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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5-01-07    阅读:3,902次

沪人〔200754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人事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根据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落实人事部《通知》精神,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195512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6、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的;

    7、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对外语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外语要求:
    1
、放宽对19591231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要求,市职称管理部门在当年合格分数线下,另行确定合格标准;

    2、农业系列和工程系列农机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第一线工作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要求。

    三、以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汉语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的;

    3195912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四、对取得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各系列制定的申报标准要求,经相关评审委员会确定,并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评审。

    五、实行只聘不评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或其他现行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六、其他人员申报职称的外语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00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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