可多得的经验。而为“政法专业毕业生提供便捷机制与职业保障体系”也体现出党对于法律人才储备与从业人员职业化要求的关注。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政法专业毕业生是高素质职业律师的后备军,律师则成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后备军。因此,全会提出的人才衔接机制实为法律人才储备的一大革新亮点,打通了法律工作者从学生到专业人员的成长脉络。

        “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也是本次全会《决定》的亮点之一。

  早在201210月出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就介绍了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2002年,司法部下发了两份关于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文件。但2006年对《律师法》进行修改时,已提上议程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却最终未能出现在修订稿中。目前,公职律师仍然只存在于政府部门内部,为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但大多是法制办的公务员,有些并未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这是一个职业化道路上遇到的问题。就公司律师而言,国务院已于今年8月份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资格认定,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很有可能朝着专职公司律师的方向发展。

  因而,日后的律师行业发展方向是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另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也需进一步明确,并逐步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则需加强所内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而提高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与法律素质尤为重要。四中全会强调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欣喜地看到,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已经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内部改革,如购买法律服务,建立法律顾问队伍,并向社会公开征集人才,建立法律专家库,以吸收更多方面的法律人才。政府法治化进程离不开法律专家的参与,高效合法的行政决策也离不开法律及法律人才的支持,因此专业性较强的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的过程将会扮演重要角色。

  律师在我国未来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将有明显的上升,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协作将更加融洽。律师将更深入地参与到依法治国的工作中,其服务功能也将得到更大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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