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无 时间:2015-04-16 作者:无
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作为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自2011年3月九届律协理事会换届成立以来,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除做好合理编制预算,严格监督经费使用,本着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使每一笔支出都能发挥作用最大化,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4年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开展了如下常规性工作:
一、完成会费收支及预决算
1、 根据预算,完成2014年度会费收支工作;
2、 完成2014年度医疗互助金的收支工作;
3、 审议与律协财务、资产相关的各项经费事宜;
4、 完成2014年度审计工作;
5、 制定2014年度决算及2015年度预算。
二、完成律师行业年金收缴及补贴
今年是行业年金工作开展第四年。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继续监督律师行业年金保险工作的开展,包括年金的投保、续保、退保等工作,对委托保险工作进行保值增值运作部分的也实施有效监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将资金运作情况报告给市律协,并就有关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顺利完成本年度年金收缴与补贴工作。
2014年也是九届律协理事会收官之年。过去四年,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在九届理事会的领导与推动之下,重点关注律师的切身利益,就降低个人会费标准、律师行业社保金缴纳、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等问题广泛开展专项调研,充分听取广大律师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现将2011—2014年度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调研并推动降低个人会费标准
九届理事会成立以来,在代表大会的提案及律协调研过程中,均有不少律师代表建议在满足律协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就降低个人会费标准的可能性进行调研。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在听取广大律师代表的建议后,高度重视,根据理事会有关指示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并得出调研结论:笫一,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一直十分重视民生问题市律协也一直积极响应,通过降低会费收取标准、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行业年金保险等方式改善业内民生,促进行业和谐,使律师能够更安心地投身于律师事业,从而增强律师行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适当调整会费收取标准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二,随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的逐年增长,律师协会每年的会费收入也在增加,在客观上已存在降低会费标准的空间和可能。因此,本着勤俭办会、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建议对会员个人会费收取标准进行调整,切实减轻律师的负担。
上述调研结论经九届十四次会长会议讨论,并将《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个人会费收取标准的方案(草案)》提交九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并获得通过。2012年起,个人会费的收取标准从1500元/年调整为1300元/年。对新执业律师续执行一免一减方案,基数按新标准执行。
二、调研律师行业缴纳社保金问题
早在2011年,九届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就针对如何开展缴纳社保金调研工作进行了讨论。缴纳社保金的工作不仅关系到每位律师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会议决定成立调研工作小组,由钱翊樑副会长任组长,部分财务委委员任组员。会议要求秘书处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并依据方案开展有关调研工作。
(一)行业缴纳社保金数据的收集
为更好地掌握行业缴纳社保金的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工作小组对本市律师行业的创收情况和缴纳社保金的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并进行比较分析。同时,对369家律师事务所的约5300名律师(样本)的2011年社保金缴纳基数进行了统计,事务所的类型涵盖了大、中、小各不同规模。根据统计结果,工作小组对各缴纳基数区段人数制定统计列表,分析行业缴纳社保金现状及趋势,为尝试对解决律师行业缴纳社保金问题提出新的思路。
(二)组织专题调研座谈会
在充分收集行业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前后共组织召开三次调研座谈会,参加对象分别是:9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与6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主管或财务主管;大部分区(县)律工委主任及区(县)司法局公律科负责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合伙人。并前往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了走访调研,对一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社保金缴纳情况进行了解,并就一些共性问题进行探讨。
资产与财务委员会综合了调研中的主要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金规范化对于律师事务所规避风险、平稳运行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通过规范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金,保障律师“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依法足额缴纳社保金是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的基本条件。第二,通过规范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金,降低全行业的“系统性风险”。2011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使侥幸未受到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也要经常性地耗费大量精力用于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若经常性地疲于应付检查,会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业务。所以,这一问题并非是个别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而是律师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属于律师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第三,通过规范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保金,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及长远发展。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不断推进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范化和律师人才的培养。缴纳社保金的规范化显然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的重要环节。通过推进缴纳社保金的规范化,也有利于促进律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财务制度等内部制度,不断提高科学管理的水平,实现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调研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体系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这两个文件,根据上述系列文件,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正式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试点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律师事务所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被纳入此次营改增的试点行业。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在试点地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将由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试点之后缴纳6%的增值税。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研究认为,律师行业的税负问题,其基础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征收方式的问题,二是会计核算体系问题。这两个问题又相互关联。要实现律师行业税收从营业税向增值税以及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合理过渡,关键在于制定一个适合于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体系,特别是规范财务成本的确认。
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研究认为,律师事务所税收“营改增”,像其他试点行业一样,所带来的影响将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律所整体的创收核算、合伙人的业绩考核、律所内的分配体系,乃至律所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最终导致对律师收入的影响。因此,律师行业有必要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并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来应对“营改增”对律所各方面带来的影响。
通过调研,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会计成本核算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研究规范会计成本核算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研究解决律师行业税收有关问题打下了基础。
四、调研“营改增”后律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完善措施
对律师事务所税收实行“营改增”后,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是税负的变化,进而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定价机制、内部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最终导致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分化、管理制度的变革。这种变革要求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完善包括会计制度在内的各种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财务委于2013年11月赴深圳律协就此进行了调研。对目前律师事务所在会计制度上普遍存在的事务所内部会计风险控制缺位、事务所财产安全等问题进行探讨。
针对目前律师事务所在内部会计制度方面普遍存在问题,财务委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重视和改进,减轻“营改增”对律师事务所的负面影响。
1、加强会计人员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律师事务所会计人员要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深刻认识财务、税务等多项相关的监管法规,掌握运用管理会计、风险计量、价值估值等理论,并且熟悉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制度、工作流程等内容,以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创新发展。
2、规范财务管理,健全内部会计制度。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可以预见未来税务机关将加大对律所及合伙人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律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制度。这将可能造成律所合伙人税负的大幅上升。因此,律所有必要评估营改增以及“查账征收”对律所及合伙人税负的潜在影响,并相应规范其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发票管理。
3、税制改革中,如何实现新旧政策的衔接和有效过渡,对政策制定者、税务机关以及广大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因此,作为试点纳税人的律所需要密切关注营改增的相关过渡政策和安排,并与税务机关或税务顾问及时沟通试点中出现的税务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
4、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有不同表现。但是,除前面述及的措施外,有些政策是单个律师所事务所争取不到的,这时候行业协会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律师协会就应该发挥作用,继续积极的有关部门沟通,充分阐述律师行业会计制度特别是成本核算的特殊性,为律师事务所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是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四年来的工作总结,请各位代表不吝指正。