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引领行业发展方向,树立行业发展标兵,表彰律师事务所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协十届理事会工作部署,市律协决定开展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
一、指导思想
通过评选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发挥优秀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建设方面榜样与示范作用,积极引导本市律师事务所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在事务所建设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评选原则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接受业内外的监督。
三、主办单位与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上海市律师协会
(二)组织机构:为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在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下成立市律协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律协和市司法局相关领导、业内外专家、律师等组成。
市律协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评选过程中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评选名额
本次评选将评选出二十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中排名前十位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将被授予“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
五、参评条件(须同时具备)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成立,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三)重视党建工作,党建工作规范,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在本市注册并成立满六年的律师事务所(2012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
(五)律师事务所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且在推荐报名截止之日前未因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
(六)参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未有与律师执业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且在推荐报名截止之日前未被刑事立案调查。
(七)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积极参加市律协各项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八)新设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次评选时未满六年,但是原先参与合并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的,可以参评;吸收合并的律师事务所,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且符合本条前述规定的,可以参评。
六、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推荐、评选、表彰三个阶段。
(一)推荐(2019年1月23日之前)
1.推荐工作原则上以各个区为单位,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本区律师行业党委、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的组织、动员和推荐工作。
2.各区推荐本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的名额为本区律师事务所总数的4%(百分之四),具体分配名额列表见附件一(数据截止到2018年11月底)。
3.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推荐过程中,应当兼顾和涵盖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比如规模大所、专业强所、特色精品所、品牌好所、履行社会责任较多所等等),推荐在各个不同方面真正具有行业标杆性和引领性的律师事务所。
4.各律师工作委员会在推荐本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业内外意见和建议。在充分酝酿、认真考核、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按照《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候选单位参评申报表》的要求,填写表格,加盖律师工作委员会公章、区律师行业党委公章、区司法局公章。
(二)评选(2019年1月到2019年3月)
1.核查(2019年1月底前)
评选办公室对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推荐的候选单位的书面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候选单位的纪律惩戒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评选委员会。
2.初评(2019年2月中旬前)
评选委员会组织若干评选小组,通过实地考察或者抽查卷宗等方式,对通过核查的候选单位进行初评,评选出进入终评的三十五家律师事务所。
3.公示(2019年2月下旬)
评选委员会将通过核查的候选单位名单在东方律师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公告公示之日算起)。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所公示的候选单位提出异议,评选办公室将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查实的,经过评选委员会投票决定,可以取消该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
4.终评(2019年3月中旬前)
评选委员会举行终评会议,所有候选单位到场进行现场演说,介绍和说明本候选单位情况,并接受评选委员会的提问。终评评出的前二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拟为本次评选出的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其中前十名的律师事务所拟授予“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
(三)报审阶段(2019年3月下旬)
终评结果报上海市律师行业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终评名单正式生效。
(四)表彰(2019年3月底)
获得“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单位,将在2019年律师代表大会上予以表彰。
七、注意事项
(一)未受过行业处分、无正在被立案调查的相关证明由市律协统一开具;未受过行政处罚相关证明由各律师事务所到所在的区司法局开具;未受过党纪处分证明各律师事务所到所在的区律师行业党委开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推荐日前未被刑事立案调查,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二)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对自己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参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如果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选委员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在授予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之后,发现参评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市律协理事会将收回该荣誉称号,并依据有关规则对有关律师事务所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三)评选方案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评选方案未尽事宜由评选委员会决定。
评选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仲峥 市律协公共关系部 64030000-151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邮 编:200032
电子邮箱:shyxpx@163.com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律师协会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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