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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挑战

2024年第04期    作者:文字整理: 许倩    阅读 153 次

主持人:王媛媛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干事、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宾: 钱晓峰 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瑾洁 上海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巧月 上海律协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字整理: 许倩

 

王媛媛: 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律师》2024年第四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王媛媛。上海是中国特色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今年是上海法院首创少年审判机制40周年。多年来,上海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在公检法司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协作下,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上海经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步入四十不惑之际,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积极作用、体现律师的维权价值?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钱晓峰律师、严瑾洁律师和徐巧月律师共同讨论、分析。首先,请钱律师介绍一下当前上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状。

 

钱晓峰:上海是中国大陆少年司法的发源地。1984年,上海长宁法院成立了中国大陆第一家少年法庭;1986年,长宁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这两个专门执法组织都是全国首家。

从法院系统来看,2024年7月25日,上海高院宣布成立了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目前,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上海二中院、长宁法院、浦东法院、静安法院、普陀法院均建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市其他各区未设专门审判庭的法院也均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办理相关案件。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实现了民事、刑事、行政的三审合一。

从检察系统来看,在机构改革之前,上海市检察院包括市检两个分院以及十六个区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实现了全覆盖。机构改革之后,上海市检察院和长宁检察院、浦东检察院、闵行检察院保留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其他各区检察院均建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上海的未成年人检察也是走司法办案专业化和帮教矫正社会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构建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的特殊工作模式,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的工作格局。

在特色工作上,上海的检察院和法院也创建了一系列特殊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比如合适成年人到场、一站式取证、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干预、观护帮教、前科封存、从业禁止等,为法律的修改、制定提供了少年司法的上海样本。上海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成效显著。据了解,近10年来,上海法院强化源头治理,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下降了85%。这个数据在检察院也得到了印证,上海检察院近10年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全部犯罪嫌疑人数量中的占比从最高峰的9.7%下降到目前的不到1%。同时,上海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探索创新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如社会观护、儿童权益代表人、探望监督人、家庭教育指导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王媛媛:感谢钱律师系统地对上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历史演变及发展现状作了详尽介绍,让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上海经验。近年来,校园欺凌现象频发,如何科学、规范地认定校园欺凌,如何区分欺凌行为与一般的学生矛盾?

 

严瑾洁:我们将校园欺凌分为暴力和非暴力两项。暴力形式的欺凌行为正在逐渐减少,因为很多孩子都知道将别人打伤的行为要受到处罚;因此,一些孩子会选择隐性的方式进行欺凌。例如,以小团队形式孤立某些同学,以学习成绩来说某个同学没有自己优秀或者诋毁对方;甚至在课后使用微信或者抖音的时候在某个同学的账号下面进行诋毁性留言,还会纠集其他同学在某个同学的留言下面不断攻击对方,给其造成心理上的压力,让其产生心理阴影。以上行为均属欺凌。

另外,欺凌到底仅仅是指施暴者的欺凌行为,还是旁观者也算欺凌的参与者?有些同学不愿意干预任何事件,他可能知道这个同学被孤立或被欺负了,但不插手也不关心。我们认为,这种行为也会对被欺凌者的心理产生影响,导致其可能受到很重的心理创伤。现在,我们有制度来规范这种情况,教育局、派出所以及检察院未检部门会关心此类事情,但实际落地时还是有一定难度。

关于如何区分欺凌行为和普通的学生矛盾,举个例子:有一对同学是好闺蜜,因为一些事情发生矛盾,两个人变得互相看不顺眼,甚至觉得对方有攻击性,这是普通矛盾;但这可能会使其中一个同学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仇恨,觉得自己受欺负了,然后在学校里面散播舆论,不知情的同学则会觉得另一个同学是欺凌者。那么学校在干预过程中,对此如何定性?是上升至欺凌行为,还是作为一般矛盾处理?这时候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者专家组进行剖析,不能随意界定。所以,我们在聊到为校园欺凌定性或者如何启动这个程序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范和流程。

 

钱晓峰: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学生欺凌问题。教育部于2016年制定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20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时,对学生欺凌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出台后,学生欺凌案件仍在全国各地频发。为此,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对如何防控学生欺凌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学校应当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制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上海市一直十分重视学生欺凌的防治,上海市教委于2023年1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区教育局应当成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工作人员,各中小学也要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专兼职教师岗位;其中,规模较大或者多校区的学校,或者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制定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指南》,为学生欺凌的认定处理提供相关规范的流程和文本。

 

王媛媛:我们注意到了隐性的校园欺凌。尽管钱律师和严律师介绍了现有的、比较系统的一些制止校园欺凌现象的规范,但是老师通常会忽视隐性的社交欺凌行为对学生身心的危害。如何引导社会、学校和家庭识别隐性欺凌行为,并保护好孩子,使受欺凌的孩子能够及时获得救助?

 

严瑾洁:现在有法治副校长这个职务,会定期到学校里宣讲课程,有时候也会引入一些模拟法庭、法治类的宣传。法治宣传要关注学生欺凌,让孩子一是在源头上知道哪些行为是学生欺凌,二是知道如果发生学生欺凌会受到相应的关注和处理。我们注意到,小朋友用微信聊天时会屏蔽老师、家长,但是同学之间不会屏蔽;所以我们也希望未成年人树立学生欺凌报告意识,让老师和家长及时了解并干预,避免欺凌发展到更严重的程度。另外,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需要制度保障,建议包括网警在内的各方面加强监管,更关注未成年人。同时,老师和孩子接触较多,应在学校和工作中多关注孩子情绪的变化,在源头上发现问题。

 

徐巧月:两位律师刚刚都谈到了如何发现欺凌的问题,对此,我想补充的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限于学校,欺凌不一定仅发生在校园内,它也可能涉及社会、学校、家庭等多个层面。谈及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在普法教育方面,校内普法可以分为家长、学生、老师三个层次,并且针对每一类对象的普法内容应有所不同。我认为,未来在设计普法内容时,可以依托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制作一些标准化的模版。尤其是在面向学生的普法教育中,要进行正确引导,避免通过普法学习加强其“反侦查意识”,反而增强欺凌行为的隐蔽性。

 

钱晓峰:我觉得隐蔽的校园欺凌更集中在网络上,网络欺凌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出现的一种新的欺凌方式。现在的未成年人网络普及率比成年人更高,农村和城市基本相同。很多孩子,尤其是留守儿童,通过网络来认识世界。互联网虽然不是法外之地,但是现实的制约相对少一些。网络欺凌存在施暴者匿名性强、逃脱几率大,潜在受害者广泛、受害程度难以界定等特点,相比传统欺凌更难被发现、查处。对此,我认为,一是家长要提高监护意识和能力,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状态。家长不要只关注学习,更要关注孩子的健康,尤其是关心孩子的身心变化。二是未成年人和家长的网络素养都需要提高。对未成年人需要开展青少年网络素养课程,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对家长要提升其网络素质,让他们和孩子共同成长。三是加强家校社联合协作。学校发现问题后是否及时通报家长,家长发现孩子出现情况后是否及时向学校反映,社区是否起到连接学校和家长的桥梁作用?社区的未成年人保护站等力量能否加入,更及时地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并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家校社需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王媛媛: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合力联动,才能尽量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接下来,想和大家聊一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问题。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更加复杂及多样,比如出现了隔空猥亵的现象。什么是隔空猥亵?我们应该怎样保护好孩子,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

 

严瑾洁:最近接触到非常多涉及隔空猥亵的案例。从中国传统教育来说,家长不会在孩子面前聊隐私类话题。但网络世界是公开的,未成年人可以接触到关于性方面的话题,也有可能涉及一些视频、聊天。这其中就有很多不法分子,会尝试和未成年人探讨隐私话题,很多隔空猥亵就是让未成年人在视频中展示隐私部位或做不雅动作,甚至泄露到网络上。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一是要提升监管力度,家长要让孩子安全使用网络;二是建议网络账号实名制,这也涉及网络安全管理问题,在孩子登录网站或聊天软件时进行实名登记,这样有安全保障,也能够防范和减少未成年人上网风险;三是这类事件发生后应及时报案,我们要加强宣传,让孩子意识到被隔空猥亵后应及时告诉父母或老师,甚至可以报案,这样才能有效处理。

 

钱晓峰:这两年,隔空猥亵确实是一种比较高发的犯罪类型,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体,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的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发送裸照和裸体视频的违法犯罪行为;常见手段包括发红包、冒充星探、个性交友等,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一直坚持严厉打击的态度。2018年,最高检发布了指导案例,确定了无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了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到2022年,未成年人被性侵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捕对象。今年3月,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一起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在2019年到2022年间通过网络结识了40余名7~14岁的未成年人,最后通过全国范围走访,查证了20余名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对性也存在一定好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除了个案打击,202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隔空猥亵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不过,此类案件的处理虽有法可依,但关键问题还是我前面说到的发现难、查证难、法律打击难,所以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一些网络平台能够配合调查取证;家长要提高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关爱;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组织和个人(如学校、医院、宾馆)要有强制报告的意识,及时发现和举报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王媛媛:刚才就校园欺凌和隔空猥亵现象,几位律师都提到,只有全社会合力才能够全方位保护好孩子。接下来一个问题,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探望权常常是案件的焦点,甚至在个案中出现了抢孩子、隐匿孩子、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现象。从律师办案的角度来讲,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另外,是否可以介绍一下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

 

徐巧月:我最早于2016年在上海某法院家事法庭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接触到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当时,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儿童权益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实践中,法院邀请了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参与该案件,并赋予他们儿童权益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我作为律师,为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第三方本不直接介入或干预离婚案件本身,但是这起案件中涉案的幼儿非常特殊,需要第三方替她发声,维护她的权益。因此,我们所有工作的立足点都是为孩子发声,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工作,包括与离婚双方本人、父母、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等走访、沟通,然后再将意见反馈给法院。最终,在审理阶段,由儿童权益代表人向法院表达了孩子的权益主张。这个案件在2019年被评为全国妇联十大维权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全国首例此类案件。

我觉得,在未来的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处理中,不仅需要律师参与,也需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这些机构应当与案件没有利益冲突,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社会调查报告,支持法院的判决。

在家事案件中,关于藏匿儿童或家暴的情况,从我参与的案件来看有一个规律:在未离异的家庭中,家暴通常不仅仅针对儿童,同时包含配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有三项重要的救济途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如今,人身安全保护令已为大众所熟知,法院也普遍愿意接受此类申请并发出相关裁定。当然,各区在执行层面的标准有所不同。

关于人格权禁令,近期,一位律师成功申请了禁止藏匿儿童的禁令,这是家事法律制度上的重大进步。然而,在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纠纷的案件中,我对人格权禁令能否广泛适用还是持谨慎态度。我觉得,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需平衡各方利益和社会效益。该案推动了制度的进步,未来是否能从行业角度做一些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例,值得努力。

 

王媛媛:感谢徐律师介绍了若干新的司法政策在个案中的运用。另外,我们注意到,多子女家庭正日益增多,在这类家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对孩子抚养权的确立原则是什么?

 

钱晓峰: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二孩、三孩甚至更多孩子的现象。这些家庭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进行离婚诉讼,必然面临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更多从成年人的角度考虑,以判给父母一人一个孩子的方式来平衡社会矛盾。但是,现在的少年司法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要更多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自身意愿。在法院裁决中,二孩甚至多孩不应当被强制分开,严格执行一人一个的抚养方式。而应当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首要考虑,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能力条件、多子女之间共同生活的情况及相互关系,有条件的家庭可以考虑轮流抚养。比如每个人抚养半年或者一年,不希望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在抚养费上予以调整,确保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并弥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判决也正是遵循这样的理念和审判思路。

 

王媛媛:在讨论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家事案件时,我们注意到,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家庭暴力。由于这类家暴具有隐蔽性,孩子如果不发声,伤害会持续发生。如何完善这类事件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徐巧月:我觉得上海在强制报告制度层面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强制报告制度有法律后果,相关机构必须履行发现并上报的义务,学校、医疗机构等都有义务在第一时间上报异常情况。我认为,目前在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方面,需要加强对家庭的宣传教育。首先,对于家长的宣传尤为重要,因为孩子除了在学校,更多的时间是在社会和家庭中生活,这就要求进一步强化监护人的职责范围。其次,又要回归到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责任范围的话题上。关于家暴案件,家长应当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另一方家长可能知情但未采取行动,这是一个问题;另一种情况则发生在离异或分居家庭中,当一方单独抚养孩子时,家暴行为往往更加隐蔽。我觉得这种情况目前存在一定的挑战,尤其是我处理过的案件中,甚至出现了家长以家暴相威胁,试图通过主动实施家暴来要求变更抚养权,进而挑战司法权威的情况。这是新出现的一种现象,需要特别关注。

 

钱晓峰: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秘性,所以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被发现和处理。除了受侵害的孩子或者家长报告之外,我觉得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加强社会层面的强制报告,尤其是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相关社会组织,比如学校、社区、医院等。我现在处理的两起家暴案件,都是由学校强制报告。因为我们的孩子很多都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所以学校的老师跟孩子接触最多,也最容易发现孩子受到家庭暴力。其次是社区的强制报告义务,因为孩子出了学校,就是回到家里、回到社区。应对基层组织的儿童主任等进行强制报告相关培训,强化其报告意识,明确向谁报告、如何报告、报告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帮助他们破除心中的顾虑,积极拿起强制报告的武器。最后是医院的强制报告,很多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后,父母可能带其到医院看病,医生很容易通过孩子的受伤害情况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存在。我注意到,徐州检察院建立了一个“蓝风铃”微信小程序,如医生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通过这个专门的系统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及时启动案件协调监督机制,督促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跟进处理。这种做法值得上海借鉴。

 

严瑾洁:涉未成年人家暴有隐秘性,即便有再多的人可以强制报告,我们还是要不断对未成年人进行灌输和提醒,因为未成年人可能基于各种家庭矛盾、碍于羞愧心,不敢把遭受到的事情告诉别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如何让他们在第一次受到暴力行为后及时告知很重要。现在大多数学校都有心理咨询室,就看孩子愿不愿意吐露心声。因为一个心理健康的孩子在遭受伤害后会主动说出,但更多孩子不愿意说,因为他们的心理不健康,长期逆来顺受,无法跟别人交流,导致了这种家暴的隐匿性。所以,我觉得学校里的心理咨询师非常重要,心理老师要主动关心每个孩子。现在学校还有带教制度,老师除了关心学习之外,也会关心孩子的生活,从中可能会了解到孩子受到了伤害,这对于发现家暴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只有孩子第一时间开口,才能及时让隐秘的事件凸显出来。

 

王媛媛:感谢三位律师的分享。最后一个问题:律师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各位律师可以谈谈自己的见解。

 

徐巧月:刚刚提到了第三方力量,目前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涉及的部门众多,并且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认为,律师在与第三方合作时仍应聚焦于自身本职工作的领域。现在,很多案件中已经引入了社工的力量,律师的角色与职责不应错位。首先,我们可以在法律赋能方面,协助他们共同处理好此类案件。其次,在家事案件中,律师也可以担任独立调解员。凭借丰富的经验,律师不仅限于代理案件,还可以作为第三方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沟通协调员的角色。

 

钱晓峰:我觉得,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学会借力。比如检察院有一个支持起诉的职能,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的起诉能力受到限制,甚至无力起诉;这时候,律师收集证据存在困难,便可以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帮助,共同搜集证据,为更好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形成合力。另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要充分推动和使用法院、检察院的一些创新制度,比如社会调查。我们在办理确定抚养权和探望权纠纷的案件中,如果认为己方当事人在抚养孩子或者探望孩子方面有优势,可以积极主动向法院要求启动社会调查,对抚养能力、抚养环境、抚养条件进行第三方评估。同时,如果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心理咨询和干预机制,对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心理方面的援助。

社工参与少年司法工作在上海已实行20余年,形成了系列特色制度,如社会观护制度、社工参与调解制度、探望监督人制度、儿童权益代表人制度等。在案件审判和执行中,律师都可以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建议,并与相关社工组织良好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工作。

 严瑾洁:未成年人保护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工作,而不是律师或法官、检察官的独立工作,我们要结合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各种组织,共同给未成年人有温度的保护。所以,律师可以与各个社会组织团体、各个职能机构合作,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融入社会的各个方面,这才是对他们最好的保护。 王媛媛:今天,我们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的话题谈了很多,希望经过各方努力,能够进一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这张网。非常感谢三位律师参与本期法律咖吧的讨论。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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